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2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包正隆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依現行司法改革方向,訴訟程序均朝專業化發展,因此,於刑事訴訟,採行交互詰問、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於民事訴訟第三審採取律師強制代理,推行集中審理,凡此種種,皆訴訟程序趨向專業化之之表徵,非有充分法學知識與實務訓練,並經國家考試嚴格篩選養成之律師,不足以在訴訟程序勝任辯護人、代理人之職責。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466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9條第2項一致,均以律師擔當訴訟程序之進行為原則,可認現行民,刑事訴訟法,實已具強制律師代理精神。故民、刑事訴訟法關於代理人、辯護人等規定,實亦蘊含實踐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防杜實務上非律師代理進行訴訟程序所生流弊之重要意義。對於無資力委任律師之民眾,亦有扶助律師之配套措施,故從司法改革政策、立法精神、人民訴訟權益保障及防杜實務流弊以觀,自無捨棄已甚周全之律師辯護機制,輕易啟用刑事訴訴法第29條但書例外規定之必要。被告上開委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所請,所提出之辯護人資歷為曾任企業主管、法律顧問等職務,惟並未足資證明具備法學專門知識,得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故本件聲請選任非律師之馬瀛芳為其辯護,尚屬不適宜。
聲請人之聲請歉難同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