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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志銘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志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志銘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復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7 年4 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 年7 月6 日訊問被告,並審酌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尚未確定),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如非予繼續羈押,實無從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要難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予以有效替代,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7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楊朝舜法 官 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