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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金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清文選任辯護人 賴俊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黃靖夫選任辯護人 謝錫福律師被 告 陳美娥選任辯護人 張淑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6443 號、106 年度偵字第120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江清文、黃靖夫、陳美娥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黃靖夫及其上線江清文(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2 年間以

102 年度偵字第9074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明知渠等所加入之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之「純資本運作」投資案係以人民幣6 萬9,800 元加入投資,參加者加入「純資本運作」行業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 萬9,000 元,依照招攬下線的人數多寡,大致分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等5 個階級,招攬下線可依比例獲得獎金,一人僅能有3 個直屬下線,成功招攬該直屬下線後可各獲得獎金人民幣6,612 元之「直接提成」,若招攬超過3 個下線,亦可安排其作為自己下線的下線,以獲得相關獎金及階級之提升,若自己的下線再招攬下線,自己亦可依當時在「純資本運作」內的階級獲得一定比例之「間接提成」,另外可因同階級之人的下線招攬他人加入,而可獲得「銷售補助」獎金,階級越高、所分得獎金越多,若已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賺到大約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3,000 萬元,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術語:「成功出局」),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若介紹他人進入該純資本運作,需帶同該人至廣西南寧「上課」,是該「純資本運作」實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安排附表一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至廣西南寧「上課」後,以參觀五象廣場、東盟會館等建設,及說明介紹朋友加入可獲取獎金、宣稱獲利甚豐及介紹投資制度內容等課程,招攬附表一所示之人加入該「純資本運作」,附表一所示之人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繳交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予被告黃靖夫及江清文等人,以取得投資會員資格。㈡被告江清文、陳美娥於前開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組織投資失敗後,均明知非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投資必定存有風險,無從保證絕對獲利情況,於知悉大陸地區不詳之人創設之「競猜網海威99(Hiway99 )」線上博弈點數投資方案(下稱海威99)後,為賺取每單位17萬5,000 元之百分之6 至10的介紹獎金及對碰獎金,竟與楊詠晴(原名楊惠雯,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及收受存款以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以新北市○○區○○○路○○巷○ 號作為辦公室據點,由被告江清文負責講解「海威99」投資方案內容,被告陳美娥負責記帳清點投資款,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共同招攬附表二所示之人加入「海威99」,並佯稱:

投資1 個單位17萬5,000 元,每日有靜態收入約40點數(即40美金),換算約30元,累積到1,000 點數(即1,000 美金),即可兌換現金3 萬元,不用招攬下線即可領取最高百分之200 的紅利云云,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地點,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予被告江清文、陳美娥,渠等再將款項交付楊詠晴,並由楊詠晴交付大陸地區不詳「海威99」工作人員。嗣被告江清文、陳美娥發覺「海威99」經營不善,即向投資「海威99」之下線佯稱:「海威99」已經轉變成「海威100 」,是臺灣合法成立的公司,只要貼補差額,可將「海威99」點數轉至「海威100 」,即可繼續領取紅利等語,致附表二編號12、13、14、17、18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2、13、14、17、18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二編號12、13、14、17、18所示款項。因認被告黃靖夫就上開㈠部分,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論處;被告江清文、陳美娥就上開㈡部分,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 項規定,俱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處,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被告3 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3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蔡議德、證人即告訴人楊淑香、證人即被害人蘇振銘、徐秀美、李冠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閔媞、證人即告訴人呂庭方、陳素卿、李國安、張君儒、劉玉荅、謝金華、邱怡穎、陳錫杰、簡昭智、邱宗齊、吳泉海、證人即被害人蔣金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顏承淋、陳仙勾、紀阿蘭、邱美娥、葉霜、楊容妙、陳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海威99網站截圖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 年3 月7 日查訪表、百年信息國際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海威信息國際有限公司介紹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中分行105 年7 月14日合金豐中字第1050002152號函暨所附陳美椒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黃靖夫、江清文、陳美娥)各1 份,及扣案被告黃靖夫所有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各1 本、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2 紙、成員架構圖共5 紙、被告陳美娥所有之聯邦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被告江清文所有之信封袋4 個、海威99制度說明、系統架構、獎金領取規範等資料共5 紙、海威100 制度表共2 紙、海威99代理合約共2 份、海威信息國際有限公司資料1 份、百年信息國際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紀錄5 紙、認股權證書1 紙、海威99制度問題討論共3 份、海威100 遊戲城點數卡委購申請單1 紙、投資名冊1 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3 人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黃靖夫辯稱:我承認有起訴書所載的事實,但我不清楚會不會構成犯罪,我有領到我的獎金,他們該領到的獎金也都沒有少,只是後面他們經營不起來,就認為受騙,我覺得這樣不太妥當,因為我做的行為跟他們的行為是一樣的,很多提告者都比我晚幾個月加入而已,他們有領到獎金的時候都不覺得是受騙,怎麼會現在才說是受騙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黃靖夫招攬下線是純資本運作,並無任何商品或勞務的推廣銷售,不符合多層次傳銷規範之要件,沒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的適用,自不應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來處罰等語;被告江清文辯稱:海威99我有投資35萬元,是博奕的網路遊戲,他會給我們遊戲點數,可以玩遊戲換點數,一定的點數可以換現金,這35萬元我是交現金出去買點數,是交給「小修」,楊詠晴是其他人加入的時候我把錢交給楊詠晴,「小修」在手機上幫我下載了一個遊戲網站,還有給我帳號密碼,因為我不怎麼會玩遊戲,我們就一直沒有去玩,但每天都有跑免費送的遊戲點數出來,累積到1,

000 點數後,可以換回現金,1 點數可以換30元,後來因為我們投資人都不太會玩,一直把點數換現金出來,錢套不出來之後我們投資人有開會,說我們投資人換這個應該是要玩的,可是我們都沒有玩,一直把點數換現金,公司就倒閉了,大家就成立自救會,有一個叫王進誠出面協調,就成立海威100 ,是在臺灣有登記的公司,因為海威99不出金,海威

100 是要協助我們把還沒領到回本的,可以用原本百分之40的點數補百分之60的現金來海威100 投資牛樟芝,我就又拿了35萬元進去投資,之後每個月有發放1,000 多元投資的紅利,正確金額我不太確定,領了3 個月,王進誠就消失了,等於我們海威99的投資者又被騙一次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江清文只是介紹人去投資海威99,並不是海威99的負責人,至於海威100 部分,主導者是王進誠跟「Michael 」,被告江清文是因為自救會有這個訊息,所以去告訴原來跟著他一起去投資的人等語;被告陳美娥辯稱:我有投資海威99,投資17萬5,000 元,出金10多萬元,我也有參加海威100 ,因為我17萬5,000 元沒有全部回來,海威100也是投資17萬5,000 元,我有按月領到王進誠的錢,大約是1,000 多元,領2 、3 個月,後面王進誠就跑掉了,還給我們牛樟芝的合約書和股票的證明,我沒有招攬下線,我只是純投資,我是有幫忙點錢,但我跟被告江清文是男女朋友,不能因為這樣就說我有做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陳美娥並不是海威99和海威100 的負責人,只是海威99的會員,及海威100 的投資人,由海威99網站資料可以看出來這是個賭博的網站,這個網站以每日免費點數作為吸引會員的方式,被告江清文、陳美娥他們當初以為是好康,並把這個好康跟其他人講,但他們並沒有實際上取得下線的金錢,也沒有吸金的行為,這個點數是網站給的,被告江清文、陳美娥並沒有允諾或提供利息等語。經查:

㈠被告黃靖夫部分:

⒈被告黃靖夫行為後,公平交易法雖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

布全文,刪除關於「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並刪除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及第35條第2 項(罰則)之規定。

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乃於103 年1 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該修正刪除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乃分別改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第29條第1 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39條亦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之處罰規定,固經修正刪除,然此乃係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尚非予以除罪化,合先敘明。

⒉惟按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

8 條第1 項、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揆此,多層次傳銷之經營目標,係在提高商品及勞務之銷售量,因此多層次傳銷之本質即係在商品或勞務之銷售,故參加人之報酬,主要即應係基於來自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業績,而不應主要係基於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因此,倘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即不得為之,此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之「變質非法多層次傳銷」。惟無論係合法之多層次傳銷或「變質非法多層次傳銷」,均以「商品或勞務之銷售」為要件,倘全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即難謂係該法所稱之「多層次傳銷」,更無從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加以處罰。

⒊被告黃靖夫對於加入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之「純資本運作

」投資案,及招攬附表一所示之人加入該「純資本運作」等事實,均供承不諱,復有檢察官提出前開事證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被告黃靖夫招攬附表一所示之人加入之投資案係「純資本運作」,而無任何商品或勞務之銷售等節,業據證人張閔媞、證人即告訴人呂庭方、陳素卿、李國安、張君儒、劉玉荅、謝金華、邱怡穎、陳錫杰、簡昭智於警詢時均證述明確,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可知被告黃靖夫所為,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之「變質非法多層次傳銷」要件不符,自難認應依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論處。

㈡被告江清文、陳美娥所涉「海威99」部分:

⒈證人楊詠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海威99的投資會員,第

一次收到簡訊說有個好康可以線上博弈,買遊戲幣送澳門旅遊,海威99會定期招待會員去賭場旅遊,我去過澳門3 次、濟州島1 次、北京1 次,我們交了遊戲點數開了帳號,這是線上博弈,是澳門賭場給的線上百家樂,我們到它的線上遊戲網站,會有個真人在那邊,就可以押注百家樂,因為是他們的賭場,就有提供旅遊讓我們去參觀,去旅遊的時候也會帶我們去他們賭場的VIP 廳,遊戲幣點數也可以在賭場裡面運用,每個月1 號、15號會有個網站網頁出來,我們就壓上面有個「金幣提現」,然後再壓銀行就會到第2 頁,我們可以挑選自己想要的銀行,這都是在後臺操作的,選擇銀行後就會跑出第3 頁,填我們的帳號和個人資料,送上去之後約

7 個工作天,錢會入我們帳號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一第15

3 至155 頁、第158 頁、第160 頁、第163 頁);證人黃靖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投資海威99,每一個人加入都會有自己的帳號、密碼,點進去以後就會看到自己有多少點數,可以拿去玩遊戲,也可以套現,在網站上可以填寫想要入到哪個銀行帳號,就會撥到所指定的帳戶內,海威99的網站上有公告會員可以參加澳門、濟州島或北京的旅遊,也可去澳門百家樂或其相關的賭場兌換點數直接玩等語(見同上卷第168 至170 頁、第179 至180 頁);證人邱怡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加入海威99,它會有一個網路平台,每個人都會有個帳號、密碼,如果有累積到一個點數就可以到它的後臺申請,申請完後就打入自己的存摺資料,公司就會轉帳給你,點數要去網路上賭博,那時候江清文說要去澳門,還說他有去澳門被招待,點數可以在實際賭場換錢來賭,可以直接換現金等語(見同上卷第183 至184 頁、第186 至187頁),依上開3 位證人所證內容,可見「海威99」係一賭博網站,會員付費購買點數,點數可在該網站上進行線上賭博,亦可於「海威99」招待旅遊之各地賭場將點數兌換籌碼直接進行賭博,並可透過該網站申請兌現至指定之銀行帳戶。是以,「海威99」所從事之賭博行為,雖為我國法所不許,然尚無證據認其係一虛偽、吸金之組織。

⒉檢察官認被告江清文、陳美娥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佯稱:投資

1 個單位17萬5,000 元,每日有靜態收入約40點數(即40美金),換算約30元,累積到1,000 點數(即1,000 美金),即可兌換現金3 萬元,不用招攬下線即可領取最高百分之20

0 的紅利乙節,固提出回饋金獲利試算表1 紙為據(見偵字第36443 號卷二第216 頁),惟此試算表上並無任何「海威99」之字樣,且與卷附海威99網站相關列印資料相比,其格式、字體均明顯不同,有該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參(見他字卷一第35頁反面至第54頁反面),故該試算表是否為「海威99」本身之宣傳或行銷資料,尚非無疑。參以,賭博遊戲網站為吸引會員持續加碼賭博,每日免費提供部分點數供會員使用,並非罕見或難以想像之行銷手法,是本件實難排除係被告江清文利用「海威99」每日免費提供部分點數供會員使用之行銷手法,結合「海威99」本身可將點數直接兌現之制度,廣為宣傳而招攬附表二所示之人,以圖獲取「海威99」所提供招攬會員加入之獎勵。而此一方式,確實可成功兌領現金乙節,亦據證人黃靖夫、邱怡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金訴字卷一第170 頁、第186 頁),是被告江清文、陳美娥以此招攬附表二所示之人,自難認有何施行詐術。至「海威99」於104 年4 、5 月間開始不提供免費贈送點數直接累積兌現,而要求會員僅能以賭博獲得之點數兌現乙節,亦據證人楊詠晴於本院審理及證人即告訴人簡昭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同上卷第158 頁、他字卷一第70頁),此與被告江清文辯稱:我們一直沒有去玩,但每天都有跑免費送的遊戲點數出來,累積到1,000 元點數後,可以換回現金,錢套不出來後我們投資人有開會,說我們投資人換這個應該是要玩的,可是我們都沒有玩,一直把點數換現金,公司就倒閉了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金訴字卷一第101 頁),且與事理並無違背,故本件尚難認被告江清文、陳美娥於招攬會員加入時,即已事先知悉「海威99」嗣後會變更點數兌現之規則,自難認其2 人有施行詐術之故意。況被告江清文、陳美娥亦為「海威99」之會員,本身亦投入相當之資金,被告江清文為便利其他會員,亦私下提供會員將點數直接轉至其名下兌現乙節,有證人邱怡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可稽(見同上卷第189 頁),並曾出借17萬5,000 元予葉霜投資「海威99」,由葉霜分兩期於半年後還清乙情,亦據證人葉霜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金訴字卷二第16至17頁),均足徵被告江清文、陳美娥根本未預料「海威99」嗣後會改變點數兌現之規則,否則豈可能干冒風險自行投資、提供私下兌現或出借金錢,是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江清文、陳美娥,就此部分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⒊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認「海威99」之投資款係由被告江清文、陳美娥收取後,交由楊詠晴轉交大陸地區不詳「海威99」工作人員,而卷內亦無事證證明該投資款係由被告江清文、陳美娥自行收受,是該投資款最後既係由「海威99」人員收受,則被告江清文、陳美娥自不該當上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客觀要件。是以,其2人欲成立檢察官所指非法吸金罪,僅可能係與「海威99」人員共犯,然而,「海威99」本身係一賭博網站,並無證據認其係一虛偽、吸金之組織,業經說明如前,且被告江清文用以招攬會員之方式,亦難排除係其利用「海威99」每日免費提供部分點數供會員使用之行銷手法,結合「海威99」本身可將點數直接兌現之制度所為,此均經說明如前,是就「海威99」而言,該每日免費提供部分點數僅係行銷手法,該兌現制度更是賭博網站功能上之必然,並無事證證明「海威99」人員有意藉此作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手段,更難認有「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從而,既無事證可證「海威99」所從事係非法吸金行為,則被告江清文、陳美娥自無與「海威99」人員共犯非法吸金罪之可能。

⒋至於檢察官所提出之前開證據,雖可見被告江清文、陳美娥

並非「海威99」之單純投資人,然亦不足以據此認定「海威99」係一虛偽、吸金之組織,或被告江清文、陳美娥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更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江清文、陳美娥與「海威99」人員共犯非法吸金罪,併此敘明。

㈢被告江清文、陳美娥所涉「海威100」部分:

證人楊詠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海威99有自救會,其中有一個會員「Michael 」出來跟公司談怎麼解決海威99點數的事,之後跟我們說有兩個方式解決,一是繼續轉到線上遊戲去玩,玩贏就可領錢,二是海威99的40 %點數,再補60%現金就可轉成海威100 的點數,這個方案是「Michael 」跟公司談的,「Michael 」不是江清文,海威100 的負責人是王進誠,王進誠不是「Michael 」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一第156 至157 頁、第165 至167 頁);證人王進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百年信息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成立公司是要在臺灣投資牛樟芝事業,我認識一個叫「Michael 」的,當時在處理他們海威99自救會的事,我的對口是「Michae

l 」,海威100 的名字是要延續他們自救會,要處理自救會的事,公司名字是對方決定,我只想做牛樟芝,我們就是配合,我配合他們提供場地大家一起來,我需要他們的龐大資金,他們用自救會在處理自己的事,跟我完全沒有關係,我根本沒有去注意他們這些事,我只在意他們拿多少錢來我簽給他們,我們要去開發這方面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一第19

5 頁、第203 至204 頁、第207 頁),參以百年信息國際有限公司於104 年7 月7 日設立時原名海威信息國際有限公司乙節,亦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他字卷一第132 頁反面至137 頁、第140 頁反面至第14

4 頁),可知「海威100 」實際主導者為「Michael 」與王進誠,關於「海威99」自救會之事務係由「Michael 」負責處理,且「海威99」點數補差價轉換為「海威100 」點數之方案,亦為「Michael 」所提出,難認此部分與被告江清文、陳美娥有關,參以其2 人復參加「海威100 」,而投入相當之資金,亦有牛樟芝契作合約書2 份在卷足參(見本院金訴字卷一第115 至118 頁、第139 至142 頁),是此部分亦難排除被告江清文、陳美娥誤以為「海威100 」係欲解決「海威99」剩餘點數問題,而介紹附表二編號12、13、14、17、18之人加入「海威100 」,自難遽謂其2 人有詐欺取財或非法吸金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3 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此外,依本院調查所得之證據,亦不足以形成被告3 人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規定,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3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六、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只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要件。本件告訴人簡昭智告訴被告江清文「海威99」涉犯詐欺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13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檢察官就此部分仍提起公訴,雖未敘明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惟本院審酌本件經搜索後扣得之證據多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案件中所無,復參酌上開規定及說明,認此部分起訴程序並無違法,而仍予以實體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提起公訴,檢察官羅雪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孫少輔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毓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附表一┌─┬───┬─────┬──────┬──────┬──────┐│編│姓名 │受招攬加入│交付款項時間│交付款項地點│交付款項(新││號│ │廣西南寧「│ │ │臺幣) ││ │ │純資本運作│ │ │ ││ │ │」投資案時│ │ │ ││ │ │間 │ │ │ │├─┼───┼─────┼──────┼──────┼──────┤│1 │呂庭方│100年8月間│1.100 年12月│呂庭方位於新│1.35萬元(即││ │ │ │15日 │北市樹林區文│人民幣6 萬9,││ │ │ │2.101 年2 月│化街58號2 樓│800 元) ││ │ │ │間某時 │住處 │2.75萬元(即││ │ │ │ │ │人民幣13萬9,││ │ │ │ │ │600 元) │├─┼───┼─────┼──────┼──────┼──────┤│2 │陳素卿│101年4月間│102 年5 、6 │陳素卿、李國│共105 萬元(││ │、李國│ │月間某時 │安位於新北市│即人民幣20萬││ │安(夫│ │ ○○○區○○路│9,400 元) ││ │妻) │ │ │3 段60巷11號│ ││ │ │ │ │2 樓居所 │ │├─┼───┼─────┼──────┼──────┼──────┤│3 │劉玉荅│101年1月間│1.101 年1 月│1.大陸地區 │1.人民幣數千││ │ │ │間某時 │2.桃園市某處│元 ││ │ │ │2.101年某時 │3.桃園市蘆竹│2.25萬元 ││ │ │ │3.103○○ ○ 區○○街全│3.35萬元(即││ │ │ │ │ 家便利商店│人民幣6 萬9,││ │ │ │ │ │800元) │├─┼───┼─────┼──────┼──────┼──────┤│4 │謝金華│102年8月間│1.102 年9 月│1.謝金華位於│1.35萬元(即││ │ │ │13日 │ 桃園市八德│人民幣6 萬9,││ │ │ │2.102 年1○○○ 區○○街23│800 元) ││ │ │ │底某時 │ 號住處 │2.105 萬元(││ │ │ │ │2.同上 │即人民幣20萬││ │ │ │ │ │9,400 元) │├─┼───┼─────┼──────┼──────┼──────┤│5 │邱怡穎│102年8月間│1.102 年9 月│1.謝金華位於│1.35萬元(即││ │ │ │間某時 │ 桃園市八德│人民幣6 萬9,││ │ │ │2.102 年1○○○ 區○○街23│800 元) ││ │ │ │間某時 │ 號住處 │2.70萬元(即││ │ │ │ │2.桃園市桃園│人民幣13萬9,││ │ ○ ○ ○ 區○○路「│600 元) ││ │ │ │ │ 冠桃園」大│ ││ │ │ │ │ 樓 │ │├─┼───┼─────┼──────┼──────┼──────┤│6 │陳錫杰│103年1月間│103 年1 月間│陳錫杰位於桃│35萬元(即人││ │ │ │某時 │園市八德區建│民幣6 萬9,80││ │ │ │ │國路56號3 樓│0 元) ││ │ │ │ │之1 居所 │ │├─┼───┼─────┼──────┼──────┼──────┤│7 │張君儒│102年12月 │103 年3 月間│陳錫杰位於桃│35萬元(即人││ │ │間 │某時 │園市八德區建│民幣6 萬9,80││ │ │ │ │國路56號3 樓│0 元) ││ │ │ │ │之1 居所 │ │├─┼───┼─────┼──────┼──────┼──────┤│8 │簡昭智│103年4月間│103 年4 月底│不詳 │35萬元(即人││ │ │ │某時 │ │民幣6 萬9,80││ │ │ │ │ │0 元) │└─┴───┴─────┴──────┴──────┴──────┘附表二┌─┬───┬─────┬──────┬────┬────┬──────────┐│編│姓名 │受招攬加入│投資金額(新│付款時間│付款地點│備註 ││號│ │「海威99」│臺幣) │ │ │ ││ │ │線上博弈投│ │ │ │ ││ │ │資案之時間│ │ │ │ ││ │ │、地點 │ │ │ │ │├─┼───┼─────┼──────┼────┼────┼──────────┤│1 │劉玉荅│104 年3 月│17萬5,000 元│104 年3 │江清文位│ ││ │ │間桃園市桃│ │月間某時│於新北市│ ││ │ │園區尚青餐│ │ │新莊區中│ ││ │ │廳 │ │ │原東路89│ ││ │ │ │ │ │巷2 號辦│ ││ │ │ │ │ │公室 │ │├─┼───┼─────┼──────┼────┼────┼──────────┤│2 │邱怡穎│同上 │17萬5,000 元│104 年3 │同上 │ ││ │ │ │ │月間某時│ │ │├─┼───┼─────┼──────┼────┼────┼──────────┤│3 │陳錫杰│同上 │17萬5,000 元│104 年3 │同上 │ ││ │ │ │ │月間某時│ │ │├─┼───┼─────┼──────┼────┼────┼──────────┤│4 │簡昭智│同上 │70萬元 │104 年3 │同上 │ ││ │ │ │ │月底某時│ │ │├─┼───┼─────┼──────┼────┼────┼──────────┤│5 │邱宗齊│同上 │87萬5,000 元│104 年3 │同上 │ ││ │ │ │ │月底某時│ │ │├─┼───┼─────┼──────┼────┼────┼──────────┤│6 │吳泉海│104 年3 月│17萬5,000 元│104 年3 │同上 │ ││ │ │間桃園市某│ │月底某時│ │ ││ │ │處 │ │ │ │ │├─┼───┼─────┼──────┼────┼────┼──────────┤│7 │楊淑香│104 年4 月│35萬元 │104 年4 │臺中市沙│ ││ │ │1 日9 時許│ │月15日9 │鹿區中山│ ││ │ │楊淑香位於│ │時許 │路533 號│ ││ │ │臺中市沙鹿│ │ │沙鹿區兆│ ││ │ │區六路十七│ │ │豐國際銀│ ││ │ │街33號住處│ │ │行(臨櫃│ ││ │ │ │ │ │匯款) │ │├─┼───┼─────┼──────┼────┼────┼──────────┤│8 │蔣金珠│104 年4 月│17萬5,000 元│104 年4 │臺中市沙│ ││ │ │間某時不詳│ │月間某時│鹿區某便│ ││ │ │地點 │ │ │利超商 │ │├─┼───┼─────┼──────┼────┼────┼──────────┤│9 │顏承淋│104 、105 │10萬5,000 元│104 、10│彰化市第│ ││ │ │年間某時臺│ │5 年間某│一銀行(│ ││ │ │中市沙鹿區│ │時 │臨櫃匯款│ ││ │ │某處 │ │ │) │ │├─┼───┼─────┼──────┼────┼────┼──────────┤│10│陳仙勾│103 年12月│17萬5,000 元│103 年12│不詳地點│陳仙勾於偵查中證稱江││ │ │間某時臺中│ │月31日 │匯款 │清文於104 、105 年間││ │ │市沙鹿區某│ │ │ │至其臺中市沙鹿區住處││ │ │處 │ │ │ │收取現金,然查得陳仙││ │ │ │ │ │ │勾於103 年12月31日匯││ │ │ │ │ │ │款17萬5,000 元至陳美││ │ │ │ │ │ │娥聯邦銀行汐止分行帳││ │ │ │ │ │ │號058500號帳戶。 │├─┼───┼─────┼──────┼────┼────┼──────────┤│11│紀阿蘭│104 、105 │17萬5,000 元│104 、10│臺中市沙│ ││ │ │年間某時臺│ │5 年間某│鹿區合作│ ││ │ │中市沙鹿區│ │時 │金庫(臨│ ││ │ │某處 │ │ │櫃匯款)│ │├─┼───┼─────┼──────┼────┼────┼──────────┤│12│邱美娥│104 年間某│35萬元 │104 年間│江清文位│嗣於不詳時間將「海威││ │(以自│時新北市五│ │某時 │於新北市│99」點數轉為「海威10││ │己及兒│股交流道下│ │ │新莊區中│0 」,並補貼不詳金額││ │子蔡議│「全弘停車│ │ │原東路89│。 ││ │德名義│場」 │ │ │巷2 號辦│ ││ │各投資│ │ │ │公室 │ ││ │1 單位│ │ │ │ │ ││ │) │ │ │ │ │ │├─┼───┼─────┼──────┼────┼────┼──────────┤│13│葉霜 │103 、104 │35萬元 │103 、10│不詳地點│嗣於不詳時間,由江清││ │ │年間某時不│ │4 年間某│ │文將其點數以不詳方式││ │ │詳地點 │ │時 │ │轉至「海威100 」 │├─┼───┼─────┼──────┼────┼────┼──────────┤│14│楊容妙│103 、104 │17萬5,000 元│103 、10│不詳地點│嗣於不詳時間,由江清││ │(母親│年間某時不│ │4 年間某│ │文將其點數以不詳方式││ │葉霜以│詳地點 │ │時 │ │轉至「海威100 」 ││ │其名義│ │ │ │ │ ││ │投資)│ │ │ │ │ │├─┼───┼─────┼──────┼────┼────┼──────────┤│15│陳威宇│103 年間某│17萬5,000 元│103 年間│江清文位│向胞兄岳母葉霜借款投││ │ │時不詳地點│ │某時 │於新北市│資 ││ │ │ │ │ │新莊區中│ ││ │ │ │ │ │原東路89│ ││ │ │ │ │ │巷2 號辦│ ││ │ │ │ │ │公室 │ │├─┼───┼─────┼──────┼────┼────┼──────────┤│16│蘇振銘│105 年5 月│17萬5,000 元│105 年5 │不詳地點│透過友人蔡建成交付投││ │ │間某時 │ │月間某時│ │資款 │├─┼───┼─────┼──────┼────┼────┼──────────┤│17│徐秀美│105 年5 、│35萬元 │105 年5 │不詳地點│透過友人蔡建成交付投││ │ │6 月間某時│ │、6 月間│ │資款,分別投資「海威││ │ │ │ │ │ │99」、「海威100 」各││ │ │ │ │ │ │17萬5,000 元 │├─┼───┼─────┼──────┼────┼────┼──────────┤│18│李冠噔│103 年6 、│63萬元 │1.103 年│不詳地點│投資「海威99」52萬5,││ │ │7 月間某時│ │6 、7 月│ │000 元、投資「海威10││ │ │不詳 │ │間某時 │ │0 」10萬5,000 元 ││ │ │ │ │2.104 年│ │ ││ │ │ │ │底、105 │ │ ││ │ │ │ │年初某時│ │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