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 告(即陳碩民之承受訴訟人)
陳禹杰陳韻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仕鋐律師被 告 君品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憲弘被 告 孫奕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107 年度附民字第242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起訴時之原告陳碩民,業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7 年7 月28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法定繼承人順序,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陳禹杰及陳韻筑,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 紙在卷可證,而上開法定繼承人迄今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等對陳碩民之繼承權,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一紙存卷足稽,足認陳碩民之上開法定繼承人均係依法令應續行本件訴訟之人;又陳碩民之法定繼承人均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份在卷可考,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茲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奎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