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原 告 曾映華(即曾廣平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蕭恩傑
李宸安徐偉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映華為曾廣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廣平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其繼承人為曾映華,亦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曾映華承受訴訟,續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許品逸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振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