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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附民字第 7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70號原 告 王耀震被 告 吳小雲上列被告因噪音管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始得提起,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原告並未提起刑事訴訟,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心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裁判日期: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