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附民字第 1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郭振東原 告 白繼玉被 告 林奎汶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簡字第25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撤除貼文、照片及登報道歉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