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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4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4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阿再

劉阿免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阿再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劉阿免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價值30元」之記載更正為「價值50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案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被告劉阿免無前科,被告黃阿再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有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959號判決列印1份在卷可參,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稱平和,智識程度均為小學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所竊財物價值尚微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2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2人因一時貪念而為本案犯行,犯罪後已深知悔悟,兼衡被告2人所犯情節尚微,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2000元,有108年1月31日和解書1紙附卷為憑(見偵查卷第27頁),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均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就本案所竊取之釋迦13粒、香蕉1串,固分別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如前所述,被告2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認被告2人業已賠償,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734號被 告 黃阿再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阿免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阿再、劉阿免為夫妻,渠等於民國107年12月8日,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佳品水果行」,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自為下列行為:㈠黃阿再於同日9時許,徒手竊取釋迦13粒(價值新臺幣〈下同〉1950元),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而竊取得手。㈡劉阿免於同日10時許,徒手竊取香蕉1串(價值30元),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而竊取得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黃阿再、劉阿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佳品水果行店長指述相符,且有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本署勘驗筆錄等在卷可考,足認被告2人犯嫌明確。

二、核被告2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2人事後業與被害人和解,賠付被害人損失,有和解書在卷足憑,爰不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