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53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強傑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強傑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更正為「幫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第10行「6月間」更正為「6月22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行「營業人查訪報告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更正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9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更正為「刑法第3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第25行「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更正為「從一重之幫助違反商業會計法」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同意他人以其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助長利用人頭公司以遂行虛開發票逃漏稅捐等犯罪之風氣,非但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參與程度、期間及角色分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本件擔任昊華公司登記負責人,代價為新臺幣10,000元,此屬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認定,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916號被 告 許強傑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8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強傑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因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先生」及綽號「阿貴」之人(綽號「阿貴」之人經查疑為李鑫連,其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另簽分偵辦)所託,為圖其所提供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萬元,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6月間某日,提供其身分證、健保卡、印章等資料予「李先生」、「阿貴」,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手續,而自106年6月間起,擔任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昊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昊華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復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負責人簽名欄內簽名,使「李先生」、「阿貴」得以領用昊華公司銷貨所需開立之統一發票。昊華公司明知於106年5月至10月間,並無實際自附表一所示之藝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藝賞公司)等公司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福田華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田華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賞公司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1紙,銷售額合計78,549,130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3,927,458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昊華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07紙,銷售額合計78,541,585元,稅額共3,927,081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福田華公司等公司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渠等公司遂全部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3,927,08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強傑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3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4050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7年5月18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70475873號書函暨所附調查帳證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人查訪報告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昊華公司106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等資料存卷可佐,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許強傑將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提供予自稱「李先生」、「阿貴」之不詳之人使用,並同意以1萬元之對價,擔任昊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由不詳之人擔任昊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顯有幫助該不詳之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之不確定故意,且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屬幫助犯。綜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嫌。又被告於上開期間,接續多次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是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提供身分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擔任昊華公司負責人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福田華公司等11家公司逃漏營業稅392萬7,081元,係被告為上開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上開公司因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本應聲請沒收並予追徵,惟稅捐稽徵法上稅賦科目設立之目的,在於藉由核實課徵,以計算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租稅之能力,而落實量能負擔及租稅法定之原則,是違反國家課予人民之納稅義務,國家對於違反義務之人,本有追討應納稅額並處以行政罰之權限。從而若再就福田華公司等公司上述因被告所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所得即逃漏之稅捐諭知沒收,已逾越刑法沒收制度僅為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前揭規定,對上開逃漏稅捐所得不再聲請沒收。至被告擔任昊華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報酬即犯罪所得1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附表一(銷售額、稅額之單位:元)┌──┬─────────┬────┬──────┬─────┐│編號│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 │ │ 張數 │ │ │├──┼─────────┼────┼──────┼─────┤│ 1 │藝賞企業有限公司 │ 4 │14,752,200 │737,610 │├──┼─────────┼────┼──────┼─────┤│ 2 │環亞環保國際有限公│ 18 │28,343,780 │1,417,189 ││ │司 │ │ │ │├──┼─────────┼────┼──────┼─────┤│ 3 │勤珺有限公司 │ 19 │35,453,150 │1,722,659 │├──┼─────────┼────┼──────┼─────┤│合計│ │ 41 │78,549,130 │3,927,458 │└──┴─────────┴────┴──────┴─────┘附表二(銷售額、稅額之單位:元)┌──┬─────┬───────────────┬───────────────┐│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1 │福田華開發│ 18 │20,107,750 │1,005,388 │ 18 │20,107,750 │1,005,388 ││ │科技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2 │速普興業有│ 15 │13,320,235 │666,012 │ 15 │13,320,235 │666,012 ││ │限公司 │ │ │ │ │ │ │├──┼─────┼──┼──────┼─────┼──┼──────┼─────┤│ 3 │雲騰實業有│ 12 │11,877,340 │593,867 │ 12 │11,877,340 │593,867 ││ │限公司 │ │ │ │ │ │ │├──┼─────┼──┼──────┼─────┼──┼──────┼─────┤│ 4 │川鼎工程有│ 19 │11,309,410 │565,471 │ 19 │11,309,410 │565,471 ││ │限公司 │ │ │ │ │ │ │├──┼─────┼──┼──────┼─────┼──┼──────┼─────┤│ 5 │中弘科技有│ 14 │9,630,000 │481,500 │ 14 │9,630,000 │481,500 ││ │限公司 │ │ │ │ │ │ │├──┼─────┼──┼──────┼─────┼──┼──────┼─────┤│ 6 │佳境欣業有│ 11 │4,327,150 │216,358 │ 11 │4,327,150 │216,358 ││ │限公司 │ │ │ │ │ │ │├──┼─────┼──┼──────┼─────┼──┼──────┼─────┤│ 7 │新勝商務有│ 7 │4,037,000 │201,850 │ 7 │4,037,000 │201,850 ││ │限公司 │ │ │ │ │ │ │├──┼─────┼──┼──────┼─────┼──┼──────┼─────┤│ 8 │昀冠科技有│ 5 │2,200,200 │110,010 │ 5 │2,200,200 │110,010 ││ │限公司 │ │ │ │ │ │ │├──┼─────┼──┼──────┼─────┼──┼──────┼─────┤│ 9 │廣聯資訊科│ 3 │800,000 │40,000 │ 3 │800,000 │40,000 ││ │技有限公司│ │ │ │ │ │ │├──┼─────┼──┼──────┼─────┼──┼──────┼─────┤│ 10 │升裕企業有│ 2 │582,500 │29,125 │ 2 │582,500 │29,125 ││ │限公司 │ │ │ │ │ │ │├──┼─────┼──┼──────┼─────┼──┼──────┼─────┤│ 11 │東暐環保實│ 1 │350,000 │17,500 │ 1 │350,000 │17,500 ││ │業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合計│ │ 107│78,541,585 │3,927,081 │ 107│78,541,585 │3,927,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