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吳思瑤(吳坤誠之承受訴訟人)
吳承恩(吳坤誠之承受訴訟人)吳伯璽(吳坤誠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林孝甄律師被 告 王錦堂上列被告王錦堂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295號),經原告吳坤誠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吳坤誠於108年9月5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吳思瑤、吳承恩、吳伯璽聲明承受訴訟,有全戶戶籍謄本及刑事附帶民事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查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怡親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