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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乃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乙節,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資格證明、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6 月20日(101 )智商20430 字第10180342630 號函附卷可憑,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程序法之共通原則,旨在維持法之安定性,而禁止當事人就已經實體裁判之事項,漫事爭執。又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之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聲明異議、疑義之裁定,雖未就此特別明文規定,仍應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此原則之適用,尚非僅限於准許聲請之實體裁定,其就該等事項之聲請從實體上駁回之裁定,亦應有所適用,此見諸實體判決中,有罪、無罪判決均有該原則之適用即明(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700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前於105 年

9 月7 日以105 年度聲沒字第477 號就同一案件之同一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8日裁定駁回確定,惟此項駁回聲請之裁定,並未關於實體之事項,自不生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得再為聲請裁定,先予敘明。

三、復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

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末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 號研討結果)。經查,本件被告觸犯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商標法第82條(現行法已改列為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 1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皮革讀卡機│ 770個│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2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晶彩讀卡機│ 13個│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3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水滴讀卡機│ 725個│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4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子彈讀卡機│ 130個│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5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轉接卡(mi│ 5,209個│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cro SD 及mini SD轉接卡) │ │ │├──┼───────────────┼──────┼──────────┤│ 6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晶彩讀卡機│ 1,600張│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紙卡(大) │ │ │├──┼───────────────┼──────┼──────────┤│ 7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晶彩讀卡機│ 182張│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紙卡(小) │ │ │├──┼───────────────┼──────┼──────────┤│ 8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子彈讀卡機│ 50張│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紙卡(大) │ │ │├──┼───────────────┼──────┼──────────┤│ 9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子彈讀卡機│ 1,040張│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紙卡(小) │ │ │├──┼───────────────┼──────┼──────────┤│10 │仿冒SD 3C 公司商標之皮革讀卡機│ 15張│101 年紅保字第1974號││ │紙卡 │ │ │└──┴───────────────┴──────┴──────────┘

裁判日期: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