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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7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鍵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23

45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帶土植株(薔薇)貳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鍵煜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3453 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7 年度偵字第2345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期滿,扣案之帶土植株(薔薇)2 株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345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08 年8 月27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帶土植株(薔薇)2 株,為被告所有供上開輸入附著土壤植物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1月21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1457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淘寶網之網頁列印畫面各

1 份及扣案物照片16張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儀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