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1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鈺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獨角獸夢幻貓眼膠肆罐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859號被告孫鈺桓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0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扣案物獨角獸夢幻貓眼膠4 罐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物品,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定。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鈺桓所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859號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8年10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獨角獸夢幻貓眼膠4罐含有禁止使用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106年9月4日FDA研字第1060030962號函附卷可參,故扣案物為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