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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易字第 16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68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暐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政暐係告訴人彭淑珍之夫,為有配偶之人,於其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98年8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與不知情之鄭佳玟(所涉相姦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嗣告訴人於107年8月27日調閱戶籍謄本,發現被告竟有一女兒陳○褞(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裁判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