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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易字第 34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45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陳奕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17042 號、第20147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免訴。

事 實

一、丙○○與甲○○為前男女朋友,二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 規定曾為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丙○○因不滿甲○○與其分手,曾於民國107 年間對甲○○有強制、加重誹謗等不法侵害之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08年1月7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847 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甲○○、甲○○之父母乙○○、丁○○、甲○○之胞妹施○○、甲○○之祖父母施○○及施○○○等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並不得對上開人等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等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其明知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竟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而接續為以下行為:

㈠於附表一編號1 至16、18、19、21、24、32、50至87所示

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FACEBOOK(下稱臉書)、INSTAGRAM (下稱IG)、DCARD 等公開社群網站上,接續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18、19、21、24、32、50至87「犯罪行為」欄所示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言論之文字內容、照片,供連結至該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觀看,足以貶損甲○○、乙○○及丁○○之人格、名譽及貶低其社會評價,對甲○○、乙○○及丁○○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㈡於附表一編號20、22、23、25至27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

體LINE傳送附表一編號20、22、23、25至27「犯罪行為」欄所示文字之方式恐嚇甲○○、施○○,使甲○○、施○○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甲○○、施○○人身安全,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㈢於附表一編號17、28至31、33至49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

編號17、28至31、33至49「犯罪行為」欄所示之方式,騷擾甲○○、乙○○、丁○○及施○○,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二、案經甲○○、乙○○、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甲○○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1.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自白不諱(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偵查卷〈下稱第17042號偵卷〉第191頁至第193頁;108年度他字第8301號偵查卷〈下稱第8301號偵卷〉第79頁至第80頁;109 年度他字第565號偵查卷〈下稱第565號偵卷〉第77頁至第79頁;本院卷附109年2月12日、109年3月18日、109年7月8 日、109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及109年11月25簡式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丁○○、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蔡○○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第17042號偵卷第7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5頁、第159頁至第160頁;108年度偵字第20147號偵查卷〈下稱第20147號偵卷〉第7頁至第10頁;108年度他字第8890號偵查卷〈下稱第8890號偵卷〉第69頁至第71頁;109年度他字第4425號偵查卷〈下稱第4425號偵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41頁至第42頁;109年度偵字第29447號偵查卷〈下稱第29447號偵卷〉第5頁至第6頁反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03號偵查卷〈下稱第2103號偵卷〉第147頁至第148頁)。

2.另有士林地院107年度家護字第8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2日狄卡第000000000號函、109年 7月16日狄卡字第109071601號函、國立交通大學109年5月29日交大教註字第1091005742號函、銘傳大學109年6月 17日銘校教註字第1090000564號函、證人蔡○○與被告蝦皮私訊及證人蔡○○提供蝦皮之購買訊息、蝦皮註冊資料、中華電信用戶受信通信紀錄系統各1份、郵寄掛號憑條4紙在卷可稽(第17042號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27頁、第29頁、第31頁、第215頁、第217頁、第243頁;第20147號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4425號偵卷第34頁;第29447號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2頁至第29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38頁、第39頁至第41頁)及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㈡論罪科刑理由:

1.論罪之理由: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6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 310條,均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上開各罪之罰金刑【銀元】均提高30倍,且單位為【新臺幣】);修正後之刑法第305 條則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第309條第1項則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第310條第2項則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上開新法除將各罪原罰金數額調整折算為新臺幣後予以明定外,其餘法律構成要件均未變更,內容並無不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 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等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第18號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⑵按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

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被害人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9條至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第4款、第9款至第13款、第3項、第4項、第 15條至第20條、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5款、第 2項、第27條、第28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2 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61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同法第63條之1第1、2項亦有明定。

⑶又按家庭暴力之定義,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

規定,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告訴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告訴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

⑷查:被告及告訴人甲○○為前男女朋友關係,渠等間屬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 之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而告訴人甲○○前以被告為相對人,向士林地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被告明知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告訴人甲○○、乙○○、丁○○、被害人施○○等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為騷擾之行為,其猶於該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接續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0、22、23、25至27所示之文字內容予告訴人甲○○、被害人施○○,係以加害告訴人甲○○、被害人施○○之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甲○○、被害人施○○,已使告訴人甲○○、被害人施○○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乃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嚇行為;又被告承同一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16、18、19、21、24、32、50至87所示之時間,公然以不雅語詞謾罵、散佈圖片、文字誹謗告訴人甲○○、乙○○、丁○○,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復承前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

7、28至31、33至49所載之時間內,以各該編號「犯罪行為」欄所載方式對告訴人甲○○、丁○○施為騷擾行為,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16、18至27、32、50至87所示之時間,實施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不法行為,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故被告此部分犯行,應依前揭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如附表一編號1至16、18至27、32、50至87「相關罪名」欄所示);且屬對告訴人甲○○、乙○○、丁○○、被害人施○○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規定。公訴及併辦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16、18至27、32、50至87所為,係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依前開說明,容有未洽,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與同條第1款,僅係同條款項犯罪形態之不同,其涉犯罪名並無二致,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各次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騷

擾、違反保護令之犯行,雖長達一年餘,惟實施之時間相距不久、行為態樣亦屬相同,足認被告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⑹被告上開行為雖同時違反民事保護令所禁止之2 款行為

(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而同時構成違反保護令內容數款規定,仍屬單純一罪,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雖接續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甲○○、乙○○、丁○○、被害人施○○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然因法院所核發之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原係以單一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甲○○、乙○○、丁○○、被害人施○○等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聯絡行為,則被告所為係違反同一保護令,應僅論以一個違反保護令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甲○○、乙○○、丁○○、

被害人施○○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如附表一各編號「相關罪名」欄所示),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⑻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19、21、24、32、50、51、61至

66、68、69、71、72、74至87所示(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 號起訴書附表一、二;109年度偵字第2944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涉犯加重誹謗及違反保護令部分,業經認定如前,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犯行有上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2.科刑之理由:刑法第57條科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健全之人,理應知悉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詎被告因與甲○○感情糾紛交惡,即心生不滿,無視通常保護令之內容,接續多次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恐嚇、騷擾方式,侵害甲○○、乙○○、丁○○、施沂瑄之法益,致甲○○及親人於精神、心理上均造成嚴重負擔及打擊;且被告明知甲○○、乙○○、丁○○、施沂瑄已對其感到畏懼,不堪其擾,仍無視法律禁令、一而再、再而三干擾甲○○、乙○○、丁○○、施○○生活及工作,致使生活不寧、工作不安,縱甲○○、乙○○、丁○○一再示警、報警,被告仍不以為意,一再騷擾及挑戰法律,顯見無遵守法律、謹守規範之戒惕之心,其漠視法令禁制,輕忽保護令規範之態度,實不足取。但本院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被告因係告訴人甲○○與其分手,致其心理嚴重受創,而一再為上開之犯行及雖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惟於本案審理期間即109年1月後,即未再對上開人等為加重誹謗之騷擾行為,此經告訴人陳報在卷(本院卷附109年6月8日告訴人所提之刑事陳報狀);且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正值罹患反覆型憂鬱症、創傷壓力症候群、適應障礙症,至今仍未痊癒,而長期受有失眠、高度情緒壓力及為精神疾病所苦,又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已定期前往養心心理治療所接受心理諮商,及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為住院治療,益徵其犯後致力重建情感經驗及壓力因應模式等情,此有合康身心診所108年9月12日診斷證明書、本院經聲請將被告送請亞東紀念醫院進行鑑定之精神鑑定報告、養心心理治療所收據資料、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9年7月29日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9年8月18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參,再其為本案犯行前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違反保護令之原因、動機、情節、手段,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中無人需賴其撫養(本院卷附109年11月25日簡式審判筆錄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甲○○原分別係補習班之班導師與工讀生,兩人於民國106年5月間起開始交往而成為男女朋友,後丙○○因不甘遭甲○○提出分手且避不見面,詎竟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臉書、IG、DCARD 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照片,足以貶損甲○○及丁○○之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

此項原則,不論實質上之一罪,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此乃因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依法均予審判,故其判決確定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且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自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判例、 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106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判決、95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82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8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丙○○前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臉書、IG、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足以貶損甲○○及其父乙○○之名譽,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391 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728 號案件審理,並於109年1月21日判決判處被告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09年3月14日確定,並於109年5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

四、經審酌本案起訴書及相關卷證後,可知被告本案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若成立犯罪,均屬公然侮辱、不實指摘告訴人甲○○、丁○○之言論,應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且係基於單一之公然侮辱、誹謗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告訴人等之名譽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再查,上開已判決確定之前案(即附表三所示犯行)與本案附表二之犯行均為被告所為,且犯罪時間接連為之,犯罪態樣相同,即均係透過臉書、IG、DCARD 等社群網站,張貼不雅、不實文字、照片之方式,指控甲○○始亂終棄、欺騙感情、丁○○及乙○○未善盡其責,反而包庇該不良行為等情,是前案與本案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對告訴人等犯公然侮辱、誹謗之犯罪事實同一。又前案即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雖為甲○○、乙○○,本案附表二之告訴人為則甲○○、丁○○,然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甲○○、乙○○、丁○○之數法益,應為想像競合關係,故被告本案附表二所為與前開已判決確定之案件即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堪臻明確。承上說明,本案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前案即附表三所為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亦應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進而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案被告被訴附表二部分即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爰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參、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

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鄧媛、邱稚宸偵查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玟萱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一:

┌──┬────────┬──────────┬─────┬────────┐│編號│時間 │犯罪行為 │相關罪名 │證據出處/備註 │├──┼────────┼──────────┼─────┼────────┤│1 │108年1月23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叫女生咬咬內│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射嗎咬屌小跟科大女借│第1 款之違│卷第46頁) ││ │ │錢跟攝影師吃飯借手機│反保護令罪├────────┤│ │ │拍做愛片嗎未成年上網│、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交友北上的旅館叫他跟│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你做愛嗎嬰靈在天上看│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呢看何時爬樓跟相機一│罪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起摔死上新聞」 │ │編號1 │├──┼────────┼──────────┼─────┼────────┤│2 │108年1月27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受傷的女性除│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了台北連中部都淪陷了│第1 款之違│卷第47頁) ││ │ │」、「@000.0想聽要求│反保護令罪├────────┤│ │ │女模口交咬咬的音檔嗎│、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不幫你咬還會罵人約│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未成年上來台北約拍約│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砲感覺怎麼樣」、「嬰│罪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靈」、「@000.0違法!│ │編號2 ││ │ │那天晚上是跟在線的攝│ │ ││ │ │影師萬板線找點拍照他│ │ ││ │ │還爬過違樓匿名嗆攝影│ │ ││ │ │師上過新聞呢」、「 │ │ ││ │ │@000.0@00_000凡安他 │ │ ││ │ │曾說你擅自改他的圖很│ │ ││ │ │醜」 │ │ │├──┼────────┼──────────┼─────┼────────┤│3 │108年1月30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一定要跟捷運│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檢舉的阿」、「事實就│第1 款之違│卷第48頁) ││ │ │是到處在玩弄女人說謊│反保護令罪├────────┤│ │ │拉媽寶齁」、「看不出│、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來有再檢討ㄟ射後男女│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模玩玩未成年女玩玩屌│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小沒錢到處玩玩」、「│罪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有看到嬰兒在看嗎」 │ │編號3 │├──┼────────┼──────────┼─────┼────────┤│4 │108年2月3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拿到750 就忘│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了嬰兒的射後男」、「│第1 款之違│卷第48頁、第49頁││ │ │快施足摔死拍嬰靈吧」│反保護令罪│) ││ │ │、「叫獸兒無恥小屌」│、刑法第31├────────┤│ │ │、「雙面媽寶想聽他如│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何對女人說的承諾下一│之加重誹謗│署108 年度偵字第││ │ │秒封鎖逃之么么音檔嗎│罪、第309 │17042 號、第2014││ │ │」、「玩弄女人三個家│條第1 項之│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庭三名受害者還有嬰兒│公然侮辱罪│編號4 ││ │ │都是」、「小屌成年媽│ │ ││ │ │寶」、「玩弄女人玩弄│ │ ││ │ │未成年動手施暴的渣男│ │ ││ │ │施暴逃逸毆打傷女人讓│ │ ││ │ │女人懷孕射後封鎖不理│ │ ││ │ │敢說這是不實真的是可│ │ ││ │ │笑至極」、「在家裡裝│ │ ││ │ │乖當虛榮的媽寶事實上│ │ ││ │ │就只是個愛慕虛榮怕記│ │ ││ │ │者訪問,有本事射後封│ │ ││ │ │鎖毆打女人棄嬰殺嬰就│ │ ││ │ │有本事出來面對記者追│ │ ││ │ │問」、「有錢買相機沒│ │ ││ │ │錢養嬰有錢出國沒錢養│ │ ││ │ │兒呢可悲啊殺嬰的棄嬰│ │ ││ │ │媽寶都會有報應毆打女│ │ ││ │ │人的也都會有報應。絕│ │ ││ │ │子絕孫」、「可憐在外│ │ ││ │ │有私生子結果養不起可│ │ ││ │ │憐哪嬰靈在旁邊跟著你│ │ ││ │ │渣男不可憐是可恨」 │ │ │├──┼────────┼──────────┼─────┼────────┤│5 │108年2月10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射狼出沒喔有│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對話證明這人對女生多│第1 款之違│卷第49頁) ││ │ │下流快逃別被弄了^-^ │反保護令罪├────────┤│ │ │表面上正派高學歷父母│、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教媽寶兒做出對女生做│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些低俗下流的事呢上新│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聞囉」、「啊哈哈哈哈│罪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這不是跟女生房間的地│ │編號5 ││ │ │方嗎哈哈哈哈哈原來都│ │ ││ │ │是女生付費啊哈哈哈哈│ │ ││ │ │屌癢找交大資管所的高│ │ ││ │ │學歷媽媽咬咬啊哈哈哈│ │ ││ │ │哈哈」 │ │ │├──┼────────┼──────────┼─────┼────────┤│6 │108年2月14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嬰靈啊」 │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 │第1 款之違│卷第50頁) ││ │ │ │反保護令罪├────────┤│ │ │ │、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 │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 │罪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6 │├──┼────────┼──────────┼─────┼────────┤│7 │108年2月15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怎麼沒被撞死│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啊無恥低俗男。父母說│第1 款之違│卷第50頁) ││ │ │闖捷運違法嗎哈哈哈哈│反保護令罪├────────┤│ │ │屌癢要找媽媽啊屌小還│、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在靠北」、「@000.0找│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未成年屌癢找高學歷媽│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媽咬啊哈哈哈哈哈低俗│罪、第309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噁心媽寶」 │條第1 項之│編號7 ││ │ │ │公然侮辱罪│ │├──┼────────┼──────────┼─────┼────────┤│8 │108年2月16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哈哈哈」、「可笑的可│第1 款之違│卷第51頁) ││ │ │悲的小屌男」、「渣男│反保護令罪├────────┤│ │ │祝你摔死」 │、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 │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 │罪、第309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 │條第1 項之│編號8 ││ │ │ │公然侮辱罪│ │├──┼────────┼──────────┼─────┼────────┤│9 │108年2月17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幹你娘啦跟 │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0000一起摔死吧」、「│第1 款之違│卷第51頁、第52頁││ │ │渣男射淫師爬樓舉發者│反保護令罪│) ││ │ │都告知了。阿哈哈哈教│、刑法第31├────────┤│ │ │授媽媽的嘴是低能兒的│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飛機杯。低能兒的日常│之加重誹謗│署108 年度偵字第││ │ │因為太低能了所以屌太│罪、第309 │17042 號、第2014││ │ │小哈哈哈哈攝影師都知│條第1 項之│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道拉哈哈哈」 │公然侮辱罪│編號9 │├──┼────────┼──────────┼─────┼────────┤│10 │108年2月18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弋家人都是暴│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力粗暴男」、「喝完你│第1 款之違│卷第52頁) ││ │ │媽媽的奶了嗎跟你媽殺│反保護令罪├────────┤│ │ │死嬰兒的垃圾影師」、│、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身上的屌這樣小」、│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屌小口交男」、「攝│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後不理的可憐男玩弄女│罪、第309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人的神經」、「毆打女│條第1 項之│編號10 ││ │ │生的垃圾」、「無套內│公然侮辱罪│ ││ │ │射封鎖女模的射淫師他│ │ ││ │ │沒有錢的時候都叫女生│ │ ││ │ │先付付不起旅館費嬰兒│ │ ││ │ │費事後藥保險套的錢但│ │ ││ │ │買的起鏡頭跟鞋子呢,│ │ ││ │ │傷害多名女性還會毆打│ │ ││ │ │女模,一切屬實,嬰魂│ │ ││ │ │不散」 │ │ │├──┼────────┼──────────┼─────┼────────┤│11 │108年2月19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哦原來是媽寶│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的父母拆散你的小孩哦│第1 款之違│卷第53頁、第58頁││ │ │然後就聽父母的也就順│反保護令罪│) ││ │ │理成章的不去負責封鎖│、刑法第31├────────┤│ │ │然後沒幾月交了一個東│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吳阿寶薛同學渣男還有│之加重誹謗│署108 年度偵字第││ │ │人要哦不是小屌男嗎音│罪、第309 │17042 號、第2014││ │ │檔對話還有聲音真的超│條第1 項之│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扯超瞎的媽寶配阿寶真│公然侮辱罪│編號11 ││ │ │的太好笑了阿哈哈哈哈│ │ ││ │ │哈哈哈哈」、「我是媽│ │ ││ │ │寶我劈腿我玩弄女生感│ │ ││ │ │情去年無套射後封鎖玩│ │ ││ │ │弄女生我上網約未成年│ │ ││ │ │我第一次見面就要求上│ │ ││ │ │床過夜我跟女生都去便│ │ ││ │ │宜旅館因為我付不起保│ │ ││ │ │險套也付不起旅館費只│ │ ││ │ │付得起相機管不住我的│ │ ││ │ │雞女生懷孕我沒在旁邊│ │ ││ │ │我在怕照去年還跟女生│ │ ││ │ │上旅館要求無套就封鎖│ │ ││ │ │囉好棒我都不用理繼續│ │ ││ │ │拍我的照有沒有懷孕都│ │ ││ │ │跟我無關我爽完就好因│ │ ││ │ │為我是試管媽寶女生怎│ │ ││ │ │麼可能讓我隨便射射就│ │ ││ │ │懷孕了呢封鎖一切事無│ │ ││ │ │關己理由是爸媽說沒幾│ │ ││ │ │個月我又有阿寶女友了│ │ ││ │ │呢但我之前都是這樣叫│ │ ││ │ │別的女生寶貝寶貝寶貝│ │ ││ │ │我當街毆打了我的另一│ │ ││ │ │個寶貝逃跑後叫轉身叫│ │ ││ │ │你阿寶對不起」、「沒│ │ ││ │ │本事紙會躲在電腦前裝│ │ ││ │ │屌」、「惱羞就封鎖嗎│ │ ││ │ │敢做不敢當的渣男敢嗆│ │ ││ │ │就不用封鎖我們這些攝│ │ ││ │ │影師阿怕屁阿攝影之恥│ │ ││ │ │劈腿還搞大別人肚子只│ │ ││ │ │顧自己拍照的垃圾」 │ │ │├──┼────────┼──────────┼─────┼────────┤│12 │108年2月20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ㄆ一腿人」、│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會哦2P約炮」、「他│第1 款之違│卷第54頁) ││ │ │」 │反保護令罪├────────┤│ │ │ │、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 │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 │罪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12 │├──┼────────┼──────────┼─────┼────────┤│13 │108年2月22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連資源回收的│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阿罵也唾棄你的垃圾樣│第1 款之違│卷第55頁、第56頁││ │ │嬰魂不散」、「只會哭│反保護令罪│、第59頁) ││ │ │著跟女人說幹話既醜陋│、刑法第31├────────┤│ │ │又惡心受害者女生們都│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說是垃圾一點也不為過│之加重誹謗│署108 年度偵字第││ │ │」、「弋家人都是暴力│罪、第309 │17042 號、第2014││ │ │粗暴男」、「喝完你媽│條第1 項之│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媽媽的奶了嗎」、「跟│公然侮辱罪│編號13 ││ │ │你媽殺死嬰兒的垃圾影│ │ ││ │ │師」、「身上的屌這樣│ │ ││ │ │小」、「屌小口交男」│ │ ││ │ │、「攝後不理的可憐男│ │ ││ │ │玩弄女人的神經病」、│ │ ││ │ │「0000.就射在媽薛阿 │ │ ││ │ │寶陰道阿滿嘴的精液滿│ │ ││ │ │嘴這個低能兒的模樣真│ │ ││ │ │的什麼鍋配什麼蓋」、│ │ ││ │ │「我是媽寶我劈腿我玩│ │ ││ │ │弄女生感情去年無套射│ │ ││ │ │後封鎖玩弄女生我上網│ │ ││ │ │約未成年我第一次見面│ │ ││ │ │就要求上床過夜我跟女│ │ ││ │ │生都去便宜旅館因為我│ │ ││ │ │付不起保險套也付不起│ │ ││ │ │旅館費只付得起相機管│ │ ││ │ │不住我的雞女生懷孕我│ │ ││ │ │沒在旁邊我在怕照去年│ │ ││ │ │還跟女生上旅館要求無│ │ ││ │ │套就封鎖囉好棒我都不│ │ ││ │ │用理繼續拍我的照有沒│ │ ││ │ │有懷孕都跟我無關我爽│ │ ││ │ │完就好因為我是試管媽│ │ ││ │ │寶女生怎麼可能讓我隨│ │ ││ │ │便射射就懷孕了呢封鎖│ │ ││ │ │一切事無關己理由是爸│ │ ││ │ │媽說沒幾個月我又有阿│ │ ││ │ │寶女友了呢但我之前都│ │ ││ │ │是這樣叫別的女生寶貝│ │ ││ │ │寶貝寶貝我當街毆打了│ │ ││ │ │我的另一個寶貝逃跑後│ │ ││ │ │叫轉身叫你阿寶對不起│ │ ││ │ │」、「垃圾,跟我老師│ │ ││ │ │交往還打我老師還可以│ │ ││ │ │裝沒事拍照交其他女友│ │ ││ │ │你是有多飢渴噁心不想│ │ ││ │ │負責還封鎖是多孬還公│ │ ││ │ │開嗆老師你要不要先公│ │ ││ │ │開說你除了封鎖之外還│ │ ││ │ │會做什麼,當街毆打被│ │ ││ │ │告惱羞就反告人詐欺妨│ │ ││ │ │礙名譽有什麼證據說別│ │ ││ │ │人詐欺妨礙名譽神經病│ │ ││ │ │渣就是渣沒本事還裝屌│ │ ││ │ │噁心by輔仁大二同學」│ │ ││ │ │、「嗆完人就封鎖的心│ │ ││ │ │虛媽媽寶好可憐只會嗆│ │ ││ │ │別人長相前先照照鏡子│ │ ││ │ │別人說吃屎哥說別人身│ │ ││ │ │材也照照鏡子長那什麼│ │ ││ │ │樣,『夢想是當射淫師│ │ ││ │ │,? │ │ ││ │ │以教學拍人像嗎?』殺│ │ ││ │ │嬰玩女人到處說謊裝沒│ │ ││ │ │事棄嬰棄養是專長,射│ │ ││ │ │後封鎖當媽寶繼續拍哦│ │ ││ │ │!我20我媽寶我驕傲 │ │ ││ │ │@00000000」、「對我 │ │ ││ │ │朋友做的渣事要不要也│ │ ││ │ │放在限動上自己沒膽封│ │ ││ │ │鎖對方不陪他去醫院還│ │ ││ │ │在靠么懷孕你別跟我說│ │ ││ │ │你沒看過他肚子隆起的│ │ ││ │ │模樣幹你娘勒很會裝眼│ │ ││ │ │瞎」、「明德渣男怎麼│ │ ││ │ │不回應封鎖三小劈腿就│ │ ││ │ │是劈腿打我老師劈腿利│ │ ││ │ │用我老師的感情牽扯什│ │ ││ │ │麼有本事出來啊只會躲│ │ ││ │ │在背後俗仔幹有本事就│ │ ││ │ │負責啊劈三小」、「幹│ │ ││ │ │你娘老師哪點對不起你│ │ ││ │ │這個詩意千需要這樣對│ │ ││ │ │待他大家都看到他多不│ │ ││ │ │舒服多嚴重只有你這個│ │ ││ │ │不想負責還封鎖推卸是│ │ ││ │ │多孬還打女人你才欠打│ │ ││ │ │吧」「我在陳述事實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我打女人我過份我之│ │ ││ │ │前都叫女生吃事後藥叫│ │ ││ │ │他一個人去買因為我要│ │ ││ │ │上學我要坐校車重點我│ │ ││ │ │也幫忙出錢因為跟我無│ │ ││ │ │關無套爽就封鎖對方了│ │ ││ │ │哈哈因為我覺得我玩的│ │ ││ │ │女生們很醜所以玩一玩│ │ ││ │ │就封鎖了拜拜不聯絡繼│ │ ││ │ │續玩下一個寶」、「嬰│ │ ││ │ │靈不散醜作品」、「普│ │ ││ │ │台國中同學霸凌的好阿│ │ ││ │ │受害女生們站出來杜絕│ │ ││ │ │噁心軟爛男」 │ │ │├──┼────────┼──────────┼─────┼────────┤│14 │108年2月26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 │文字:「敢打女人敢劈│治法第61條│份(第17042 號偵││ │ │腿敢搞大別人肚子的死│第1 款之違│卷第58頁) ││ │ │渣男攝影之恥」、「小│反保護令罪├────────┤│ │ │屌小屁孩」、「沒本事│、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只會躲在電腦前裝屌敢│0 條第2 項│署108 年度偵字第││ │ │說自己沒嗆我麼這些人│之加重誹謗│17042 號、第2014││ │ │的死屁孩」、「噁心死│罪、第309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了」、「去死不承認跟│條第1 項之│編號14 ││ │ │我交往的小龜頭」、「│公然侮辱罪│ ││ │ │打人的王八鳥龜孫」、│ │ ││ │ │「操機掰」、「渣男拍│ │ ││ │ │渣照」 │ │ │├──┼────────┼──────────┼─────┼────────┤│15 │108 年3 月17日後│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家庭暴力防│臉書留言列印資料││ │某時 │」張貼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1 份(第8890號偵││ │ │ │第1 款之違│卷第27頁) ││ │ │圖片:丁○○之照片 │反保護令罪├────────┤│ │ │ │、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文字:爬違樓ㄟ勞北老│0 條第2 項│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木 │之加重誹謗│4303號、第6955號││ │ │ │罪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 │ │8 │├──┼────────┼──────────┼─────┼────────┤│16 │108年3月24日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家庭暴力防│臉書留言列印資料││ │ │」張貼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1 份(第20147 號││ │ │文字:「男的大學父母│第1 款之違│偵卷第23頁至第25││ │ │教授怎麼沒教你這擅闖│反保護令罪│頁) ││ │ │大樓侵入民宅破壞建築│、刑法第31├────────┤│ │ │物是違法!再說不知情│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不懂事就是天大的笑話│之加重誹謗│署108 年度偵字第││ │ │了!教出這種兒子父母│罪 │17042 號、第2014││ │ │也有問題跟本就是縱容│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自己的兒子知法犯法」│ │編號15 ││ │ │ │ │ ││ │ │照片:告訴人丁○○個│ │ ││ │ │人照片及任職學校照片│ │ │├──┼────────┼──────────┼─────┼────────┤│17 │自108 年3 月10日│每日以通訊軟體LINE │家庭暴力防│LINE、IG訊息截圖││ │起至同年6 月2 日│、IG傳送辱罵、恫嚇施│治法第61條│資料1 份(第1704││ │止 │弋謙20則至110 則不等│第2 款之違│2 號偵卷第81頁至││ │ │訊息予甲○○之方式,│反保護令罪│第135頁) ││ │ │騷擾甲○○。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 │署108 年度偵字第││ │ │ │ │17042 號、第2014││ │ │ │ │7 號起訴書犯罪事││ │ │ │ │實一、㈡2.⑴ │├──┼────────┼──────────┼─────┼────────┤│18 │108 年3 月24日7 │於社團爆料公社張貼以│家庭暴力防│臉書留言列印資料││ │時57分許 │下內容: │治法第61條│1 份(第20147 號││ │ │文字:「教出這種兒子│第1 款之違│偵卷第23頁至第25││ │ │父母也有問題根本就是│反保護令罪│頁) ││ │ │縱容自己兒子知法犯法│、刑法第31├────────┤│ │ │」 │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照片:「乙○○臉書帳│之加重誹謗│署108 年度偵字第││ │ │號頁面截圖」 │罪 │4303號併辦意旨書││ │ │ │ │犯罪事實 │├──┼────────┼──────────┼─────┼────────┤│19 │108 年3 月29日18│丙○○以其所申設暱稱│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時45分許 │「0000000000」於上開│治法第61條│份(第8890號偵卷││ │ │貼文之回覆: │第1 款之違│第34頁至第35頁)││ │ │圖片:乙○○Instagra│反保護令罪│ ││ │ │m 帳號頁面截圖 │、刑法第31├────────┤│ │ │文字:這個人就是包庇│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擅闖廣三跟踩圓山大樓│之加重誹謗│署109 年度偵字第││ │ │的樓敗壞社會的甲○○│罪 │4303號、第6955號││ │ │爸爸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 │ │5 │├──┼────────┼──────────┼─────┼────────┤│20 │108年3月30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家庭暴力防│LINE對話紀錄1 份││ │ │下訊息予告訴人甲○○│治法第61條│(第17042 號偵卷││ │ │: │第1 款之違│第81頁) ││ │ │ │反保護令罪├────────┤│ │ │文字:「我知道那裡可│、刑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以燒死你」 │305 條恐嚇│署108 年度偵字第││ │ │ │危害安全罪│17042 號、第2014││ │ │ │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16 │├──┼────────┼──────────┼─────┼────────┤│21 │108年3月31日某時│丙○○以臉書暱稱「鄭│家庭暴力防│臉書留言列印資料││ │ │秀」於爆料公社張貼以│治法第61條│1 份(第565 號偵││ │ │下內容: │第1 款之違│卷第41頁) ││ │ │文字: │反保護令罪├────────┤│ │ │更:昨天還不是曬闖民│、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宅拍照一點毀(悔之誤│0 條第2 項│署109 年度偵字第││ │ │)過都沒有 │之加重誹謗│4303號、第6955號││ │ │父母知情但包庇 │罪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龍華科大施副教授兒子│ │15 ││ │ │爆出除了闖京華城台北│ │ ││ │ │各大樓拍照還到處騙色│ │ ││ │ │前陣子還上mentor網站│ │ ││ │ │跟未成年學生要求當男│ │ ││ │ │女朋友想過夜想上床,│ │ ││ │ │同時又交女模女友,對│ │ ││ │ │外都說單身,相同手法│ │ ││ │ │令人髮指!許多女生被│ │ ││ │ │騙失身!約拍小心,請│ │ ││ │ │別上當。 │ │ │├──┼────────┼──────────┼─────┼────────┤│22 │108年4月5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家庭暴力防│LINE對話紀錄1 份││ │ │下訊息予告訴人甲○○│治法第61條│(第17042 號偵卷││ │ │: │第1 款之違│第81頁) ││ │ │文字:「死一死燒死你│反保護令罪├────────┤│ │ │全家」 │、刑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305 條恐嚇│署108 年度偵字第││ │ │ │危害安全罪│17042 號、第2014││ │ │ │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17 │├──┼────────┼──────────┼─────┼────────┤│23 │108年4月10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家庭暴力防│LINE對話紀錄1 份││ │ │下訊息予告訴人甲○○│治法第61條│(第17042 號偵卷││ │ │: │第1 款之違│第82頁) ││ │ │ │反保護令罪├────────┤│ │ │文字:「我在樓下等每│、刑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天每天每天」、「我每│305 條恐嚇│署108 年度偵字第││ │ │天就找你啊打回來」 │危害安全罪│17042 號、第2014││ │ │ │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18 │├──┼────────┼──────────┼─────┼────────┤│24 │108 年4 月11日7 │丙○○以臉書暱稱「鄭│家庭暴力防│臉書留言列印資料││ │時48分許 │秀」於爆料公社張貼以│治法第61條│1 份(第565 號偵││ │ │下內容: │第1 款之違│卷第42頁) ││ │ │圖片:甲○○之照片 │反保護令罪├────────┤│ │ │文字: │、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更:昨天還不是曬闖民│0 條第2 項│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宅拍照一點毀(悔之誤│加重誹謗罪│4303號、第6955號││ │ │)過都沒有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父母知情但包庇 │ │16 ││ │ │龍華科大施副教授兒子│ │ ││ │ │爆出除了闖京華城台北│ │ ││ │ │各大樓拍照還到處騙色│ │ ││ │ │前陣子還上mentor網站│ │ ││ │ │跟未成年學生要求當男│ │ ││ │ │女朋友想過夜想上床,│ │ ││ │ │同時又交女模女友,對│ │ ││ │ │外都說單身,相同手法│ │ ││ │ │令人髮指!許多女生被│ │ ││ │ │騙失身!約拍小心,請│ │ ││ │ │別上當。 │ │ ││ │ │ │ │ │├──┼────────┼──────────┼─────┼────────┤│25 │108年6月1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家庭暴力防│LINE對話紀錄1 份││ │ │下訊息予告訴人甲○○│治法第61條│(第17042 號偵卷││ │ │: │第1 款之違│第83頁、第84頁)││ │ │文字:「在你家樓下」│反保護令罪├────────┤│ │ │、「你殺了自己兒子我│、刑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在你家樓下旁邊有你兒│305 條恐嚇│署108 年度偵字第││ │ │子」「他死了來找你了│危害安全罪│17042 號、第2014││ │ │」、「他要殺了你因為│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你殺他」、「因為你殺│ │編號19 ││ │ │了他你殺了他你殺了他│ │ ││ │ │殺了他殺了他殺了他他│ │ ││ │ │要殺你」、「兒子要殺│ │ ││ │ │了你」、「殺嬰兒的兇│ │ ││ │ │手一命抵一命」 │ │ │├──┼────────┼──────────┼─────┼────────┤│26 │108年6月2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家庭暴力防│LINE對話紀錄1 份││ │ │下訊息予告訴人甲○○│治法第61條│(第17042 號偵卷││ │ │: │第1 款之違│第84頁) ││ │ │文字:「去陪葬吧」、│反保護令罪├────────┤│ │ │「一命抵一命」、「去│、刑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你家等你」、「有天我│305 條恐嚇│署108 年度偵字第││ │ │死了你也一起陪葬」、│危害安全罪│17042 號、第2014││ │ │「有天我死了你也跟著│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一起陪葬」 │ │編號20 │├──┼────────┼──────────┼─────┼────────┤│27 │108年6月8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家庭暴力防│LINE對話紀錄1 份││ │ │下訊息予被害人施沂瑄│治法第61條│(第17042 號偵卷││ │ │: │第1 款之違│第87頁) ││ │ │文字:「我要殺了你 │反保護令罪├────────┤│ │ │」、「你們全家都是自│、刑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私的一家人」、「我要│305 條恐嚇│署108 年度偵字第││ │ │殺了甲○○殺你施沂瑄│危害安全罪│17042 號、第2014││ │ │」 │ │7 號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21 │├──┼────────┼──────────┼─────┼────────┤│28 │108年6月9日 │以在施○○臉書留言方│家庭暴力防│臉書留言截圖資料││ │ │式,騷擾施○○。 │治法第61條│1 份(第17042 號││ │ │ │第2 款之違│偵卷第168頁) ││ │ │ │反保護令罪├────────┤│ │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 │署108 年度偵字第││ │ │ │ │17042 號、第2014││ │ │ │ │7 號起訴書犯罪事││ │ │ │ │實一、㈡2.⑵ │├──┼────────┼──────────┼─────┼────────┤│29 │自108 年6 月9 日│以未顯示號碼之電話抑│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起至同年6 月26日│或以上開門號、鎮麟補│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止 │習班電話撥話至甲○○│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 │住處,以接通後旋即掛│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犯罪事││ │ │斷方式,騷擾甲○○共│ │實一、㈡2.⑶ ││ │ │118 次。 │ │ │├──┼────────┼──────────┼─────┼────────┤│30 │108 年6 月9 日12│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19分許、12時27│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12時44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12時55分許、20│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3 分許 │ │ │編號1 │├──┼────────┼──────────┼─────┼────────┤│31 │108 年6 月10日2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54分許、3 時2 │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3 時11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3 時25分許 │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 │ │ │編號2 │├──┼────────┼──────────┼─────┼────────┤│32 │108 年6 月11日12│丙○○申設之暱稱「 │家庭暴力防│臉書留言列印資料││ │時54分 │000000000」發表於臉 │治法第61條│1 份(第8890號偵││ │ │書「攝影師模特兒黑名│第1 款之違│卷第37頁) ││ │ │單討論版」內: │反保護令罪├────────┤│ │ │圖片:甲○○之照片 │、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0 條第2 項│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文字:男20歲,施,謙│加重誹謗罪│4303號、第6955號││ │ │IG :000.0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劈腿去年當街毆打我讓│ │6 ││ │ │我懷孕後又棄之不理身│ │ ││ │ │心靈受創。目前他又再│ │ ││ │ │繼續違法拍照拍照,IG│ │ ││ │ │放了一堆爬樓的違法照│ │ ││ │ │片,之前去廣三sogo拍│ │ ││ │ │亡美照還被媒體爆料,│ │ ││ │ │這男的媽媽是聖約翰資│ │ ││ │ │管系的丁○○,前陣子│ │ ││ │ │還打到我公司詆毀我一│ │ ││ │ │堆有的沒的,二度創傷│ │ ││ │ │,如果還有人跟他拍照│ │ ││ │ │請小心別被他騙了,目│ │ ││ │ │前遭到檢察官起訴!還│ │ ││ │ │有繼續跟他拍照的人就│ │ ││ │ │小心一點,他射後不理│ │ ││ │ │,毆打女人,還裝沒事│ │ ││ │ │在外騙人! │ │ ││ │ │我實話實說,他們家只│ │ ││ │ │想花錢了事解決這問題│ │ ││ │ │,道歉完全都是演出來│ │ ││ │ │給大家看的,完全毫無│ │ ││ │ │悔意!我實話實說,他│ │ ││ │ │完全沒有半點悔意!請│ │ ││ │ │媒體跟我聯絡,我有很│ │ ││ │ │多這一家人的獨家可以│ │ ││ │ │爆料 │ │ │├──┼────────┼──────────┼─────┼────────┤│33 │108 年6 月11日4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4 分許、4 時38│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6 時22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19時28分許、23│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58分許 │ │ │編號3 │├──┼────────┼──────────┼─────┼────────┤│34 │108 年6 月12日0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2 分許、0 時9 │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7 時20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7 時37分許、8 │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12分許、22時56│ │ │編號4 ││ │分許、23時28分許│ │ │ ││ │、23時38分許 │ │ │ │├──┼────────┼──────────┼─────┼────────┤│35 │108 年6 月13日0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12分許、0 時27│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20時52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22時33分許、22│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54分許、23時50│ │ │編號5 ││ │分許 │ │ │ │├──┼────────┼──────────┼─────┼────────┤│36 │108 年6 月14日0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26分許、0 時26│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8 時23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8 時31分許、11│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20分許 │ │ │編號6 │├──┼────────┼──────────┼─────┼────────┤│37 │108 年6 月15日10│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37分許、10時51│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10時58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12時35分許、18│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10分許、18時12│ │ │編號7 ││ │分許、20時51分許│ │ │ ││ │、22時11分許、22│ │ │ ││ │時13分許、23時29│ │ │ ││ │分許、23時31分許│ │ │ │├──┼────────┼──────────┼─────┼────────┤│38 │108 年6 月16日10│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58分許、11時50│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12時12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13時47分許、13│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52分許、14時51│ │ │編號8 ││ │分許、18時51分許│ │ │ ││ │、20時22分許、20│ │ │ ││ │時44分許、23時29│ │ │ ││ │分許、23時31分許│ │ │ │├──┼────────┼──────────┼─────┼────────┤│39 │108 年6 月17日0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4 分許 │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 │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 │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 │ │ │編號9 │├──┼────────┼──────────┼─────┼────────┤│40 │108 年6 月18日17│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50分許、21時42│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22時32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22時43分許、22│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45分許、23時41│ │ │編號10 ││ │分許、23時43分許│ │ │ ││ │、23時50分許、23│ │ │ ││ │時52分許 │ │ │ │├──┼────────┼──────────┼─────┼────────┤│41 │108 年6 月19日6 │以門號0000000000、室│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13分許、6 時19│內電話00000000、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6 時21分許│00000000 、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6 時24分許、6 │00000000撥話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38分許、6 時48│至甲○○住處。 │ │編號11 ││ │分許、6 時50分許│ │ │ ││ │、6 時57分許、7 │ │ │ ││ │時5 分許、7 時7 │ │ │ ││ │分許、7 時28分許│ │ │ ││ │、10時6 分許、11│ │ │ ││ │時40分許、14時53│ │ │ ││ │分許、17時50分許│ │ │ ││ │、22時27分許、22│ │ │ ││ │時49分許、22時51│ │ │ ││ │分許、23時3 分許│ │ │ ││ │、23時39分許 │ │ │ │├──┼────────┼──────────┼─────┼────────┤│42 │108 年6 月19日11│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45分許 │至乙○○及丁○○任職│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 │之聖約翰科技大學、龍│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 │華科技大學,自稱民視│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 │記者要採訪。 │ │編號12 │├──┼────────┼──────────┼─────┼────────┤│43 │108 年6 月20日9 │以門號0000000000、鎮│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53分許、17時21│麟補習班電話00000000│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17時24分許│、0000000000撥話至施│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17時47分許、18│弋謙住處。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33分許、18時39│ │ │編號13 ││ │分許、22時43分許│ │ │ ││ │、23時3 分許 │ │ │ │├──┼────────┼──────────┼─────┼────────┤│44 │108 年6 月20日9 │撥打電話至甲○○之工│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48分許 │作處所,向甲○○之同│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 │事宣稱蘋果日報記者要│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 │採訪甲○○。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 │ │ │編號14 │├──┼────────┼──────────┼─────┼────────┤│45 │108 年6 月20日17│以門號0000000000、鎮│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40分許 │麟補習班電話撥話至施│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 │弋謙住處,自稱蘋果日│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 │報記者,向丁○○表示│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 │要採訪。 │ │編號15 │├──┼────────┼──────────┼─────┼────────┤│46 │108 年6 月21日5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2 分許、14時30│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15時14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18時43分許、19│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時41分許、19時44│ │ │編號16 ││ │分許、20時23分許│ │ │ │├──┼────────┼──────────┼─────┼────────┤│47 │108 年6 月23日9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42分許、9 時43│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 │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 │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 │ │ │編號17 │├──┼────────┼──────────┼─────┼────────┤│48 │108 年6 月25日23│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2 分許、23時3 │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23時7 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 │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 │ │ │編號18 │├──┼────────┼──────────┼─────┼────────┤│49 │108 年6 月26日22│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家庭暴力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時25分許、23時45│至甲○○住處。 │治法第61條│署108 年度偵字第││ │分許、23時46分許│ │第2 款之違│17042 號、第2014││ │ │ │反保護令罪│7 號起訴書附表三││ │ │ │ │編號19 │├──┼────────┼──────────┼─────┼────────┤│50 │108 年7 月16日不│丙○○於其所申設之 │家庭暴力防│IG留言列印資料1 ││ │詳時間 │instagram 帳號「 │治法第61條│份(第565 號偵卷││ │ │C0000000.00」之頁面 │第1 款之違│第39頁) ││ │ │張貼以下內容: │反保護令罪├────────┤│ │ │圖片:丁○○與甲○○│、刑法第3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於新北地院走廊之照片│0 條第2 項│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加重誹謗罪│4303號、第6955號││ │ │文字:就像我發現我懷│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孕了,他就提了分手,│ │4 ││ │ │封鎖了我。找不到他,│ │ ││ │ │一個人哭著忍著不知道│ │ ││ │ │該怎麼辦 │ │ │├──┼────────┼──────────┼─────┼────────┤│51 │108 年8 月19日0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55分許、同年11│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月1日16時14日許 │文字: │第1 款之違│份(第8301號偵卷││ │ │老師:你知道你兒子欠│反保護令罪│第41頁) ││ │ │錢不還嗎? │、刑法第31├────────┤│ │ │龍華女大生控訴龍華資│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X系○○的兒子在她交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往其(期之誤)間借錢│ │4303號、第6955號││ │ │跟攝影朋友吃飯不還錢│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發生關係後事後藥都│ │2 ││ │ │是男方叫女方買藥吃藥│ │ ││ │ │叫... │ │ │├──┼────────┼──────────┼─────┼────────┤│52 │108年9月15日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標題:違規在先還這麼│第1 款之違│份(第2103號偵卷││ │ │囂張 │反保護令罪│第10頁至第18頁)││ │ │文字:一直叫女生跟他│、刑法第31├────────┤│ │ │做愛是怎樣啦 屌很癢 │0 條第2 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還要求女生幫他咬還罵│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女生靠北 真渣ㄟ... │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圖片:甲○○之照片 │ │附表編號3 │├──┼────────┼──────────┼─────┼────────┤│53 │108年9月18日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標題:水果記者可以訪│第1 款之違│份(第2103號偵卷││ │ │問這群人如何爬到屋頂│反保護令罪│第19頁至第24頁)││ │ │的嘛? │、刑法第31├────────┤│ │ │圖片:甲○○之照片 │0 條第2 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 │ │附表編號4 │├──┼────────┼──────────┼─────┼────────┤│54 │108年9月19日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標題:記者可以訪問這│第1 款之違│份(第2103號偵卷││ │ │對情侶怎麼爬上台北屋│反保護令罪│第25頁至第31頁)││ │ │頂的嗎? │、刑法第31├────────┤│ │ │圖片:甲○○之照片 │0 條第2 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 │ │附表編號5 │├──┼────────┼──────────┼─────┼────────┤│55 │108年9月19日 │於「D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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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之違│份(第2103號偵卷││ │ │以訪問這群人如何爬到│反保護令罪│第56頁至第60頁)││ │ │屋頂上找到這台北夜景│、刑法第31├────────┤│ │ │嘛? │0 條第2 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圖片:甲○○之照片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 │ │附表編號9 │├──┼────────┼──────────┼─────┼────────┤│59 │108年9月19日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標題:這一對不是擅闖│第1 款之違│份(第2103號偵卷││ │ │高樓看夜景的姊弟戀嗎│反保護令罪│第61頁至第68頁)││ │ │?吃龍華吃未成年吃主│、刑法第31├────────┤│ │ │管現在換吃東吳大學生│0 條第2 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呢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圖片:甲○○之照片 │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 │ │附表編號10 │├──┼────────┼──────────┼─────┼────────┤│60 │108年9月21日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標題:東吳姊弟戀公開│第1 款之違│份(第2103號偵卷││ │ │- 北大進修企管男方黑│反保護令罪│第69頁至第78頁)││ │ │歷史 │、刑法第31├────────┤│ │ │圖片:甲○○之照片 │0 條第2 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 │ │附表編號11 │├──┼────────┼──────────┼─────┼────────┤│61 │108 年9 月22日10│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家庭暴力防│臉書公開社群網站││ │時29分許 │」張貼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留言列印資料1份 ││ │ │文字:施# 旺的兒子之│第1 款之違│(第8301號偵卷第││ │ │前被叛(判之誤)傷害│反保護令罪│10頁) ││ │ │罪刑、還是到處違法爬│、刑法第31├────────┤│ │ │樓拍照ㄟ │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恐怖情人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4303號、第6955號││ │ │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 │ │1 │├──┼────────┼──────────┼─────┼────────┤│62 │108 年9 月30日13│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38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甲○○之照片 │第1 款之違│份(第565 號偵卷││ │ │文字:#媒體請進_大│反保護令罪│第11頁至第12頁)││ │ │學生違法闖高樓拍照帶│、刑法第31├────────┤│ │ │裸女幹嘛啦 │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日前台北有1 女3 男潛│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入台北高樓看夜景拍照│ │4303號、第6955號││ │ │成員:東吳日文系大四│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北大企管進修部大一│ │9 ││ │ │、亞洲法律大四,剛滿│ │ ││ │ │18歲的少年,歲數約莫│ │ ││ │ │是21左右 │ │ ││ │ │啊,不知道媒體是否知│ │ ││ │ │道這台北高樓在哪? 再│ │ ││ │ │不然可以請北大企管進│ │ ││ │ │修部的同學說明一下嗎│ │ ││ │ │?你們父母都知道闖高│ │ ││ │ │樓拍照是違法的吧??│ │ ││ │ │大學學校教你們這些喔│ │ ││ │ │喔對了亞洲大學法律系│ │ ││ │ │的學生你幹嘛要到裸女│ │ ││ │ │違法爬樓啊??是因為│ │ ││ │ │被劈腿心受傷所以要帶│ │ ││ │ │裸女散心嗎? │ │ │├──┼────────┼──────────┼─────┼────────┤│63 │108 年9 月30日16│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34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甲○○之照片 │第1 款之違│份(第565 號偵卷││ │ │文字:#媒體請進_大│反保護令罪│第13頁至第14頁)││ │ │學生違法闖高樓拍照帶│、刑法第31├────────┤│ │ │裸女幹嘛啦 │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日前台北有1 女3 男潛│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入台北高樓看夜景拍照│ │4303號、第6955號││ │ │成員:東吳日文系大四│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北大企管進修部大一│ │10 ││ │ │、亞洲法律大四,剛滿│ │ ││ │ │18歲的少年,歲數約莫│ │ ││ │ │是21左右 │ │ ││ │ │啊,不知道媒體是否知│ │ ││ │ │道這台北高樓在哪? 再│ │ ││ │ │不然可以請北大企管進│ │ ││ │ │修部的同學說明一下嗎│ │ ││ │ │?你們父母都知道闖高│ │ ││ │ │樓拍照是違法的吧??│ │ ││ │ │大學學校教你們這些喔│ │ ││ │ │喔對了亞洲大學法律系│ │ ││ │ │的學生你幹嘛要帶裸女│ │ ││ │ │違法爬樓啊?? │ │ ││ │ │#東吳大學日文系#薛│ │ ││ │ │佳文#台北大學企管系│ │ ││ │ │進修部#甲○○#亞洲│ │ ││ │ │大學法律系#林柏豪 │ │ │├──┼────────┼──────────┼─────┼────────┤│64 │108年10月8日某時│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家庭暴力防│臉書公開社群網站││ │ │」張貼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留言列印資料1份 ││ │ │文字:資管系的旺旺旺│第1 款之違│(第8301號偵卷第││ │ │老師到底有沒有教他兒│反保護令罪│11頁) ││ │ │子擅闖大樓是違法的阿│、刑法第31├────────┤│ │ │~老師不是很注重教育│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嗎?怎麼自己的兒子教│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成這樣 │ │4303號、第6955號││ │ │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 │ │2 │├──┼────────┼──────────┼─────┼────────┤│65 │108 年10月11日17│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家庭暴力防│臉書公開社群網站││ │時57分許 │」張貼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留言列印資料1份 ││ │ │文字: │第1 款之違│(第8301號偵卷第││ │ │資管旺旺旺老師教出來│反保護令罪│14頁) ││ │ │的兒子除了爬樓非法以│、刑法第31├────────┤│ │ │外,他私底下也是是會│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講這種話的人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附圖 │ │4303號、第6955號││ │ │只要說他爬高樓說他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是都酸民 │ │3 ││ │ │他都叫這些酸民們吃懶│ │ ││ │ │叫 │ │ ││ │ │旺旺的兒子真的好棒棒│ │ ││ │ │呢 │ │ │├──┼────────┼──────────┼─────┼────────┤│66 │108 年10月12日18│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家庭暴力防│臉書公開社群網站││ │時6分許 │」張貼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留言列印資料1份 ││ │ │文字: │第1 款之違│(第8301號偵卷第││ │ │某為風評極差的老師,│反保護令罪│23頁) ││ │ │請你的好棒棒兒子嘴巴│、刑法第31├────────┤│ │ │放乾淨一點,射別人嘴│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巴跟射他媽的陰道是多│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麼低俗,任誰看到都覺│ │4303號、第6955號││ │ │得你們這家人家庭教育│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嚴重失敗。 │ │1 │├──┼────────┼──────────┼─────┼────────┤│67 │108年10月24日 │於臉書社團張貼以下內│家庭暴力防│臉書公開社群網站││ │ │容: │治法第61條│留言列印資料1 份││ │ │文字:東吳姊弟戀公開│第1 款之違│(第2103號偵卷第││ │ │- 北大進修企管男方黑│反保護令罪│6頁) ││ │ │歷史 │、刑法第31├────────┤│ │ │這攝影師近幾天又在找│0 條第2 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女生拍照了,他對女生│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非常不尊重也講出損害│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女生人格的話,請各位│ │附表編號1 ││ │ │小心,他有暴力傷害女│ │ ││ │ │生的判決刑責也常上媒│ │ ││ │ │體新聞 │ │ │├──┼────────┼──────────┼─────┼────────┤│68 │108 年10月28日16│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23分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眼睛部分馬賽克│第1 款之違│份(第565 號偵卷││ │ │之甲○○之照片 │反保護令罪│第19頁) ││ │ │文字: │、刑法第31├────────┤│ │ │北大男1000請把欠女生│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的旅館錢還清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代PO │ │4303號、第6955號││ │ │我們是不在意你這個北│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大男跟東吳日文女開房│ │7 ││ │ │啦!但是請你這位北大│ │ ││ │ │先生把欠前前前女友的│ │ ││ │ │旅館費跟前女友旅館費│ │ ││ │ │吃飯錢給付清好嗎!?│ │ │├──┼────────┼──────────┼─────┼────────┤│69 │108 年10月28日23│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18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甲○○之照片 │第1 款之違│份(第565 號偵卷││ │ │文字: │反保護令罪│第21頁) ││ │ │喔喔喔跟幾任女友開房│、刑法第31├────────┤│ │ │要付錢啦 │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空拍機相機買了代表你│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有錢啊! │ │4303號、第6955號││ │ │東華教授的兒子都這麼│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沒風度連做愛也只為了│ │9 ││ │ │自己屌爽~錢都沒付給│ │ ││ │ │女生買單真的很好意思│ │ ││ │ │東吳女跟小氣男打炮他│ │ ││ │ │有付旅館錢嗎,無套內│ │ ││ │ │射要小心懷孕他不會負│ │ ││ │ │責的 │ │ │├──┼────────┼──────────┼─────┼────────┤│70 │108年10月29日 │於臉書社團張貼以下內│家庭暴力防│臉書公開社群網站││ │ │容: │治法第61條│留言列印資料1 份││ │ │暴力攝影師的黑歷史(│第1 款之違│(第2103號偵卷第││ │ │微西斯) │反保護令罪│8頁) ││ │ │請小心這名噁爛射淫施│、刑法第31├────────┤│ │ │ │0 條第2 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 │ │附表編號2 │├──┼────────┼──────────┼─────┼────────┤│71 │108 年11月1 日16│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14日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丁○○、乙○○│第1 款之違│份(第8301號偵卷││ │ │之照片 │反保護令罪│第25頁至第30頁)││ │ │文字: │、刑法第31├────────┤│ │ │這位同學一而再再而三│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擅闖大樓及百貨公司,│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父母嚴重包庇不能再裝│ │4303號、第6955號││ │ │沒事了吧!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被他騙的女生從龍華科│ │3 ││ │ │大機械系大四生彰化未│ │ ││ │ │成年女前公司女主管同│ │ ││ │ │事都是他的感情玩物,│ │ ││ │ │不僅當事人指控不付事│ │ ││ │ │後藥錢還跟女生借錢不│ │ ││ │ │付房間旅館也不分攤錢│ │ ││ │ │,脫序誇張的行為真令│ │ ││ │ │人髮指。 │ │ │├──┼────────┼──────────┼─────┼────────┤│72 │108 年11月1 日18│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25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甲○○之照片 │第1 款之違│份(第2103號偵卷││ │ │文字: │反保護令罪│第79頁至第80頁)││ │ │你總共跟我朋友上床52│、刑法第31├────────┤│ │ │次 │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兩次在你家公園野外無│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戴套 │ │4303號、第6955號││ │ │開房的錢你也只有付首│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府旅館跟美莊的錢而已│ │8 ; ││ │ │施1 謙請你把跟我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去旅館打炮開房的錢付│ │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清 │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百麗旅館,金色年代 │ │附表編號12 ││ │ │,馥麗旅店 │ │ ││ │ │炮打完了你就封鎖我朋│ │ ││ │ │友了 │ │ ││ │ │可是你們不是炮友是男│ │ ││ │ │女朋友 │ │ ││ │ │請有guts一點,吃軟飯│ │ ││ │ │很沒擔當 │ │ ││ │ │有錢買的起空拍機跟相│ │ ││ │ │機跟你旁邊的薛小姐吃│ │ ││ │ │西堤跟火鍋應該有錢付│ │ ││ │ │旅館房間的錢吧! │ │ ││ │ │ │ │ │├──┼────────┼──────────┼─────┼────────┤│73 │108年11月2日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 │第1 款之違│份(第2103號偵卷││ │ │標題:○O文一女對三 │反保護令罪│第81頁至第85頁)││ │ │男擅闖台北高樓 │、刑法第31├────────┤│ │ │ │0 條第2 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圖片:甲○○之照片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9116號併辦意旨書││ │ │ │ │附表編號13 │├──┼────────┼──────────┼─────┼────────┤│74 │108 年11月2 日5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51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2 ││ │ │圖片:甲○○之影片截│第1 款之違│份(第8301號偵卷││ │ │圖 │反保護令罪│第35頁至第38頁;││ │ │文字: │、刑法第31│第565 號偵卷第25││ │ │你父母是什麼樣的人,│0 條第2 項│頁至第26頁) ││ │ │學生們都有眼睛都有心│加重誹謗罪├────────┤│ │ │…你以為學生都不評論│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那是因為她們說了怕│ │署109 年度偵字第││ │ │被你爸當掉他們,不是│ │4303號、第6955號││ │ │當教授就高高在上,更│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何況是不怎麼樣大學的│ │10 ││ │ │教授…你怎麼好意思~│ │ ││ │ │你父母教你貪小便宜跟│ │ ││ │ │賴皮嗎?身教大於言教│ │ ││ │ │,看來你被教的蠻失敗│ │ ││ │ │的!…男生出一張嘴吃│ │ ││ │ │軟飯,你父母真會教育│ │ ││ │ │你。 │ │ ││ │ ├──────────┤ │ ││ │ │他找你去派出所談,你│ │ ││ │ │卻你當街打了她... 因│ │ ││ │ │為你就是個表裡不一的│ │ ││ │ │媽寶... 你父母教你貪│ │ ││ │ │小便宜跟賴皮嗎?身教│ │ ││ │ │大於言教,看來你被教│ │ ││ │ │的蠻失敗的... 男生出│ │ ││ │ │一張嘴吃軟飯,你爸媽│ │ ││ │ │真會教育你。 │ │ │├──┼────────┼──────────┼─────┼────────┤│75 │108 年11月3 日12│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12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甲○○之照片 │第1 款之違│份(第565 號偵卷││ │ │文字: │反保護令罪│第27頁至第30頁)││ │ │施男目前罪刑 │、刑法第31├────────┤│ │ │傷害罪起訴結案:拘役│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10天或易科罰金1 萬。│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民事賠償80萬。 │ │4303號、第6955號││ │ │妨害名譽:移送地檢署│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洩漏個資:移送地檢署│ │12 ││ │ │,已告知銀行及媒體 │ │ ││ │ │女方原定跟施男去派出│ │ ││ │ │所討論但後來爽約收回│ │ ││ │ │封鎖對方,女方才會去│ │ ││ │ │他公司找他,再者,法│ │ ││ │ │律沒有裁定女生有跟蹤│ │ ││ │ │,完全是施男被害幻想│ │ ││ │ │症的發言 │ │ ││ │ │複習一下施先生ig沒告│ │ ││ │ │知的事 │ │ ││ │ │上網交一個未成年開房│ │ ││ │ │間,同時劈腿愛上打工│ │ ││ │ │同事同開房多次無套內│ │ ││ │ │射,怎麼這些都不在ig│ │ ││ │ │上坦承告知天下呢~ │ │ ││ │ │0000 │ │ ││ │ │ │ │ │├──┼────────┼──────────┼─────┼────────┤│76 │108 年11月7 日22│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39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甲○○之照片 │第1 款之違│份(第565 號偵卷││ │ │文字:1000你金色年代│反保護令罪│第31頁至第32頁)││ │ │開房錢還沒付 │、刑法第31├────────┤│ │ │1000 │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你跟你的小短腿在金色│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年代開房打炮錢要記得│ │4303號、第6955號││ │ │還給你洩漏個資的小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腿。 │ │13 │├──┼────────┼──────────┼─────┼────────┤│77 │108 年11月7 日23│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27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丁○○、乙○○│第1 款之違│份(第8301號偵卷││ │ │之照片(附註:○○科│反保護令罪│第43頁至第45頁)││ │ │技大學○○系副教授○│、刑法第31├────────┤│ │ │○○【左】)文字:注│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意@龍X資管副教授兒│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洩漏個資○○○○老師│ │4303號、第6955號││ │ │…你這個兒子的爸怎麼│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不敢接媒體電話…除了│ │11 ││ │ │違法爬樓空拍上新聞現│ │ ││ │ │在出社會在銀行工作洩│ │ ││ │ │漏個資也沒什麼職業道│ │ ││ │ │德嘛!不知道哪裡來的│ │ ││ │ │自信覺得自己的兒子做│ │ ││ │ │這些行為很優秀還在課│ │ ││ │ │堂上說給你的學生聽~│ │ ││ │ │別神隱接受媒體採訪阿│ │ ││ │ │ │ │ ││ │ │ │ │ │├──┼────────┼──────────┼─────┼────────┤│78 │108 年11月8 日0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15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甲○○之照片 │第1 款之違│份(第565 號偵卷││ │ │文字: │反保護令罪│第33頁至第34頁)││ │ │施先生,你對我朋友做│、刑法第31├────────┤│ │ │的任何事你自己心裡有│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數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洩露個資 │ │4303號、第6955號││ │ │玩弄感情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無套內射 │ │14 ││ │ │射後不理 │ │ ││ │ │你說他過份 │ │ ││ │ │你怎麼不說你自己的這│ │ ││ │ │些行為更過份 │ │ ││ │ │以為封鎖就沒事 │ │ ││ │ │以為逃避就沒事 │ │ ││ │ │那你錯了 │ │ ││ │ │你對她說的羞辱 │ │ ││ │ │你對她打的腦傷 │ │ ││ │ │你對他洩漏個資 │ │ ││ │ │你對他做的一切才過份│ │ ││ │ │吧 │ │ ││ │ │開房錢他先墊 │ │ ││ │ │有工作就把機會先跟你│ │ ││ │ │說 │ │ ││ │ │你講不得就封鎖別人 │ │ ││ │ │你爸媽說幾句你就跟她│ │ ││ │ │隨便分手 │ │ ││ │ │你讀北大朋友都是她學│ │ ││ │ │生的高中同學 │ │ ││ │ │這世界就是他媽的小 │ │ ││ │ │在(再之誤)怎麼過分│ │ ││ │ │也沒有你做的這些靠北│ │ ││ │ │事 │ │ ││ │ │她跟你共同朋友都知道│ │ ││ │ │她對你比較好 │ │ ││ │ │你這樣對他就是自找死│ │ ││ │ │路 │ │ ││ │ │法院見很多次了 │ │ ││ │ │個性態度也是靠北到極│ │ ││ │ │點 │ │ ││ │ │下是就是議員開記者會│ │ ││ │ │說明了 │ │ │├──┼────────┼──────────┼─────┼────────┤│79 │108 年11月13日1 │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家庭暴力防│臉書公開社群網站││ │時19分許 │」張貼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留言列印資料1 份││ │ │文字: │第1 款之違│(第8890號偵卷第││ │ │老施要教學生不能隨便│反保護令罪│10頁) ││ │ │洩漏個資 │、刑法第31├────────┤│ │ │ │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4303號、第6955號││ │ │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 │ │6 │├──┼────────┼──────────┼─────┼────────┤│80 │108 年11月15日0 │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家庭暴力防│臉書公開社群網站││ │時44分許 │」張貼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留言列印資料1 份││ │ │ │第1 款之違│(第8890號偵卷第││ │ │圖片:丁○○之照片 │反保護令罪│9頁) ││ │ │ │、刑法第31├────────┤│ │ │文字:老師要教銀行兒│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子不能洩漏個資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4303號、第6955號││ │ │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 │ │5 │├──┼────────┼──────────┼─────┼────────┤│81 │108 年11月18日20│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家庭暴力防│臉書公開社群網站││ │時45分 │」張貼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留言列印資料1 份││ │ │ │第1 款之違│(第8890號偵卷第││ │ │文字:老施銀行兒 │反保護令罪│10頁) ││ │ │ │、刑法第31├────────┤│ │ │洩漏女友銀行個資&打│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女友受傷吃藥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4303號、第6955號││ │ │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 │ │7 │├──┼────────┼──────────┼─────┼────────┤│82 │108 年11月21日0 │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34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乙○○、丁○○│第1 款之違│份(第8890號偵卷││ │ │、甲○○、施○○之合│反保護令罪│第11頁至第13頁)││ │ │照文字: │、刑法第31├────────┤│ │ │姐姐的前男友說她嘴巴│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是飛機杯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你怎麼不說你的屌跟你│ │4303號、第6955號││ │ │品格家教都多麼噁心骯│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髒! │ │4 ││ │ │你們家真是他媽沒水準│ │ ││ │ │到極點。 │ │ ││ │ │ │ │ │├──┼────────┼──────────┼─────┼────────┤│83 │108 年11月30日23│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18分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標題:為什麼要洩露個│第1 款之違│份(第4425號偵卷││ │ │資造成一個家庭的困擾│反保護令罪│第4 頁至第5 頁)││ │ │ │、刑法第31├────────┤│ │ │圖片:乙○○和丁○○│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個人資料,含姓名、照│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片及電子郵件 │ │29447 號追加起訴││ │ │內容:老師,為什麼你│ │書附表編號1 ││ │ │們的兒子洩露個資呢?│ │ ││ │ │造成對方很大的困擾。│ │ ││ │ │你們不是說你兒子沒有│ │ ││ │ │做這些事嗎?那警察怎│ │ ││ │ │麼說是你兒子做的呢 │ │ ││ │ │..... 你不是說你兒子│ │ ││ │ │很棒這樣對嗎 │ │ │├──┼────────┼──────────┼─────┼────────┤│84 │108 年12月1 日21│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12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甲○○之照片 │第1 款之違│份(第4425號偵卷││ │ │文字: │反保護令罪│第6 頁至第8 頁)││ │ │#幫高調_這對男女擅│、刑法第31├────────┤│ │ │闖大樓,社會版累犯!│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拍照的銀行行員還會洩│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漏個資 │ │4303號、第6955號││ │ │ │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 │ │11 │├──┼────────┼──────────┼─────┼────────┤│85 │108 年12月1 日21│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12分許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標題:# 幫高調_ 這對│第1 款之違│份(第4425號偵卷││ │ │男女擅闖大樓,社會版│反保護令罪│第6 頁至第8 頁)││ │ │累犯!拍照的銀行行員│、刑法第31├────────┤│ │ │還會洩漏個資呢 │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圖片:乙○○和丁○○│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個人資料,含姓名、照│ │29447 號追加起訴││ │ │片及電子郵件 │ │書附表編號2 ││ │ │內容:家暴打女人的施│ │ ││ │ │先生,你爸你媽應該是│ │ ││ │ │沒教你不能闖大樓,沒│ │ ││ │ │被罰錢刑責是不是不痛│ │ ││ │ │不癢!乙○○丁○○,│ │ ││ │ │看起來你們是沒教你的│ │ ││ │ │好棒棒兒子施1000什麼│ │ ││ │ │是禮義廉恥吧!爬這們│ │ ││ │ │(應是麼字之誤載)多│ │ ││ │ │次某天摔死也是活該啦│ │ ││ │ │! │ │ │├──┼────────┼──────────┼─────┼────────┤│86 │108 年12月8 日19│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22分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標題:什麼樣的人教出│第1 款之違│份(第4425號偵卷││ │ │什麼樣的兒子 │反保護令罪│第9 頁至第10頁)││ │ │圖片:丁○○個人資料│、刑法第31├────────┤│ │ │,含姓名、照片及電子│0 條第2 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郵件 │加重誹謗罪│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內容:這位大學老師前│ │29447 號追加起訴││ │ │陣子打電話到公司誨(│ │書附表編號3 ││ │ │應係誹字之誤載)謗她│ │ ││ │ │兒子打傷的女生,她指│ │ ││ │ │出女生對她兒子所做的│ │ ││ │ │事都是什麼誘拐啊。說│ │ ││ │ │什麼房思淇等等幫她兒│ │ ││ │ │子代打卡啊等。沒經過│ │ ││ │ │查證就一昧投訴不實的│ │ ││ │ │謠言,還一昧的護航她│ │ ││ │ │兒子什麼的。這位老師│ │ ││ │ │你的兒子打傷我老師真│ │ ││ │ │的很過份,還讓她吃藥│ │ ││ │ │過生活,還講出什麼她│ │ ││ │ │嘴巴是飛機杯的話,我│ │ ││ │ │看你兒子根本一點反省│ │ ││ │ │力都沒有,最大原因就│ │ ││ │ │是妳這個媽媽一點也沒│ │ ││ │ │有給你兒子正確的價值│ │ ││ │ │觀,介入她們的感情還│ │ ││ │ │一直說女生不實的壞話│ │ ││ │ │!只不過是個助理教授│ │ ││ │ │教出一個會對女生動手│ │ ││ │ │打人對女生講飛機杯跟│ │ ││ │ │嘴巴都是精液的兒子。│ │ │├──┼────────┼──────────┼─────┼────────┤│87 │108 年12月8 日23│於「DCARD 論壇」張貼│家庭暴力防│DCARD 公開社群網││ │時15分 │以下內容: │治法第61條│站留言列印資料1 ││ │ │圖片:乙○○、丁○○│第1 款之違│份(第4425號偵卷││ │ │全家合照、乙○○職業│反保護令罪│第11頁至第至反面││ │ │ │、刑法第31│) ││ │ │內容:你兒子打女生傷│0 條第2 項├────────┤│ │ │害女生讓他精神出了問│加重誹謗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題明明就是你兒子無故│ │署109 年度偵字第││ │ │分手動手打人感情的事│ │29447 號追加起訴││ │ │你們大人介入什麼。把│ │書附表編號4 ││ │ │女的打傷第一時間還不│ │ ││ │ │叫你兒子道歉有本事嗆│ │ ││ │ │女生飛機杯就有本事跟│ │ ││ │ │別道歉啊!還嗆女生媽│ │ ││ │ │媽是什麼意思。妳兒子│ │ ││ │ │憑什麼羞辱女生啊!你│ │ ││ │ │這個當老師的很有問題│ │ ││ │ │欸 │ │ ││ │ │ │ │ │└──┴────────┴──────────┴─────┴────────┘附表二(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7042 號、第20

147 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告訴人 │張貼時間 │張貼之內容 │├──┼────┼───────┼────────────────┤│1 │丁○○ │107 年10月7日 │文字:「資*系張老師包庇你兒子射││ │ │ │後不理小孩生了也不聞不問你兒子說││ │ │ │你指使的~要不要出來解釋一下」 │├──┼────┼───────┼────────────────┤│2 │丁○○ │107 年10月21日│文字:公布告訴人丁○○臉書帳號,││ │ │ │並貼文: ││ │ │ │「○○○科大的○○系張○○小姐你││ │ │ │的兒子讓我女兒懷孕至今為什麼是我││ │ │ │女兒一人承擔。你兒子先前說要負責││ │ │ │,結果你為人母親指使你兒子不能跟││ │ │ │我女兒聯絡? ││ │ │ │9/13-9/27 這段時間你們一下說要國││ │ │ │光派出所談事情,我們要赴約結果你││ │ │ │們已讀完訊息封鎖!連電話也是接起││ │ │ │來後就封鎖。我女兒懷孕所有相關費││ │ │ │用都是她在出錢,為人父母為人師長││ │ │ │把事情解決不難吧!都有在國光派出││ │ │ │所記錄要去談事情那幹嘛不出現」 ││ │ │ │圖片:告訴人丁○○家人照片 │├──┼────┼───────┼────────────────┤│3 │甲○○ │108 年1 月8日 │文字:「媽寶暴力攝影師就是打人後││ │ │ │躲在爸爸媽媽後面沒擔當繼續拍照的││ │ │ │人,國中罷凌同學,高中罷凌同學,││ │ │ │去年底時還對人施以暴力,如今被對││ │ │ │方父母告,恐怖的是國高中時被同學││ │ │ │舉發還當下不承認,對於檢舉他的攝││ │ │ │影師嗆聲封鎖,媽寶程度非常人能理││ │ │ │解,這種媽寶常在別人面對說他才19││ │ │ │歲,現在的價值觀是18.9歲可以罷凌││ │ │ │可以打人可以沒擔當。奇葩大有人在││ │ │ │但貴圈就是這麼小遲早遇的到,人的││ │ │ │內外在都醜陋連照片也是如此。 ││ │ │ │這樣自私自利的人,對攝影師撒謊傷││ │ │ │害打女生還能繼續拍照,真的夠噁心││ │ │ │恐怖。」 │├──┼────┼───────┼────────────────┤│4 │甲○○ │108 年1 月9日 │文字:「高知識份子媽寶兒當街打人││ │ │ │肇事逃逸」、「打女人的施暴者」、││ │ │ │「就是他打我們同學」 │├──┼────┼───────┼────────────────┤│5 │甲○○ │108 年1 月10日│文字:「打女人喔@0000000000000」││ │ │ │、「@000 000」 │├──┼────┼───────┼────────────────┤│6 │甲○○ │108 年1 月11日│文字:「打女人的1000 」 、「打女││ │ │ │人的暴力人毆打施暴杜絕暴力」、「││ │ │ │打女人的暴力人」 │├──┼────┼───────┼────────────────┤│7 │甲○○ │108 年1 月13日│文字:「嬰靈」、「打女人」、「打││ │ │ │人攝影」、「暴力」、「打人施暴」│├──┼────┼───────┼────────────────┤│8 │甲○○ │108 年1 月14日│文字:「打女人腦部重傷騙未成年少││ │ │ │女感情跟女生借錢跟攝影師吃飯慣性││ │ │ │說謊無知的人玩女生不負責任的對話││ │ │ │一一在黑名單公佈」 │├──┼────┼───────┼────────────────┤│9 │甲○○ │108 年1 月20日│文字:「嗆攝影師腦羞才會嗆媽寶有││ │ │ │錢照相沒錢付旅館套子錢哦」、「爬││ │ │ │違樓拍照毆打攝影師女性模特要求女││ │ │ │性口交上床無套內攝射腦羞動怒嗆攝││ │ │ │影師無錢買套人前一個樣人後一個樣││ │ │ │」、「無套內攝」、「幫我咬咬啦」││ │ │ │、「是攝影版說有錢買鏡頭沒錢要求││ │ │ │女模咬咬沒錢買女模的事後藥攝後不││ │ │ │理的咬咬口交人」 │├──┼────┼───────┼────────────────┤│10 │甲○○ │108 年1 月21日│文字:「咬咬口交男出來了近期的拍││ │ │ │照又要到處騙人了毆打女性的施暴者││ │ │ │攝影騙子」 │└──┴────┴───────┴────────────────┘附表三(即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6728號判決所載附表):

┌──┬────┬───────┬────────────────┐│編號│告訴人 │ 張貼時間 │ 張貼內容 │├──┼────┼───────┼────────────────┤│ 1 │甲○○ │107年2月18日 │「渣男」、「1月多時我姐姐懷孕七 ││ │ │ │週異常出血,緊急送去急診室,因為││ │ │ │當時狀況太緊急了,姐姐在給醫生止││ │ │ │血時,同行姐姐的友人有私訊他的唉││ │ │ │居請他趕快來,結果他完全理都沒理││ │ │ │還封鎖,口口聲聲說要一起面對結果││ │ │ │真的有狀況了還在po文封鎖,好意提││ │ │ │醒他快來醫院還被封鎖?」、「隔幾││ │ │ │天早上姐姐傳訊給男方已經在醫院侯││ │ │ │診,傳訊沒有讀,打手機給他結果他││ │ │ │封鎖的電話、打line電話給他也沒接││ │ │ │,最後姐姐一人獨自看診完就回去了││ │ │ │,想當然手術也沒做,因為要另一個││ │ │ │人陪同,姐姐看完診後是哭著回家的││ │ │ │。最後已讀也沒回!這位18渣渣,說││ │ │ │要處理的是你,不來的也是你,你知││ │ │ │道動手術是要兩人一同前往,動手術││ │ │ │要簽手術同意書的嗎?最後姐姐還是││ │ │ │挺著八週的肚子回家~」、「姐姐在││ │ │ │上周拿了小孩,後續的部份很可笑的││ │ │ │是男生丟了一句『爸媽不要他們見面││ │ │ │了,之後收據都開他的名字,他會給││ │ │ │錢』之後他就把我姐姐的賴給封鎖了││ │ │ │。(要給錢還封鎖別人意義在哪)這││ │ │ │中間過程男的有出面,姐姐上次吃藥││ │ │ │完被渣男要求要口交上床,渣男突然││ │ │ │一百八十度的態度改變說什麼都是真││ │ │ │心關心身體,但是這段期間他根本沒││ │ │ │有主動關心,強調他會負責後續。原││ │ │ │來態度會改變是要上床讓他的小弟弟││ │ │ │爽而已,對話內容姐姐都有全程錄音││ │ │ │。原來父母都會庇護自己的小孩去逃││ │ │ │避責任,姐姐要調養一年以上才有辦││ │ │ │法回到健康的樣子,一句不要見面就││ │ │ │封鎖對方。」、「男方明德高中畢業││ │ │ │在教部青年計劃的第一銀行任職之││ │ │ │前空拍機上過新聞 父母任職於龍華││ │ │ │科大及聖約翰科大資管系副教授」、││ │ │ │「如果認識這個人就小心他的為人。││ │ │ │前後不一的態度跟他要求做的那些行││ │ │ │為都在音檔裡了,封鎖也只是逃」。│├──┼────┼───────┼────────────────┤│ 2 │乙○○ │107年2月26日 │張貼告訴人乙○○夫妻照片,並貼文││ │甲○○ │ │:「渣爸渣媽渣鵝子」、「來介紹高││ │ │ │學歷父母教授,在外看似形象很好,││ │ │ │但有一個射後不理的鵝子,結果,父││ │ │ │母跟鵝子說不可以在跟女的來往,鵝││ │ │ │子就封鎖了。」。 │├──┼────┼───────┼────────────────┤│ 3 │甲○○ │107年4月22日 │張貼告訴人甲○○照片並貼文:「致││ │乙○○ │ │渣男」、「致渣男,從二月得知你女││ │ │ │友懷孕至今就封鎖不理,當初說好的││ │ │ │藥錢、產檢費、陪伴你也不予理會。││ │ │ │你一個人在你的父母維護下過的消遙││ │ │ │自在,你女友懷孕的任何不適你也不││ │ │ │曾關心,孩子是你的,你也說會好好││ │ │ │處理一切,但,事實上你沒有!」、││ │ │ │「有一次你的父母還阻止你女友去找││ │ │ │你,兒子讓別人懷孕爸媽出來擋就好││ │ │ │,她當天晚上打電話崩潰大哭。你的││ │ │ │不聞不問封鎖不理讓一個她身體受傷││ │ │ │心靈受傷,她傳了好幾封簡訊給你都││ │ │ │沒有回音她每天都對著我哭,她承受││ │ │ │不了你的食言傷心而失聯,前天被發││ │ │ │現時她們已經沒有生命現象~」、張││ │ │ │貼告訴人乙○○照片並貼文:「父母││ │ │ │真的很會教」。 │├──┼────┼───────┼────────────────┤│ 4 │甲○○ │107年6月30日 │張貼告訴人甲○○家人照片並貼文:││ │乙○○ │ │「喪盡天良的一家」、「○○大學○││ │ │ │○系副教授@00000 00000的兒子 ││ │ │ │00000000000跟我姐姐交往期間多次 ││ │ │ │無套內射讓我姐姐懷孕,男生得知後││ │ │ │也沒帶我姐姐去看醫生檢查,保險套││ │ │ │也買不起事後藥的錢只出過一次,姐││ │ │ │姐懷孕後身體諸多不適他卻避之不理││ │ │ │!他的父母得知此事也告知兒子不準││ │ │ │跟我姐姐有來往,對於他們兒子所做││ │ │ │的事一概不回回應,男生丟了一個訊││ │ │ │息就封鎖我姐了!電話不接,賴也鎖││ │ │ │!拿走潮牌也不還!!這是我們高等││ │ │ │教的學者的家教~請注意他們家的││ │ │ │為人,也有其他女生被這個副教授兒││ │ │ │子玩弄過,之前空拍還被別人檢舉上││ │ │ │過新聞!」。 │├──┼────┼───────┼────────────────┤│ 5 │甲○○ │107年7月5日 │張貼告訴人乙○○及甲○○家人照片││ │乙○○ │ │並貼文:「○○科大副教授乙○○包││ │ │ │庇在第一銀行上班的兒子甲○○射後││ │ │ │不理,受害女生的家人與○○○聯繫││ │ │ │卻遭○○封鎖。其對話內容曝光,甲││ │ │ │○○傳完訊息之後就封鎖懷孕女子,││ │ │ │爸媽護航讓懷孕女子承擔後續,不聞││ │ │ │不問。眾多女子受害身為一個父親兼││ │ │ │教授包庇兒子的行為,受害的女子們││ │ │ │也因為甲○○強逼無套吃事後藥(施││ │ │ │男對於這件事沒有任何歉意,保險套││ │ │ │錢女生買,旅館錢偶爾出有時,拿走││ │ │ │對方的潮牌,甚至借手機拍某位女子││ │ │ │性愛影片,受害女子是他口中的的前││ │ │ │女友們,但他的行為一點也不,交往││ │ │ │期間劈腿、在女友面前用交友軟體約││ │ │ │砲、對外跟朋友說單身私下跟女生們││ │ │ │出去沒有報備,女生懷孕遭到處約攝││ │ │ │影師拍照,完全沒顧慮別人,攝影師││ │ │ │詢問還腦羞謾罵攝影師,之後只要有││ │ │ │人說他不對他就封鎖!音檔是施男跟││ │ │ │被害女子說的話)」、「原本施男要││ │ │ │對小孩盡點責任,但前後說詞不一,││ │ │ │事後逃之么么!注意這一家人的態度││ │ │ │,小心你們的子女別讓他們夫妻教授││ │ │ │教到以免毀了為人處事態度的價值觀││ │ │ │○○大學○○系副教授施○○○○○││ │ │ │科技大學○○系丁○○政大外交系施││ │ │ │○○第一銀行教青年專案甲○○」││ │ │ │。 │├──┼────┼───────┼────────────────┤│ 6 │甲○○ │107年7月11日 │「你是爆料公社上那個無套男嗎?為││ │乙○○ │ │什麼你爸媽要包庇?是不是像那個爆││ │ │ │料者說的那樣,ㄚ小孩出生了嗎?」││ │ │ │。 │├──┼────┼───────┼────────────────┤│ 7 │甲○○ │107年8月6日 │張貼告訴人甲○○照片並貼文:「怎││ │ │ │麼了敢作不敢當嗎!甲○○。從你2 ││ │ │ │月上床完離別後說話不算話封鎖我的││ │ │ │那天起不就應該要有自知之明,玩玩││ │ │ │我們拍拍屁股就走了,在公車上看到││ │ │ │我們卻迴避,你無情先那就讓更多人││ │ │ │知道你的無情」。 │├──┼────┼───────┼────────────────┤│ 8 │甲○○ │107年8月7日 │張貼告訴人甲○○照片並貼文:「只││ │ │ │有你們懂我的心情,爆料公社的鄭冠││ │ │ │佑的文被徹掉那就換別家爆料爆你全││ │ │ │家!當初一走了之的態度本來就要付││ │ │ │出代價,媽寶爸寶封100次照樣po」 ││ │ │ │。 │├──┼────┼───────┼────────────────┤│ 9 │甲○○ │107年8月31日 │「直接抱姪女去第一銀行找你啦幹」││ │ │ │。 │├──┼────┼───────┼────────────────┤│ 10 │甲○○ │107年9月22日 │「射後不理東小偷 還給我 有本事││ │ │ │追蹤別人沒本事接電話是嗎你繼續封││ │ │ │我繼續打繼續在你家樓下等 一人等││ │ │ │不夠就兩個人等」。 │└──┴────┴───────┴────────────────┘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