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文昱被 告 廖建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093號(後改分108年度審簡字第19號)案件,因被告廖建威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規定,聲請將判決書全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固定有明文。
惟前開聲請,需係對於確定判決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5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建威所犯妨害名譽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2 月11日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然尚未確定,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