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秀祝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4633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蕭秀祝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時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另補充:(一) 被告委託不詳記帳業者,利用不知情之簽證會計師犯違反公司法等罪,為間接正犯。(二)被告與周振章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明知未實際收取公司增資登記所需現金股款,竟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監督管理之正確性,破壞財務報表及公司登記簿等文書之公信力,所為非是,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虛列公司增資之數額非鉅,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應已反躬自省,良有悔意,經此偵、審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 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4633號被 告 林志峰
柯財○陳炫銘陳國華陳瑞生廖香純蕭秀祝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振章(所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係借款與如附表所示公司資為該等公司設立、增資等虛偽驗資使用,並藉以賺取利息之資金供應者(即俗稱「金主」)。戴銘亨(所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業另案提起公訴)、陳炫銘(係日○國際聯合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均為記帳業者,從事代客借款、辦理公司設立、增資登記及記帳等業務。詎渠等各為以下之犯行:
(一)廖香純係○○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下稱○○公司)負責人。於民國 97年6月間,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之「羅小姐」委託戴銘亨辦理資本額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之設立登記,再經戴銘亨向周振章借貸同額款項,作為該公司資本額之虛偽資金證明。
(二)陳國華係○○保溫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下稱○○公司)負責人。於97年9月間,委託陳炫銘辦理興○公司資本額500萬元之設立登記,經陳炫銘向周振章借貸同額款項,作為該公司資本額之虛偽資金證明。
(三)林志峰係○○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縣○○道○段○○○號。下稱○○公司)負責人。於98年3月間,委託戴銘亨辦理資本額300萬元之設立登記,經由戴銘亨向周振章借貸同額款項,作為該公司資本額之虛偽資金證明。
(四)柯財○係○○國限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下稱○○公司)負責人。於98年4月間,委託戴銘亨辦理○○公司資本額500萬元之設立登記,經由戴銘亨向周振章借貸同額款項,作為該公司資本額之虛偽資金證明。
(五)陳瑞生係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6。下稱威○○公司)負責人。於98年7月間,委託戴銘亨辦理資本額 300萬元之增資登記,經由戴銘亨向周振章借貸同額款項,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虛偽資金證明。
(六)蕭秀祝係○○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下稱○○公司)負責人。於100年12月間,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之記帳業者,辦理○○公司資本額1500萬元之增資登記,經該不詳記帳業者,以不詳方式,向周振章借貸同額款項,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虛偽資金證明。
二、廖香純、陳國華、林志峰、柯財○、陳瑞生及蕭秀祝均明知各自籌設或經營之如附表所示公司於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時,該等公司股東均未核實繳納股款,竟各自與金主周振章及上述代辦之戴銘亨、陳炫銘或不詳之記帳業者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周振章指定如附表所示公司負責人,至陽信銀行大安分行開立公司負責人、公司及籌備處存款帳戶等帳戶,並將該等存摺經由戴銘亨、陳炫銘及上述不詳之代辦記帳業者等,將該存開戶存摺及印章,交予周振章,周振章取得上開存摺及印章後,隨即填寫取款條、存款送款單、匯款申請書等憑據,先將其資金先轉入戴銘亨所提供其配偶○○○(所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業另案為不起訴處分)之板信銀行埔墘分行存款帳戶,經由附表所示資金流向,分別存如附表所示公司或籌備處存款帳戶,旋將上開存摺帶回影印,交給附表所示戴銘亨、陳炫銘或不詳之記帳業者,作為該等公司設立或增資時,股東繳納股款之證明,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資金流向,將各該公司存款內資金轉回上開彭靖雯帳戶,或轉至周振章個人所使用帳戶內,將該等款項歸還周振章,而未用於各公司經營。戴銘亨、陳炫銘或不詳記帳業者,取得載有存款金額之上開存摺影本後,隨即依其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製作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資本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委託書或變更登記申請書、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增資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檢附上開存摺影本,各自委託如附表所示不知情會計師柯秀環、簡耀宗、李順景等分別查核,並在上開查核報告書簽章,表明如附表所示該等公司應收股款,業已收足。嗣上開會計師將前揭查核報告書等文件交還原委託之記帳業者,該等記帳業者,即持上開文件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等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增資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認為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而於如附表所示核准日期欄所示日期,核准上開公司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該等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相關卷頁││ │ │ │ │├──┼──────────┼──────────┼────┤│ 1 │被告陳炫銘於偵查中之│被告陳炫銘坦承受被告│臺灣臺 ││ │自白 │陳國華委託辦理○○公│北地方 ││ │ │司設立登記,並代向同│法院檢 ││ │ │案被告周振章借款(每│察署( ││ │ │借100萬元,利息2,000│以下稱臺││ │ │元),作為該公司設立│北地檢署││ │ │登記驗資證明使用,同│)103年 ││ │ │案被告周振章指定至陽│度偵字第││ │ │信銀行大安分行開戶,│3446號卷││ │ │並將該帳戶之存摺交予│(頁11- ││ │ │被告陳炫銘後,被告陳│13) ││ │ │炫銘即持該存摺影本,│ ││ │ │辦理興○公司設立登記│ ││ │ │手續。 │ │├──┼──────────┼──────────┼────┤│ 2 │被告廖香純於偵查中之│被告廖香純坦承委託真│臺北地 ││ │供述 │實姓名年籍不詳「羅小│檢署102 ││ │ │姐」代辦○○公司設立│年度他字││ │ │登記,係由「羅小姐」│第4532號││ │ │帶其到陽信銀行大安分│卷十(頁││ │ │行開戶,未曾接觸該公│5-6) ││ │ │司之資本額 200萬元,│ ││ │ │該筆款項亦未用於公司│ ││ │ │經營。 │ │├──┼──────────┼──────────┼────┤│ 3 │被告陳國華於偵查中之│被告陳國華坦承委託被│臺北地 ││ │自白 │告陳炫銘代辦○○公司│檢署103 ││ │ │設立登記,曾前往陽信│年度偵字││ │ │銀行大安分行開立帳戶│第3446號││ │ │,資本額係由被告陳炫│卷(頁11││ │ │銘向他人借款,僅作為│- 12) ││ │ │設立登記使用,公司設│ ││ │ │立後即還予他人。 │ │├──┼──────────┼──────────┼────┤│ 4 │被告林志峰於偵查中之│被告林志峰坦承委託同│臺北地 ││ │自白 │案被告戴銘亨代辦○○│檢署104 ││ │ │公司設立登記,為資本│年度偵字││ │ │額300萬元,至陽信銀 │第2495號││ │ │行大安分行開立存款帳│卷(頁 ││ │ │戶,該筆款項係短期借│101-102 ││ │ │貸,未用於公司經營。│) │├──┼──────────┼──────────┼────┤│ 5 │被告柯財○於偵查中之│被告柯財○坦承受證人│臺北地 ││ │供述 │呂清國委託擔任勝○公│檢署104 ││ │ │司名義負責人,並配合│年度偵字││ │ │在陽信銀行大安分行開│第2495號││ │ │立存款帳戶,作為公司│卷(頁82││ │ │設立登記使用。 │- 83) │├──┼──────────┼──────────┼────┤│ 6 │同案被告周振章於偵查│同案被告周振章係經由│臺北地 ││ │中之供述 │同案被告戴銘亨所提供│檢署104 ││ │ │另案被告彭靖雯之存款│年度偵字││ │ │帳戶,借款給如附表所│2495號卷││ │ │示公司,作為該等公司│(頁15- ││ │ │設立或增資(即驗資證│16) ││ │ │明)使用之事實。 │ │├──┼──────────┼──────────┼────┤│ 7 │同案被告戴銘亨於偵查│同案被告戴銘亨提供另│臺北地 ││ │中之供述 │案被告彭靖雯上開帳戶│檢署104 ││ │ │存摺予同案被告周振章│年度偵字││ │ │,供作其為如附表所示│第2495號││ │ │公司向同案被告周振章│卷(頁15││ │ │借款使用,並用該等借│- 16、 ││ │ │得款項作為其代辦公司│154- 155││ │ │設立或增資登記使用,│)及臺北││ │ │且代辦○○、勝○、威│地檢署 ││ │ │達及誌○等公司設立、│104年度 ││ │ │或增資登記。 │偵字第 ││ │ │ │2495號卷││ │ │ │二(頁3 ││ │ │ │-6) │├──┼──────────┼──────────┼────┤│ 8 │證人呂清國於偵查中之│證人呂清國向被告柯財│臺北地 ││ │證述 │○借用名義,成立勝○│檢署104 ││ │ │公司,曾告知被告柯財│年度偵字││ │ │○該公司資本係借款,│第2495號││ │ │並通知或帶同其赴大安│卷(頁 ││ │ │銀行開戶。 │136) │├──┼──────────┼──────────┼────┤│ 9 │板信銀行埔墘分行存款│附表編號1- 4號,資金│臺北地 ││ │帳戶00000000000000號│流向,證明○○公司驗│檢署102 ││ │交易明細表、97年 6月│資資金,未用於公司經│年度他字││ │18日匯款申請書(受款│營。 │第4532號x│ │人廖香純)、陽信銀行│ │卷一(頁││ │帳號00000-000000號客│ │25、44)││ │戶對帳單、97年6月 18│ │及臺北地││ │日取款條(戶名廖香純│ │檢署100 ││ │)、存款送款單(戶名│ │年度他字││ │○○公司籌備處)、97│ │第11171 ││ │年6月 20日取款條(戶│ │號卷(頁││ │名○○公司籌備處)、│ │65-70、 ││ │存款送款單及取款條(│ │82) ││ │戶名廖香純)各 1紙、│ │ ││ │匯款申請書(板信銀行│ │ ││ │埔墘分行受款人彭靖雯│ │ ││ │)等影本 │ │ │├──┼──────────┼──────────┼────┤│ 10 │97年8月7日經濟部函(│被告廖香純以左列存摺│臺北地 ││ │稿)、○○公司設立登│所載金額 200萬元,作│檢署102 ││ │記申請書、登記資本額│為○○公司設立登記之│年度他字││ │查核報告書、設立登記│驗資證明,經會計師柯│第4532號││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秀環查核,再由經濟部│卷二(頁││ │資產負債表、委託書、│於97年8月7日,核准設│6-1) ││ │○○公司籌備處之陽信│立登記。 │ ││ │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 │ ││ │1250-8號(戶名○○公│ │ ││ │司籌備處)存摺等影本│ │ │├──┼──────────┼──────────┼────┤│ 11 │日○國際聯合記帳士事│被告陳炫銘任職日○國│臺北地 ││ │務所陳炫銘名片 │際聯合記帳士事務所。│檢署103 ││ │ │ │年度偵字││ │ │ │第3446號││ │ │ │卷,頁13│├──┼──────────┼──────────┼────┤│ 12 │板信銀行埔墘分行存款│附表編號5- 9號之資金│臺北地 ││ │帳戶00000000000000號│流向,證明興○公司驗│檢署102 ││ │交易明細表、97年 9月│資資金,未用於公司經│年度他字││ │10日陽信銀行陳國華存│營。 │第4532號││ │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 │卷一(頁││ │及客戶對帳單列印、陽│ │25)、 ││ │信銀行興○公司籌備處│ │臺北地 ││ │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 │檢署102 ││ │書及97年9月 10日取款│ │年度他字││ │條(戶名陳國華)、存│ │第4532號││ │款送款條(興○公司)│ │卷五(頁││ │、97年9月 12日取款條│ │70-72) ││ │(戶名興○公司)、存│ │及臺北地││ │款送款單(戶名陳國華│ │檢署102 ││ │)、取款條(戶名陳國│ │年度他字││ │華)、匯款申請書(受│ │4532號卷││ │款人周振章)等影本 │ │八(頁23││ │ │ │-31) │├──┼──────────┼──────────┼────┤│ 13 │97年9月 25日經濟部函│被告陳國華以左列存摺│臺北地 ││ │(稿)、興○公司設立│所載金額 200萬元,作│檢署102 ││ │登記申請書、登記資本│為興○公司設立登記之│年度他字││ │額查核報告書、設立登│驗資證明,經會計師柯│第4532卷││ │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秀環查核,再由經濟部│三(頁63││ │、資產負債表、委託書│於97年9月 25日,核准│-72) ││ │、興○公司籌備處之陽│設立登記。 │ ││ │信銀行存款帳號03942-│ │ ││ │0000000- 0號存摺等影│ │ ││ │本 │ │ │├──┼──────────┼──────────┼────┤│ 14 │板信銀行埔墘分行存款│附表編號10- 13號之資│臺北地 ││ │帳戶00000000000000號│金流向,證明誌○公司│檢署102 ││ │交易明細表、98年3月2│驗資資金,未用於公司│年度他字││ │0日存摺類取款憑條( │經營。 │第4532卷││ │戶名彭靖雯)、匯款申│ │一(頁26││ │請書(受款人林志峰)│ │、86-87 ││ │、98年3月 20日陽信銀│ │)102年 ││ │行取款條(戶名林志峰│ │度他字 ││ │)、存款送款單(戶名│ │第4532卷││ │誌○公司)、98年3月2│ │八(頁84││ │ 3日取款條(戶名誌○│ │-90)102││ │公司)、存款送款條(│ │年度他字││ │戶名林志峰)、取款條│ │第4532卷││ │(戶名林志峰)、匯款│ │五(頁88││ │申請書(受款人彭靖雯│ │-90) ││ │)、陽信銀行○○公司│ │ ││ │、林志峰存摺存款印鑑│ │ ││ │卡(暨開戶申請書)、│ │ ││ │客戶對帳單列印等影本│ │ │├──┼──────────┼──────────┼────┤│ 15 │98年3月 30日經濟部函│被告林志峰以左列存摺│臺北地 ││ │(稿)、誌○公司設立│所載金額 300萬元,作│檢署102 ││ │登記申請書、登記資本│為誌○公司設立登記之│年度他字││ │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驗資證明,經會計師簡│第4532卷││ │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查核,再由經濟部│三(頁74││ │債表、簽證委託書、誌│於98年3月30日,核准 │-82) ││ │○公司籌備處之陽信銀│設立登記。 │ ││ │行存款帳號00000-0000│ │ ││ │06-3號存摺等影本 │ │ │├──┼──────────┼──────────┼────┤│ 16 │板信銀行埔墘分行存款│附表編號14- 17號之資│臺北地 ││ │帳戶00000000000000號│金,證明勝○公司驗資│檢署102 ││ │交易明細表、98年 4月│資金,未用於公司經營│年度他字││ │15日存摺類取款憑條(│。 │第4532卷││ │戶名彭○○)、匯款申│ │一(頁26││ │請書(受款人柯財○)│ │、96-97 ││ │、98年4月15日陽信銀 │ │)、臺 ││ │行取款條(戶名柯財○│ │北地檢 ││ │)、存款送款單(戶名│ │署102年 ││ │勝○公司)、98年4月1│ │度他易 ││ │ 7日取款條(戶名勝○│ │第4532卷││ │公司)、存款送款單(│ │八(頁11││ │戶名柯財○)、取款條│ │-118)、││ │(戶名柯財○)、匯款│ │臺北地 ││ │申請書(受款人彭靖雯│ │檢署102 ││ │)、陽信銀行勝○公司│ │年度他字││ │、柯財○存摺存款印鑑│ │第4532號││ │卡(暨開戶申請書)、│ │卷五(頁││ │客戶對帳單列印等影本│ │97) │├──┼──────────┼──────────┼────┤│ 17 │98年6月 18日經濟部函│被告柯財○以左列存摺│臺北地 ││ │(稿)、勝○公司設立│所載金額 500萬元,作│檢署102 ││ │登記申請書、登記資本│為勝○公司設立登記之│年度他字││ │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驗資證明,經會計師柯│第4532號││ │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秀環查核,再由經濟部│卷三(頁││ │債表、委託書、勝○公│於98年6月 18日,核准│52-62) ││ │司籌備處之陽信銀行存│設立登記。 │ ││ │款帳號00000-000000-0│ │ ││ │號存摺等影本 │ │ │├──┼──────────┼──────────┼────┤│ 18 │板信銀行埔墘分行存款│附表編號18- 21號之資│臺北地 ││ │帳戶00000000000000號│金流向,證明威○○公│檢署102 ││ │交易明細表、98年 7月│司驗資資金,未用於公│年度他字││ │15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司經營。 │第4532號││ │戶名彭○○)、匯款申│ │卷一(頁││ │請書(受款人陳家凱)│ │26、105 ││ │、98年7月15日陽信銀 │ │-106)、││ │行取款條(戶名陳家凱│ │臺北地檢││ │)、存款送款單(戶名│ │署102年 ││ │威○○公司)、98年7 │ │度他字 ││ │月17日取款條(戶名威│ │第4532號││ │○○公司)、存款送款│ │卷八(頁││ │單(戶名陳家凱)、取│ │12-129)││ │款條(戶名陳家凱)、│ │及臺北地││ │匯款申請書(受款人彭│ │檢署102 ││ │靖雯)、陽信銀行○○│ │年度他字││ │公司、江振偉存摺存款│ │第4532號││ │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 │卷五(頁││ │)、客戶對帳單列印等│ │103-105 ││ │影本 │ │) │├──┼──────────┼──────────┼────┤│ 19 │98年7月 24日經濟部函│被告陳瑞生以左列存摺│臺北地 ││ │(稿)、威○○公司公│所載金額300萬元,作 │檢署102 ││ │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資│為威○○公司增資登記│年度他字││ │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之驗資證明,經會計師│第4532號││ │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查核,再由經濟│卷3三( ││ │負債表、簽證委託書、│部於98年7月24日,核 │頁13-34 ││ │威○○公司之陽信銀行│准增資登記。 │) ││ │存款帳號00000-000000│ │ ││ │-0號存摺等影本 │ │ │├──┼──────────┼──────────┼────┤│ 20 │板信銀行埔墘分行存款│附表編號22- 28號之資│臺北地 ││ │帳戶00000000000000號│金流向,證明○○公司│檢署102 ││ │交易明細表、100年 12│驗資資金,未用於公司│年度他字││ │月14日存摺類取款憑條│經營。 │第4532號││ │(戶名○○○)、匯款│ │卷一(頁││ │申請書(受款人黃明輝│ │26、109 ││ │)、100年12月16日陽 │ │-110);││ │信銀行取款條(戶名黃│ │臺北地檢││ │明輝)、存款送款單(│ │署102年 ││ │戶名○○○公司)、98│ │度他字 ││ │年7月16日取款條(戶 │ │第4532號││ │名○○公司)、存款送│ │卷八(頁││ │款單(戶名黃明輝)、│ │142-144 ││ │取款條(戶名黃明輝)│ │)及臺北││ │、匯款申請書(受款人│ │地檢署 ││ │彭靖雯)、陽信銀行○│ │102年度 ││ │○公司、黃明輝存摺存│ │他字第 ││ │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 │4532號卷││ │書)、客戶對帳單列印│ │五(頁 ││ │等影本 │ │110-111 ││ │ │ │) │├──┼──────────┼──────────┼────┤│ 21 │100年12月 29日新北市│被告蕭秀祝以左列存摺│臺北地 ││ │政府函(稿)、諱億公│所載金額 3,000萬元,│檢署102 ││ │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作為○○公司增資登記│年度他字││ │、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之驗資證明,經會計師│第4532號││ │查核報告書、登記股東│○○○查核,再由新北│卷三(頁││ │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市政府於100年12月29 │2-12) ││ │負債表、委託書、諱億│日,核准增資登記。 │ ││ │公司之陽信銀行存款帳│ │ ││ │號00000-000000-0號存│ │ ││ │摺等影本 │ │ │└──┴──────────┴──────────┴────┘ └──┴──────────┴──────────┴────┘
二、所犯法條:
(一)按公司法部分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公司法第 7條原規定公司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修正後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月6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該辦法第 2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28條之2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同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而修正前公司法第412條第2項「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條第2項「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刪除;並將公司法第9條第4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公司法規定觀之,除縮小同法第 7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並刪除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之相關規定。修正後公司法第 388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惟僅形式審查其申請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倘其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 214條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 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案中,被告等人分別提出內容不實之公司資產資料,而向主管機關先後遞件申請辦理相關公司登記,各該當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處罰要件。
(二)次按,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5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條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5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亦可資參憑。而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係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稱財務報表。被告廖香純、陳國華、林志峰、柯財○、陳瑞生及蕭秀祝各為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負責人,其製作不實之各該公司資產資料,亦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5款之處罰要件。
(三)是核被告陳炫銘、廖香純、陳國華、林志峰、柯財○、陳瑞生及蕭秀祝以不實存款證明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公司法第 9條第1項之股款未繳足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罪嫌。
被告陳○○雖非公司負責人,惟其與○○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係以同一行為接續觸犯上開三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項次│公司名稱負│記帳業者 │申請設立│匯款日期 │匯款(取款)帳戶 │存款種類│金額 │收款帳戶 │核准日期││ │責人 │簽證會計師 │日期 │(卷頁) │ │ │ │ │(管轄)│├──┼─────┼──────┼────┼─────┼─────────┼────┼─────┼───────────┼────┤│ 1 │○○國際有│戴○○ │97.7.3 │97.6.18 │板信埔墘分行 │匯出匯款│ 2,000,000│陽信大安 │經濟部中││ │限公司廖香│○○會計師事│ │ │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部辦公室││ │純 │務所○○會計│ │ │○○Z000000000 │ │ │廖香純 Z000000000 │設立登記│├──┤ │師 │ │ ├─────────┼────┼─────┼───────────┤97.8.7 ││ 2 │ │ │ │ │陽信大安 │轉帳 │ 2,000,000│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廖○○Z000000000 │ │ │○○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 │├──┤ │ │ ├─────┼─────────┼────┼─────┼───────────┤ ││ 3 │ │ │ │97.6.20 │陽信大安 │轉帳 │2,000,000 │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國際有限公司籌│ │ │廖香純 Z000000000 │ ││ │ │ │ │ │ 備處 │ │ │ │ │├──┤ │ │ │ ├─────────┼────┼─────┼───────────┤ ││ 4 │ │ │ │ │陽信大安 │匯出匯款│2,000,000 │板信埔墘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 │ ││ │ │ │ │ │廖○○Z000000000 │ │ │彭靖雯 Z000000000 │ │├──┼─────┼──────┼────┼─────┼─────────┼────┼─────┼───────────┼────┤│ 5 │○○保溫工│陳○○柯○○│97.9.25 │97.9.10 │板信埔墘分行 │匯出匯款│ 5,000,000│陽信大安 │經濟部中││ │程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 │ │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部辦公室││ │陳國華 │柯○○會計師│ │ │彭○○Z000000000 │ │ │陳國華 Z000000000 │97.9.25 ││ │ │ │ │ │ │ │ │代理人吳小冰Z000000000│設立登記│├──┤ │ │ │ ├─────────┼────┼─────┼───────────┤ ││ 6 │ │ │ │ │陽信大安 │轉付 │ 2,000,000│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陳○○Z000000000 │ │ │興○保溫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7 │ │ │ │97.9.12 │陽信大安 │轉付 │ 2,000,000│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保溫工程有限公│ │ │陳國華 Z000000000 │ ││ │ │ │ │ │ 司 │ │ │ │ │├──┤ │ │ │ ├─────────┼────┼─────┼───────────┤ ││ 8 │ │ │ │ │陽信大安 │轉收 │ 2,000,000│板信埔墘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Z000000000 │ │ │周振章 │ │├──┤ │ │ │ ├─────────┼────┼─────┼───────────┤ ││ 9 │ │ │ │ │陽信大安 │匯款 │ 3,000,000│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陳○○Z000000000 │ │ │周振章 │ │├──┼─────┼──────┼────┼─────┼─────────┼────┼─────┼───────────┼────┤│ 10 │○○有限公│戴○○山○○│98.3.27 │98.3.20 │板信埔墘分行 │匯出匯款│3,000,000 │陽信大安 │經濟部中││ │司林志峰 │計師事務所簡│ │ │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部辦公室││ │ │○○會計師 │ │ │彭○○Z000000000 │ │ │林志峰 Z000000000 │98.3.30 │├──┤ │ │ │ ├─────────┼────┼─────┼───────────┤設立登記││ 11 │ │ │ │ │陽信大安 │轉付 │3,000,000 │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林○○Z000000000 │ │ │誌○有限公司籌備處 │ │├──┤ │ │ ├─────┼─────────┼────┼─────┼───────────┤ ││ 12 │ │ │ │98.3.23 │陽信大安 │轉收 │3,000,000 │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有限公司籌備處│ │ │林志峰 Z000000000 │ │├──┤ │ │ │ ├─────────┼────┼─────┼───────────┤ ││ 13 │ │ │ │ │陽信大安 │匯出匯款│3,000,000 │板信埔墘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林○○Z000000000 │ │ │彭靖雯 Z000000000 │ │├──┼─────┼──────┼────┼─────┼─────────┼────┼─────┼───────────┼────┤│ 14 │○○國際有│戴○○柯○○│98.6.17 │98.4.15 │板信埔墘分行 │匯出匯款│5,000,000 │陽信大安 │經濟部中││ │限公司柯財│會計師事務所│ │ │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部辦公室││ │○ │柯○○會計師│ │ │彭○○Z000000000 │ │ │柯財○ Z000000000 │98.6.18 │├──┤ │ │ │ ├─────────┼────┼─────┼───────────┤設立登記││ 15 │ │ │ │ │陽信大安 │轉付 │5,000,000 │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柯○○Z000000000 │ │ │勝○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 │├──┤ │ │ ├─────┼─────────┼────┼─────┼───────────┤ ││ 16 │ │ │ │98.4.17 │陽信大安 │轉收 │5,000,000 │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國際有限公司籌│ │ │柯財○ Z000000000 │ ││ │ │ │ │ │ 備處 │ │ │ │ │├──┤ │ │ │ ├─────────┼────┼─────┼───────────┤ ││ 17 │ │ │ │ │陽信大安 │匯入匯款│5,000,000 │板信埔墘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柯○○Z000000000 │ │ │彭靖雯 Z000000000 │ │├──┼─────┼──────┼────┼─────┼─────────┼────┼─────┼───────────┼────┤│ 18 │○○○國際│戴○○山水會│98.7.24 │98.7.15 │板信埔墘分行 │匯款 │3,000,000 │陽信大安 │經濟部中││ │股份有限公│計師事務所簡│ │ │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部辦公室││ │司陳瑞生 │○○會計師 │ │ │彭○○Z000000000 │ │ │陳家凱 Z000000000 │98.7.24 │├──┤ │ │ │ ├─────────┼────┼─────┼───────────┤增資 ││ 19 │ │ │ │ │陽信大安 │轉付 │3,000,000 │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陳○○Z000000000 │ │ │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0 │ │ │ │98.7.17 │陽信大安 │轉收 │3,000,000 │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國際股份有限│ │ │陳家凱 Z000000000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21 │ │ │ │ │陽信大安 │匯款 │3,000,000 │板信埔墘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陳○○Z000000000 │ │ │彭靖雯 Z000000000 │ │├──┼─────┼──────┼────┼─────┼─────────┼────┼─────┼───────────┼────┤│ 22 │○○企業有│不詳 │100.12.2│100.12.16 │板信埔墘分行 │匯款 │15,000,000│陽信大安 │新北市政││ │限公司蕭秀│○○會計師事│ │ │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府 ││ │祝 │務所李○○會│ │ │彭○○Z000000000 │ │ │黃明輝 Z000000000 │100.12.2│├──┤ │計師 │ │ ├─────────┼────┼─────┼───────────┤增資 ││ 23 │ │ │ │ │板信埔墘分行 │匯款 │15,000,000│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彭○○Z000000000 │ │ │黃明輝 Z000000000 │ │├──┤ │ │ │ ├─────────┼────┼─────┼───────────┤ ││ 24 │ │ │ │ │陽信大安 │轉付 │15,000,000│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黃○○Z000000000 │ │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25 │ │ │ │ │陽信大安 │轉付 │15,000,000│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黃○○Z000000000 │ │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26 │ │ │ │100.12.19 │陽信大安 │轉收 │30,000,000│陽信大安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 │ │ │黃明輝 Z000000000 │ │├──┤ │ │ │ ├─────────┼────┼─────┼───────────┤ ││ 27 │ │ │ │ │陽信大安 │匯款 │15,000,000│板信埔墘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黃○○Z000000000 │ │ │彭靖雯 Z000000000 │ │├──┤ │ │ │ ├─────────┼────┼─────┼───────────┤ ││ 28 │ │ │ │ │陽信大安 │匯款 │15,000,000│板信埔墘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黃○○Z000000000 │ │ │彭靖雯 Z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