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雅馨選任辯護人 黃玟錡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姜雅馨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雅馨為記帳士,因協助處理帳務與報稅工作而結識劉妍羚,史舜華與劉妍羚則前為同事關係。被告前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虧損,致己身資金嚴重短缺,而明知本身已無資力還款之情況下,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4月間某日,向史舜華與劉妍羚2人佯稱: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借款,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每月會給付2萬元之利息,且只要於三天前告知,就保證可以將借款本金返還云云,致史舜華與劉妍羚2人陷於錯誤同意借款,劉妍羚乃於103年4月15日借款200萬元予被告;史舜華則分別於103年11月21日、103年12月31日、104年6月29日、104年11月18日及104年12月15日分別借款100萬元、50萬元、98萬元、100萬元及50萬元與被告。嗣105年6月間,被告未依約給付利息,經史舜華與劉妍羚2人詢問後,被告乃交付面額263萬2000元之本票1紙及發票人均為德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德吉公司)陳麗雲、面額各為130萬元與100萬元之支票各1紙予劉妍羚以為擔保;及交付發票人均為德吉公司陳麗雲,面額分別為220萬元、100萬元、5萬元、5萬元及10萬元之支票各1紙予史舜華以為擔保,詎上開支票屆期經提示均未獲兌現,史舜華與劉妍羚2人始悉受騙。案經史舜華與劉妍羚提出告訴,因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然而,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債權人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之情形十分普遍,這些金錢糾紛案件,通常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這些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常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或向審判機關提出自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詐欺取財罪嫌,係以:㈠被告姜雅馨於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告訴人史舜華與劉妍羚於偵查中之證述,㈢證人陳麗雲於偵查中之證述,㈣證人邵賜川於偵查中之證述,㈤、證人黃保仁於偵查中之證述,㈥證人蔡碧於偵查中之證述,㈦被告開立之本票影本1張、德吉公司陳麗雲開立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7張、告訴人等之帳戶往來明細2份,㈧被告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個人授信資料明細各1份,為其論斷依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㈠被告於本件借款後,仍然依約給付利息及償還部分借貸金額,顯見借款時並非陷於無資力,㈡欠債還錢,理所當然,縱被告於借款時表明保證還錢一節,乃事理必然,告訴人主觀上認為被告經濟情況不錯或信任被告而貸與被告,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之會員授信資料明細,顯示被告於105年12月底始出現還款延遲一個月之情況,在此之前,被告還款皆正常,且被告經通報為拒絕往來之日期為106年1月20日,被告使用花旗銀行支票存款帳戶自99年開戶至首次退票時止,長達5年有餘,且在首次退票及拒絕往來係在被告向告訴人借款之前,足見被告向告訴人借款時即103及104年間,並非無資力或周轉不良,且無信用不良,並無實據可證被告於借款之初有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情事,㈣告訴人交付借款時,或事後同意被告無須先為清償而改以換票或更改支票到期日等方式延後清償,係基於被告過往交易紀錄良好,且能因此賺取借款利息,並非因被告施用詐術,㈤被告自93年至96年間投資法拍屋,皆使用自有資金或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而為之,且當時被告配偶為職業軍人,月薪約8萬元,用以支付房屋貸款並無問題,且聯徵中心授信資料可證被告還款均正常,並延遲情況,被告並無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致己身陷於無資力之情形;㈥被告向外借貸之款項,皆係陳麗雲表示因德吉公司缺錢周轉,請被告代為向外借貸,借來之款項也都全數匯給德吉公司,由陳麗雲主導所有資金調度,被告個人支票用完後,也係由陳麗雲開立德吉公司支票向外借貸;倘陳麗雲證稱所有資金都由被告統合調度處理云云為真,則被告大可由自身帳戶直接處理,為何要多此一舉,將借來資金全數匯給德吉公司?苟德吉公司支票都由被告開立,則被告大可自由開立支票,無須通知陳麗雲,實際上每次均係被告請陳麗君開票,且德吉公司大小章係由陳麗雲保管,並非放在公司抽屜裡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被告因長期受先生家暴,情緒十分低落,在購買家具時認識陳麗雲及邵賜川,陳麗雲最初以朋友角度關懷被告,不時噓寒問暖,待被告相信後,其2人又不斷表示因邵賜川能通靈,可以看到無形世界,要相信邵賜川,又表示「能向別人借到錢,也是一種肯定自己的能力,可以把膽量加大」等語,這樣才能增加自己和小孩的福報,讓被告照其2人要求不斷向外借貸,每次借貸時都由邵賜川一同開車前去,目的在確認被告借到錢後,即要求被告將所有款項交付陳麗雲2人使用;被告只知德吉公司需要周轉,至於實際資金流向則被告完全不清楚,直到105年6月間,被告詢問陳麗雲及邵賜川,之前代替德吉公司向外借貸之資金要如何償還時,陳麗雲及邵賜川始提出花蓮土地承諾書及合約書,並表示所有資金都在此開發案裡,被告始知悉上情,在此之前被告完全沒聽說借貸之資金是用到土地開發一案,更無陳麗雲及邵賜川所述係3人合夥,以後會分潤之情;又105年7月時,陳麗雲表示需資金經營鹿谷之初陽大飯店,若經營良好,之前借貸金額可以一併償還,被告迫於無奈只好一起經營初陽大飯店,希望能早日清償借款,㈦證人蔡碧證稱被告於103、104年間僅欠幾萬元而已,且有借有還,被告並非完全沒有還款,無法證明被告借款時已無資力,㈧告訴人因有高額利息收入可供自身營運或購屋用途而借款與被告,且被告借款之目的並非供自己清償債務,何來所謂「挖東牆補西牆」;再者,被告借款時並未以任何虛假借款原因、不實之償債能力,對告訴人施用詐術,本件係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不能擬制被告於借款之初即有詐欺之故意等語。
五、經查:㈠證人即告訴人劉妍羚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被告之前
是我公司的記帳士,後來被告跟我說他想要幫我,我的資金可以放在他那邊,他幫我做投資,100萬元每月可以獲得2萬元利息,我只要有需要這筆錢,只要三天前通知,就可以把錢轉回來。我於103年4月15日轉200萬元到被告帳戶,之後還有陸陸續續進進出出,我總共匯給被告235萬元,被告有給我利息,利息部分,被告有時候是開票給我,有時候是先從本金裡面扣除利息,例如我要投資100萬元,可以先預扣裡面利息2萬元,所以我只要轉98萬元就等於有投資100萬元的額度。103年4月開始領紅利至105年6月被告就付不出來了,中間紅利都有兌現。(被告有無稱投資何項目?)被告是說因為大老闆有資金需求,這是要從中賺取資金調度的利息錢。(當時為何會決定投資被告?)因為當時被告說要幫我,我當時非常感謝被告,認為被告是我事業上的貴人。之後被告也有簽一份保證書說3天後會把資金調回來,我認為這是個保證,我當時沒想太多就決定了。」(見偵卷第70-72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3年4月15日妳是否有借款200萬元給被告?)是。(當時被告如何跟妳說明本件借款的原因?)被告是我的記帳士,她跟我聊了以後說被我的創業精神感動,所以她想要幫助我,因她有很多大老闆資源需要做資金調度,我只要把錢借給她,如果借100萬元,則每個月就有2萬元利息,她還強調只要能讓我安心,所有方法她都可以配合。因我對法律不瞭解,但在當下我有請她簽借據,因為她保證說只要我要運用資金,只要在三天前跟她說,她就可以把資金調回來,她有再三保證,只要讓我安心,她做什麼都可以,所以當時除有簽借據之外,我還將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拍照留存。(在偵查中妳說被告當時跟妳說他們在投資一個跟花蓮有關的土地開發案,是何情形?)我們到後來要把資金抽回來的時候被告就一直找理由塘塞,因那時剛好總統大選,她說陸方的資金因為進不來,這是一個非常大幾億的投資案在花蓮,是跟財團,她每次都用這套來跟我們做解釋。(妳方稱被告說是因大老闆有資金需求,當時有無講具體內容?)對,她沒有說是哪個大老闆。(本件被告向妳借款,妳交付她200萬元之前或當下,被告曾否交付德吉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麗雲的支票給妳?)每次借款的時候她都會開利息的支票,再加上本金支票給我,譬如本金還沒還,我們就會一直延。因為支票我換過很多次,一開始是否為德吉的支票我不記得,但後來我有發現是德吉公司的票,但對一開始我沒有印象是不是給德吉的支票。(妳是否知道被告與德吉公司是何關係?)當然不知道,只是後來才發現為什麼開的是德吉的票?那時候史舜華有問被告,但當時我們因在一個很巨大的信任中,所以對方講什麼,都會照單收,因為知道她是在幫我。(被告向妳為本件借款時,有無跟妳說她自己的財務狀況?)她表現的就是她的財務毫無問題、非常好,因為她到這年紀,借貸的時候她再三跟我拍胸脯保證說「這個費用姜姐會負責」,我到現在這句話還猶言在耳。」、「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就在『幫』字之下,然後讓我們產生莫大信任,如果這只是一個單純的借貸案,我們一毛錢都不會借她,因為我們非親非故,只因她是我的記帳士,在這狀態下跟我們調錢。她真的是用『幫』字跟我們說這個管道是可靠、安全的,只要我們有資金運用,三天她就可以還款並把費用轉回來,這是絕對沒有問題,因為她再三拍胸脯保證,這個資金才可能出得去。」、「(妳跟被告之間借款金額到底是多少?)到最後是230萬元。(但為何剛妳回答一開始是在103年4月15日借款200萬元,是否中間還有很多次的資金往來?)有,因中間有一次我公司有媒體費要出去,所以那時候有跟被告調回100萬元,後來那個費用回來時我又再轉回去。(妳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時間大概持續多久?)一年多吧。(這一年多期間,妳們的借貸資金是否屬於多次往來?)我資金調回來就只有那次100萬元,其他都是我有營收的時候就再把錢投進去。(為何妳要將資金再投進去?)因為那時候我都收得到利息,其實被告也利用職務之便跟我說,我在營運一個公司的時候,公司只要留10萬元周轉金就可以,其他費用都拿來生利息。
(能否說明利息如何計算、支付?)100萬元每個月就是2萬元利息,被告都是開票給我。(是否在借款當下開票給妳?)對,她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借款當下開票給我,另外一個是譬如我匯100萬元給她時,利息都跑在前面,例如可能我就是匯98萬元,先扣掉2萬元利息。(所以原則上,利息部分就在借款當下被告會開立利息支票給妳?)對。(一般妳們的借款利息是幾個月?)不一定,我們一開始好像就2個月,後來就拉到3個月,大概都2、3個月一次。(但利息支票都在借款當下被告就會開立支票給妳?支票到期時妳再拿去做兌現?)對。(是否所有的利息支票都有兌現?而另一部分妳說是在借款時直接先扣利息,所以當然利息妳也有拿到?)對。(妳剛有說被告是借235萬元,中間有多次還款?)沒有多次還款,就只有那次100萬元,那時候我有跟她講,我的費用大概一個月後會進來,當時本來她說要付我那100萬元的利息,但我跟她說就不用了,等費用進來之後我又再還回去,當時有跟她說那個費用我要做什麼用,所以她才交給我。(當跟被告說妳需要100萬元,她就還妳100萬元?)如果簡單講是這樣子,但她沒有在三天期限內還我,記得那時候大概也有一個禮拜吧。(妳總共從被告這裡收到多少利息?)差不多100萬元左右。(妳說借貸被告235萬元,但一年之內妳總共收到100多萬元利息?)是。一年多。(妳方稱資金借貸之後,你要抽回資金才知道投資案或怎麼樣?)因在我要用資金但她沒辦法還回來的時候,她每次都有不同理由和藉口。(妳方稱妳們借貸時被告會開立利息支票,還有她個人的支票作為擔保,那時候為何妳不把支票拿去兌現?因支票上會有到期日?)我剛講,我們在巨大信任下,當那個利息費用到期的時候,她也只來跟我說她沒辦法再支付利息,然後我們那支票要軋進去銀行也沒有錢,所以軋了也沒用,所以那時候她在我這邊的兩張支票,到最後我完全沒去軋。(妳剛說與被告在一年多之間有多次借貸,即利息到了?)沒有多次借貸,就只有一開始的200萬元跟後來調回來100萬元的費用運用,然後我又馬上把費用再調回去。(利息計算是以2、3個月到期之後,這中間妳說被告都有開支票給妳,所以利息支票到期之後妳都如何處理?)對,利息支票到期之後我就軋進去。(所以妳都有拿到利息?那本金支票呢?)對。本金支票也有拿到。如我之前陳述,這事情我們一開始是在一個『幫』字之下,我們對被告有一個巨大的信任在,所以當她跟我們講說她有困難的時候,其實我們都會相挺,都會覺得這些都是可以包容去接受的。像我們要告也是在一年多之後,我們真是百般掙扎之後才覺得這個案子好像不是我們想的,就是把她想成一個貴人,或是她在幫我們;但真的不是這個樣子,因為她從頭到尾都在騙,這過程中我們有換票的情形,因為她的本金支票會跟著利息走,譬如現在是3月,她就開4、5月的利息支票給我,本金支票會開在5月;如果我們要繼續,她就會開6、7月的利息和本金支票,而將原來的本金、利息支票就都換回去。(為什麼妳會跟被告在105年6月時簽立這份承諾書?原因為何?)那時候被告已經來說她的支票利息已經沒辦法付了,我記得差不多應該就是簽承諾書這時候,當時她說沒辦法支付利息了,所以支票我們也不用軋,因為裡面沒有錢,我問她要怎麼辦?她就說給她時間她會想辦法,後來我跟我朋友討論後,就覺得既然發生這件事情,我就把該走的程序都走一遍,之後他們建議我請被告簽本票再加一個承諾書,但我是法律素人根本不懂這些,所以在這過程中,我覺得至少有簽這個承諾書又有本票,就是一個保障。那時候我們在簽的時候支票還在我這邊,當時被告有講到支票的事情,就在承諾書旁邊有註解,當我收了本票後就沒再去軋那兩張支票,因為她也跟我說裡面沒有錢,我就徹底相信她,所以我也沒有去做那些程序和動作,最後是時間差不多的時候我才開始著手去做支付命令等相關程序。(承諾書上所寫的內容是甲方劉妍羚有借貸乙方姜雅馨135萬元及100萬元,這兩個金額怎麼計算出來?)我們一開始是借貸200萬元,但過程中因為有時我有一些費用需求就會將資金調回來,我的錢進來之後又再轉回去,所以到最後就是135萬元。(妳意思是指後來230多萬元是否包含利息?還是之前的200萬元後來抽回100萬元,再借給被告100萬元,還有無其他借貸?)不含利息。我抽回100萬元後,再回100多萬元,就是陸陸續續。我好像是回130幾萬元,所以到最後就變成這樣。我的意思是一開始借給被告200萬元,後面一個月左右我有先抽回100萬元資金,後來又陸續將我的資金再借給被告金額就是130多萬元。
(妳方稱陸續借貸進出的利息是否都有兌現?)有。(所以105年6月28日之前的利息妳都有兌現到?)對。(是當被告跟妳說她無法支付利息,想要跟妳討論後續的借貸關係要如何處理?妳們才有簽上開提示的承諾書?)對。」、「(妳方稱是要還回資金時才知道有所謂的投資案?)因為資金在轉的時候我當然會擔心,所以三不五時就會關心一下,但被告常會有不同藉口。」、「(妳為何會介紹史舜華給被告認識?史舜華會認識被告,是否因為妳的介紹?)史舜華是我的好朋友,我公司Opening的時候史舜華有來,當時她公司也在我公司附近。當時我有跟史舜華說我有這條收入來源,是我介紹她跟被告認識的。(這條收入來源是否指利息?)對。(妳剛回答有資金需求抽回100萬元,再借130幾萬元給被告,你抽回100萬元是在何時?)對,我在103年4月15日借給被告200萬元,大約在同年6、7月間的時候。(後面妳於何時再借130多萬元給被告?)大約再隔一個多月。(當妳又再借給被告130多萬元時,她怎麼跟妳講?)我沒有印象。(當時被告有無跟妳說她有投資什麼?或是她把錢如何運用?)都沒有。」、(〔提示審易字卷被證1、2兩張支票並告以要旨〕這兩張支票妳有無印象?妳是否有拿去兌現?)有印象,就是那次回來100萬元支票。(上面記載的日期是103年4月24日,妳現在確認是如剛所述是借貸200萬元時第一次拿回來的100萬元支票?)對,那個時間點我可能記錯了。(被證2,日期是104年3月18日的50萬元妳有無印象?)這筆我比較沒印象。(上面的『劉妍羚』是否妳簽的?)是。」(見本院易字卷第116-127頁)。依證人劉妍羚之上開證言,可以歸納出下列幾項重點:
1.告訴人劉妍羚願意借款與被告,主要係因被告以前係劉妍羚公司之記帳士,劉妍羚信任被告,且如借貸100萬元與被告,每月可獲得2萬元之利息;借貸時,被告並未表示借款之目的是投資土地開發。
2.被告向劉妍羚借貸之款項,均依約給付上開利息,劉妍羚收取被告給付之利息共計約1百餘萬元,迄105年6月起被告始未再依約給付利息。
3.雖然被告於借款時曾承諾如劉妍羚需要用錢時,於3日前通知,被告即會返還借款。惟劉妍羚於103年4月15日借貸200萬元後,曾向被告要求先返還本金100萬元,當時被告並未依約於3日內返還該100萬元本金,而係花約一星期時間始歸還100萬元,其後,劉妍羚仍願意再借貸約100多萬元與被告。可見被告借貸時承諾「如劉妍羚需要用錢時,於3日前通知,被告即會返還借款」,並非劉妍羚同意借款與被告之主要因素。
4.劉妍羚借款與被告後,隔相當時間,因劉妍羚要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始告知劉妍羚所謂花蓮土地開發案。
5.史舜華係經由劉妍羚之介紹而認識被告,且劉妍羚曾告知史舜華有關其借款與被告並收取利息之情形。
㈡證人即告訴人史舜華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於102
年5月份回台灣,劉妍羚是我以前的同事,她告訴我說她的會計師有在幫人家做投資,之後在劉妍羚公司的開幕會上認識被告,被告當時也跟我說如果我投資100萬元可以每月獲得2萬元紅利,我總共匯款398萬元,其中98萬元之部分是先扣掉2萬元利息,但算100萬元投資額度。我於103年11月21日第一次匯款給被告,當月我就領取紅利2萬元,中間被告會開票給我,剛開始都有兌現,被告至105年6月開始無法支付紅利。付紅利的之部分,如果被告無法兌現,被告會來跟我換票。(被告有無稱投資何項目?)被告當時跟我說是投資飯店、土地開發,還有她們有一個團隊。(當時為何會決定投資被告?)因為我很信任我的朋友劉妍羚,我們同時還認識被告的一個客戶,我覺得那位客戶也是很正派的人。劉妍羚跟我說你投資是你自己的事,自己做決定,所以我就決定要做投資。我有詢問過劉妍羚,劉妍羚說被告都有按時付紅利。被告有跟我說錢放在銀行沒什麼利息,等需要買房子時候,本金會比較多,她也跟我說3天前要先跟她說才能把錢轉回來。我們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簽契約。被告當時說她們有團隊在做營造工程,我們可以放心。」(見偵卷第71-72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3年11月21日、103年12月31日、104年6月29日、104年11月18日及104年12月15日妳是否有分別借款100萬元、50萬元、98萬元、100萬元及50萬元給被告姜雅馨?)對。(在前述借款前,被告當時怎麼跟妳說?借款理由為何?)她不是跟我借款,我不是借錢給她,因為我跟她不是朋友關係,我是因為劉妍羚的關係認識被告,知道她有在做一些投資,有幫一些大老闆在運作資金,所以我才會把錢交給她。(妳剛所說的大老闆是指何人?)我不知道是誰?是被告自己說的,她也這麼告訴我的朋友劉妍羚。(當妳把錢交付給被告當時或之前,她有跟妳說什麼?)我在2013年回臺灣,原來我在中國大陸工作,在5月回來後又重新聯絡上劉妍羚,當時我沒有房子所以一直想買,那時候我有跟劉妍羚談到有沒有好的投資,因為我對臺灣的股票什麼都不瞭解,所以當時就有跟我提到她的會計師就是被告姜雅馨,那時候我還不認識她,她也是另外一家美好設計師老闆的會計師,劉妍羚說被告在做一些資金調度或幫大老闆做那些,當時我問劉妍羚她是什麼樣的情況把錢給被告,她就說是資金調度或什麼之類的,我問可不可以請教被告這一方面的問題,因我心想會計師對金融環境或市場比較有瞭解。當時因為劉妍羚要創業開公司,所以她常跟被告有往來,因我跟劉妍羚的辦公室和美好設計公司都非常近,所以我們常有時會一起吃飯,因此有時他們開會時我就會看到被告,後來被告有給過我名片,因當時劉妍羚有跟被告介紹過我,說我是她的朋友,從大陸回來,以後可能也想要創業,所以以後被告可以以一個會計師來諮詢等之類的,就是如果未來我有需求,或有任何投資上面的想法可以聯繫被告。但劉妍羚也說她不管也不負責這些東西,要我自己諮詢被告姜雅馨,所以我就約了被告說,我可不可以請教她這方面的問題,後來我們就約在當時我公司樓下的咖啡廳見面,當時有問她是什麼情況,被告就有把自己跟劉妍羚的資金往來互動情況告訴我,被告當時跟我說投入50萬元每個月會有1萬元收入,可能是利息或什麼的,那時候我不知道那叫什麼,當時我心想她既然那麼資深,可以為那麼多家公司做為會計師,但因為我對於會計不是很瞭解,而她給我的名片上是寫『會計記帳』,所以我想她應該是有這個背景、資歷和能力。(偵訊時妳說『被告當時有說他們有團隊在做營造工程,我們可以放心』,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她有這麼跟我說。(被告在何時跟妳說過這件事?)因為那時候我有問她做哪方面投資?她本來說是大老闆有一些資金需求調度,因為當時她有帶一本冊子給我看,所以後來又說這像是一個備忘錄或投資項目的內容吧,說他們有在投資土地和開發之類的,可以到他們公司看一看,要介紹給我認識,因她說如果我不放心可以來看,就是陳麗雲和邵賜川,我們都會叫他們陳姐和邵大哥,因為他們年紀比較大。這是我陸續投入資金之後的事。(如上開所述,妳投入第一筆資金是100萬元,再依序為50萬元、98萬元、100萬元及50萬元,是哪個時間點被告提到有關妳上開所述土地開發、經營團隊等事宜?)第一筆資金時我是不知道,但我有點記不清楚了,可是我有手機跟被告的互動上面有記載,我可以看一下嗎?(審判長准許證人打開手機查閱資料)我看一下存摺,我不能確定,但時間是在104年11月18日、104年12月15日分別匯款100萬元和50萬元給被告,在那之前她有跟我說,確定是在那時候,否則我不會匯錢給她,當時她還有特地帶一本像A4紙印一疊,然後告訴我這是他們的投資我可以細看,也可以影印回去。(當時被告在哪個地點跟妳講這件事情?妳所謂資料是何內容?)約在我們公司即台北市○○路、臨江街及通化街夜市對面樓下的咖啡店。我看不懂,也不懂土地開發這些,是一本A4紙的影印資料,被告跟我說可以帶回去看,但我說看不懂。(投資內容是土地開發還是營造方面?)被告跟我說是土地投資、開發之類的,我不知道內容是什麼?她說是他們的團隊在做這個事情,當時我是租房子在和平東路三段靠近麟光捷運站旁的屈臣氏樓上,有時候她來跟我換票時有說我們對面的老房子裡面也有他們以前做過的法拍屋。(剛提到被告有帶妳到過陳麗雲和邵賜川所經營的公司,是否指德吉公司?)我不知道,是在新北市○○區○○○路,確切地址我不知道,因為有一次是她開車載我去。(被告帶妳去找陳麗雲和邵賜川來證明他們有營造工程?)第一次去到他們的公司,原本我並不知道那是一個公司,是我陪劉妍羚去的,因為她的辦公室裝潢是委託邵賜川和被告他們去執行,當他們要去採購傢俱或做內容討論的時候我陪劉妍羚一起去,所以我知道那個地方。之後被告有再找我去過一次,當時被告說邵賜川有一些特殊的靈通,像他們很多經營大公司的老闆要問事,都會去去問邵賜川,被告說她也在跟邵賜川學這方面的能力,那時候可能我在工作、家庭上有遇到一些困境,就說我可以問事情,但其實我是一個基督徒,我不會問。(妳第二次跟邵賜川有談些什麼?)有,但是所談跟投資項目都沒有關係。(偵查中妳提到被告就說投資案就是德吉公司的團隊,所以妳就認為被告也是德吉同一個公司或股東,所述是否實在?)是,因為被告給我的就是德吉公司的支票,那時候我問被告為什麼不是她自己的支票給我,因為我想她是開票的人,她說『因為我們是同一個團隊』。(妳拿到德吉公司的支票,是否因被告要借款時所付給妳的利息支票?)如果我匯100萬元給她,之後她就會開100萬元德吉公司的票給我,可能是要擔保還款吧。(被告開德吉公司的支票給妳,她的目的是否是要還款?)不是。(因妳說是先匯款給被告,然後她就會拿德吉公司的支票給妳,目的為何?是否為還款的擔保?)我的意思是就像一個擔保一樣,可能是擔保。當初我有問過劉妍羚的做法是什麼?她就說反正我匯款100萬元,會開一張100萬元的票給我,之後不管是叫利息或紅利,可能就按照50萬元有1萬元、100萬元有2萬元,她就是一次開這些金額給我,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擔保?也可能是擔保的意思。她就是讓我安心,要我不要擔心這是一個很小的錢。(妳剛才陳稱有拿到被告所開德吉公司的支票,能否回憶是在103年11月21日妳第一次借款,一直到104年12月15日之間的哪一次時間點?)對,我印象裡所有的支票從第一張開始,被告她都是開德吉公司的給我,因為我有印象後來我曾問劉妍羚,是否拿到的支票是姜小姐還是其他公司的名字?是不是『德吉』這一家公司?劉妍羚當時跟我說『都不知道,沒去注意到,應該是姜雅馨自己的吧』。(被告在交付德吉公司的支票給妳時,她是否親自簽發,還是其他人簽發的?)她已經都簽好拿來給我,不是當場簽。我不認得上面的字是誰寫的。(妳認為被告是德吉或同一公司股東,有何依據?妳是否理解被告與德吉公司是何關係?)因為她有一張名片給我,她自己有一個就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我不曉得。(被告帶妳去找邵賜川和陳麗雲時,有無在旁邊跟妳介紹或說什麼?)她的感覺反正這就是一個團隊,陳小姐負責什麼,可能好像人脈很廣,被告還特別拿出一本照片跟我說陳小姐之前是從事政治方面的,她的政商關係非常好,大致上沒有特別介紹,但我有發現印章上是陳麗雲的名字,所以當時被告有告訴我說,這就是德吉公司的陳麗雲小姐。」、「(就妳剛才所述,你會與被告姜雅馨認識,是透過妳的好朋友劉妍羚?)同事,對。(偵查中妳說『因為我很相信我的朋友就是告訴人劉妍羚,而且我們也同時認識被告的一位客戶,我覺得那位客戶也是很正派的人』,那位客戶是否如妳剛所述就是美好設計公司的人?)對。(妳還表示『我有詢問過告訴人劉妍羚,劉妍羚說被告都有按時給付紅利』,是否屬實?)是的。(其實妳跟被告也不太認識,為何妳會願意在一開始就借錢給她,原因為何?)我不是借錢給她。(為何妳要給付資金給被告?)我剛才有講過,我有諮詢過她,因為她的背景是一個會計師,剛開始我不是要把錢給她,只是想要獲知一些投資方面的訊息,那時候她跟我提過為什麼不把錢像劉妍羚一樣放在她這邊,這樣子獲利比較快,以後我買房子本金就可以比較大。(所謂『獲利比較快』是否如妳方才所說妳們有談好,給付50萬元每個月就會有1萬元收入的意思?)對。(所以在借錢當下,被告是說為什麼不像劉妍羚一樣放在她這邊,到時候妳買房子的本金會比較多?)對。(妳的付款方式是否就是給付金錢給被告的同時或之後,即妳們借款幾個月,被告就會開立幾個月利息支票?)對。(利息支票是否都有兌現?)有些有,有些沒有。」、「(如上開提示支票託收紀錄,在105年4月份被告開給妳的利息支票是否有兌現?)是,有的,我寫OK就是兌現的意思,是有收到。(有無印象妳投入資金給被告後,妳收到被告所給的利息總額是多少?)80萬元。
(從103年到105年妳說利息有兌現的期間,被告有無匯過本金或除了利息以外的金額給妳?)有,但是我主動要求。(之前被告有提過一些匯款證明,那些證明是否都屬實?妳都有收到錢?)對,但之前有提出比如是針對哪幾筆款項,那是不對的。(妳是說金額沒有問題,只是所對應到的可能不是哪一次借的本金,可是確實是有借有還,有利息、有支付?)有借有部分有還,然後我有要求她還的部分,之後她就沒有再還了。(後來沒有還的情況為何?)就是沒有告訴我理由,她本來說是因為投資案,因總統大選關係,好像變成綠營上台了有一些變化,就是大陸方面的資金沒有辦法進來。(這是被告主動跟妳說的?)不是主動,是後來我問她什麼情況?這就像剛我提到的,後來我再匯款給她150萬元之後,她就沒再給我任何支票或利息,什麼都沒有。(但為何會在105年4月,因如所知妳最後一筆匯給被告款項是在10 4年12月15日,剛妳說150萬元是在104年11月18和12月15日匯款,而105年4月的利息妳說仍有兌現?)對,104年11月18和12月15日這兩筆匯款在一起,對。(104年之後被告是否還有再匯還妳本金?)有。(妳方稱有到邵賜川和陳麗雲的某個地方,主要是因為要問事?)是第二次去。(就妳方才所述有土地開發,但妳看不懂內容,所以也沒詢問被告?)因為我們見面時間很短,被告她拿給我。(哪一次見面?)我們見面非常多次,因為她會來跟我換票和送支票。」、「(妳要求被告返還妳部分本金金額是多少?何時?)在10 5年1月15日她有還我50萬元、105年3月10日還有匯一筆25萬元給我,之後我有跟她說要把100萬元和40萬元調回來,最後在105年8月26日她有匯15萬元給我。」、「(〔提示審易卷被證4、5、6、7〕妳剛提到被告後來有還妳本金部分,是否如同提示所示這幾筆?)是。」(見本院易字卷第128-140頁)。依證人史舜華之上開證言,可以析知:
1.史舜華雖然一再堅稱其交付款項與被告之目的係投資,而非借貸。惟每借貸1百萬元,史舜華每月可向被告固定收取2萬元「紅利」,無需負擔任何「投資」所產生本金可能虧損之風險,且史舜華既不知被告如何運用其資金,也未過問被告究竟投資何種項目,顯見其與被告間之資金往來應係借貸關係,而非所謂「投資」。況且被告將借得之款項匯入陳麗雲、邵賜川所經營之德吉公司等帳戶,且德吉公司及陳麗雲、邵賜川確有投資花蓮豐濱土地仲介案及鹿谷初陽大飯店,並產生嚴重虧損(詳如下述),縱使被告曾向史舜華表示從事土地開發投資,亦非虛妄。
2.史舜華因信任劉妍羚,且同時認識被告之客戶,覺得該客戶係正派人士,又聽聞劉妍羚表示被告均按時支付「紅利」,會做一些資金調度,且被告表示將錢存在銀行沒什麼利息,史舜華始同意將款項交付被告。
3.被告向史舜華借貸之款項,均依約給付上開利息,史舜華共收取被告給付之利息至少有80萬元,迄105年6月起被告始未再依約給付利息。
4.被告曾經應史舜華之要求,分別於105年1月15日返還50萬元、於105年3月10日返還25萬元、於105年8月26日返還15萬元。
5.史舜華雖陳稱其於104年11月18日、104年12月15日分別匯款100萬元及50萬元與被告前,被告曾向其表示從事土地開發,且有經營團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再交付上開款項與被告。惟為被告所否認,此部分僅係告訴人史舜華之片面說詞,且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且與告訴人劉妍羚證述被告向其借款之過程不符,依前揭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尚難憑採。況且被告將史舜華借與之款項匯入其與陳麗雲、邵賜川共同經營之德吉公司等帳戶,且陳麗雲、邵賜川確有運用被告借來之款項,從事花蓮豐濱土地仲介案及鹿谷初陽大飯店投資案,被告與陳麗雲、邵賜川間屬於合作投資之團隊關係(詳如下述),則縱認被告於借貸時曾向史舜華表示其從事土地開發且有經營團隊等情,亦屬事實,並非欺罔。
㈢證人陳麗雲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你與被告關係為
何?)我們是朋友,被告於95年跟我買家具認識的。(你與被告之間有無金錢往來?)我們互相會借錢。(你除了賣家具外,有無另外設立公司?)德吉實業有限公司就是我賣家具的公司。還有一個洰(筆錄誤載為「濟」)川國際有限公司這個公司是安排節稅使用,還有用來開發票,營業項目就是做裝潢。(德吉實業有限公司除了你,還有其他誰在公司工作?)經營者是我,邵賜川是負責丈量、設計、規劃。我們工作地點都在新北市○○區○○○道○段○○○號。工作範圍大部分在桃園、新北市,工作項目是整體裝潢設計,之後再給屋主去販售或使用。(被告與德吉實業有限公司有何關係?)被告是記帳士,時常來我們公司幫我們規劃財務方面。他在我們公司只負責作帳。(工作範圍有無涵蓋花蓮?)沒有。(工作項目有無開發土地?)沒有。(為何於104.4.28存入50萬元至姜雅馨中國銀行帳戶?)我不太記得了。我與被告金錢往來太多了。大部分是調來的錢是要補票的資金。(你們這些金錢往來與土地開發有無關係?)沒有關係。(有無聽被告說過土地投資案?)被告其實很神秘。我之前需要資金周轉,我把我的房子先借名登記給被告,再用被告名義向銀行借錢,借來的錢我拿去補我資金缺口。但因為房子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於106年時候要我搬出去,後來經調解後我搬出去,被告就把房子賣掉。」、「(你總共借給被告多少錢?)我與被告是共同經營法拍屋。我們借進來的錢馬上就使用掉,沒有說特定保管是誰的帳戶。(你們何時開始經營法拍屋?)我們是93年開始到96年經營法拍屋。96年後就開始做家具。96年之後我與被告金錢往來都是過票的錢。(為何你與被告過票的錢這麼密切?)因為財務部分是被告負責,我一直開票貼現,我借的錢是要去補我96年火災損失1千多萬元,就是我剛剛提到的新北大道的川錦日式傢俱公司。(是否認識劉妍羚、史舜華?)有照過面但是不熟。(告訴人稱支票由你開立,是否如此?為何?)德吉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是我,但是票都是由被告開出去的。這都是被告接洽的,我不知道。我們票是放在抽屜裡面,被告自己去拿交給告訴人。」、「(有無跟花蓮地主仲介的案件?)那是證人邵跟對方接洽的,我沒有跟對方接洽。(上開仲介花了多少錢?)長期仲介大概要花300萬元以上,他們往來的交通費、地主大概有17個,中間還有一個林、陳先生跟證人邵接洽,他們有說如果仲介成功會有佣金2400萬元給證人邵,我們都是拿現金,地主名字不知道,跟我們接頭的對方叫陳重,但現在已經都失聯了。」、「德吉實業有限公司一直到104年4月,但之後還是有零零星星的客戶,一直到105年6月之後就完全沒有,零星業務一個案件有時候大約幾萬元,有泥作方面少量的改建。支票都是放在抽屜,被告有需要的時候自行拿取,我是基於信任,但票上面的章跟名字都是被告書寫用印的。被告在德吉實業有限公司沒有股份,但是有參與法拍,法拍屋在臺北、新莊很多,有用我或被告個人名義去購買。92年開始做法拍屋,從96年開始資金就開始有缺口了,法拍屋就沒做了,中間有賣法拍屋就是要去補利息及本金的缺口,從96年至今利息用已經4000萬元,一個月大約100萬元,目前還欠本金3500萬元。借錢的部分都是我跟被告一起借錢,利息也是一起還沒有分比例,我都是跟自己親戚朋友借錢,算的出來的有7個,至於被告資金來源我不清楚。105年鹿谷的初陽大飯店是我、證人邵、被告有實際投入資金及經營,我投入210萬元左右,這個錢也是借的,邵負責裝潢沒有投入資金,被告沒有投入資金,但半年之後都是被告在經營。我於106.1.21打了電話4次至警察局請警察來處理,因為被告找10幾個人說要來接管,我就給他了。被告是知道德吉實業有限公司104年的營運狀況。(你剛才說被告可以至抽屜拿支票,是做何用途?)我是同意被告去拿支票做貼現,再把借來的現金過票。」(見偵卷第372-373、405-407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妳跟被告是何關係?)朋友。(妳跟邵賜川是何關係?)我們應該是共同在做生意。(妳是否德吉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是。(除妳之外,還有何人也為德吉公司工作?)我們有開大型傢俱,其他工人不能算是我們員工,因為我們都用發包方式,有水電、木做和油漆,那不屬於公司,有參與公司經營的是我和邵賜川。(被告跟德吉公司之間有何關係?)有共同投資法拍屋,還有其他。(請詳細敘述被告從何時開始,如何跟妳有共同投資法拍屋的關係?)大約在90年以後,距今有超過10年以上,姜雅馨跟我和邵賜川有共同投資法拍屋,比如我錢不夠,姜雅馨就會協助我,而邵賜川不沾這一塊,只會說哪裡可以買。錢的方面是我和姜雅馨兩人謀合在運作,我們買很多間,但那時候因為政局關係是陳水扁當選,當然我們不談總統這個區塊,所以房地產有卡住很久,差不多有六年,在期間買當然會有賺,可是卡久了就一直在貼利息,所以就有去負擔到。」、「(德吉公司的營業和工作範圍是什麼?)現場賣傢俱,也有承包一些住家的重整裝潢。(除德吉公司之外,妳還有無設立其他公司?)以前是因為發票金額的關係,所以我有另外成立一家洰川國際有限公司,是拿來報帳用的,就是為了發票節稅才登記的公司。(請詳述妳的德吉公司和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我們共同投入一個投資案就是共同去拿錢,當然就是沒有賺,才會一直拿錢去付利息,所以要怎麼說誰欠誰?應該按理講是各自負擔虧損,所以就各自拿錢,我欠的是自己的債主,她欠的是她的債權人。被告她不能算有欠德吉公司錢,我們是共同經營的一個工作,只有互相虧損,沒有說誰欠誰。(妳與被告共同投資法拍屋,妳們各自虧損多少?)我想那也不算虧損多少,無法計算,因是長期累積,幾乎大件的都在姜小姐名下,賣掉的時候被利息拖去了,所以獲利所剩無幾,如果一間說獲利2、300萬元,根本幾個月就分掉利息,根本就沒有獲利。(妳說幾乎沒有獲利,但有無嚴重虧損?)有,就是因為票信的問題,要維持信用,所以不斷地去借錢。我曾經向地下錢莊借到7、800萬元,就因為一直要維持票信,是希望手上持有買進的法拍屋房子,在賣掉出清的時候看能不能還掉及繳清借款;不是我們惡質,明知不會過就一直去騙人家,因為如果我們有那些資產時就是希望這樣做。(偵查中妳證述『被告在德吉實業公司沒有股份,但有參與法拍,法拍屋在臺北、新莊很多,有用我或被告的名義去購買,92年開始做法拍屋,96年開始資金有缺口,法拍屋都沒有做,中間有賣法拍屋就是要去補利息及本金的缺口,從96年至今利息費用已經4000萬元,一個月大概100萬元,目前還欠本金3500萬元,借錢部分是我跟被告一起借錢,利息也是一起還沒有分比例』,所述是否實在?)對。(因這些法拍屋的債務利息,妳跟被告在103年1月起到104年12月間,妳們每個月都要負擔100萬元利息?)對,差不多有7個月的時間是100萬元,但到最後面就越軋越多。(虧欠本金的部分是多少?)我這邊有3500萬元,是我個人向我朋友拿的部分,被告的部分我不知道。(妳方稱與被告每個月要負擔100萬元利息,妳們各自要負擔多少?)不是,是我們算起來的意思,如果她加進來,將來也是從賣房子的利潤裡面去扣。應該開我的票就是這樣子,就拿東牆補西牆,所以要怎麼說,就是為了維持我的票信,不夠錢的時候就一直追錢,應該說我們向人家調錢,因為我們在做生意,所以利息給人家賺是理應的,是因為我們的投資不當,而且時局上也變遷,我們也損失很多。(103年1月間到104年12月間如妳方稱因法拍屋造成債務,被告部分要負擔多少利息?)這個部分我沒有跟她溝通過不知道,100萬元是我們合算,因為我們向人家調錢,大概列下來一個月差不多要100萬元利息,差不多長達有7、8個月的時間。(是否妳與被告兩人要支付的利息共同加總是100萬元?)是。(若再加上本金清償,從103年1月到104年12月間,妳與被告每個月要負擔多少?)我記不得。(妳跟被告合作投資法拍屋比例為何?)我們都用信用講的,每一個個案不一樣,而且賺的錢因前面每一個都有裝潢,所以錢已經軋進去了,後面所有的獲利光貼這些都不夠了,所以不曾去說過分多少。(被告大約有無佔掉一半?妳與被告之間共同所投資的法拍屋平均計算妳們各佔多少?)應該我們兩個人各三成,剩四成就運作在所有的開銷方面,但還沒分過錢。(若照妳所述其實妳們就是一人一半的意思?)應該也可以這麼說。(妳和被告何時開始無法辦法處理這些法拍屋,即周轉不過來?)105年5月下旬,周轉困難已經好幾年了,差不多92或93年開始,但最困難是在96年左右,就是軋進去的錢調動不過,每個月要負擔100萬元利息是在105年的階段。(103年1月到104年12月這階段的利息大概欠多少?)剛開始沒有什麼利息,只是沒辦法剩很多錢,不過在運調時有錢來就可以還人家。(妳現在是說周轉,但我是問妳那時候每個月利息負擔多少?還是如妳剛所說就是100萬元?)對。沒有,100萬元是後面的4、5個月。(改稱)是7個月,100萬元是7個月的時間,但前面是沒有什麼利息,剛開始做會輪,因為我們還有在經營現場傢俱,所以賺的也都一直軋進去。(被告跟妳處理法拍屋時所造成的債務,是否用德吉公司的支票去清償?)對,幾乎都是開我的票比較多。(照妳所述被告因跟妳合作法拍屋買賣造成資金缺口,所以才去使用德吉公司的支票去對外借款?)我用的是100張,所以量比較多,因為大家是合作關係就沒有其他想法,所以就都用我的,因為共同事業,當然我就沒再去想其他,她是用我的票。(被告是否拿德吉公司的支票去借資金來還法拍屋到期的支票債務?)是這樣子沒有錯,但也不完全,因為錢不夠的時候就用開票去周轉錢,就是這樣子。(被告去跟他人借新債還舊債,以此方式的起迄時間為何?)我記不得,差不多有六年的時間是這樣在周轉,因有缺口,前面是因為資金,就是拿了就可以馬上還人家,我們很快就可以還,但嚴重是在後面六年,從105年我們就沒有再金錢上的關係,這樣推下來差不多是100年的時候,算是我們有積壓利息比較嚴重是在100年、101年開始,後面當然只是貼一下也是會,因為在做生意。(妳說利息積壓比較嚴重是在100年、101年開始,這時候妳與被告每個月要負擔利息多少錢?)差不多要20幾萬元。(若照妳前述,妳們是否是一人要負擔一半?)因為票用我的,所以沒有一人一半,只是讓它共同能過。(是否妳們的債務都混合在一起?)也可以這麼講。(偵查中妳說與被告共同經營法拍屋,借來的錢馬上就使用到,並沒有說保管在誰的帳戶,妳們是在93年到96年經營法拍屋,96年之後開始做傢俱,96年之後妳跟被告金錢來往就是過票的錢,因為財務的部分是被告在負責,妳一直在開票貼現,借了錢是要補96年火災損失1000多萬元,就是妳剛所提到的新北市○○○道德吉傢俱工廠的損失等語,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火災燒掉的損耗就已經1000多萬元了。(依照妳在偵查當中所述,被告也要負責對外借款供德吉公司的資金需求,是否正確?)也不完全這麼講,因為我們是共同的事業時才會共同出這個力,如果以我公司要用來運作,那是我個人公司的事。(是否妳跟被告之間債務只因法拍屋所發生的關係?)還有一點飯店的小投資,現在已經收了,在鹿谷的初陽大飯店,我們是在105年8月10日接的,當初錢是我去借300萬元,是弄飯店裡面的裝潢和改善。(被告就初陽大飯店的投資有拿出多少資金?該投資是誰主導的?)我不知道,帳都是她在做,也不知道她有沒有拿資金出來投資?因為她沒有詳細告知。剛開始是邵賜川規劃,我認識他22年,他不沾錢這區塊,後來就由姜雅馨接管主導。(依妳方才所述與被告一起投資法拍屋失利,是一直靠借款來兌現已經到期的債務,是否正確?)因為一個沒有賺錢的經營,而日積月累一直滾、軋,所以債務就會龐大,是這樣講沒有錯,經過就是這樣子。我們很辛苦是拿來的錢都在軋每一張票讓它能每天安全通過,就為了要維持信用,因為我們一直希望有再來的機會。(就是借新債來還舊債?)對。」「(103年1月開始到104年12月之間,被告跟德吉公司或妳還有無新的投資案?)就有提到剛講的花蓮那一塊,我們有醞釀了幾年,但沒有跟人下訂,可是那個費用來來去去,我們那邊有仲介就是牽線的人,裡面有一塊有耗了四年,就是石梯港這一塊,我想這也因為我們的經驗不足,所以誤判聽人家的,說旁邊周遭都是嘉新企業集團要買,叫我們先買旁邊的農地,對方有拿錢說要拿錢給地主,這個費用我們就大概花了300萬元,因為我想有告訴他說我農地裡面就已經付了8100萬元,但我的部分為什麼沒有回來?後來才知道原來是騙我們,我就開始到花蓮去找,但就沒有這回事。(妳剛說的花蓮土地仲介案這筆與被告有無關係?)被告有參與,費用也是我們共同支付,但是後來在105年發現沒有的時候就沒有成形。(該投資案於何時開始?)是在99年、100年開始我們有在從事花蓮石梯港土地的仲介買賣,一直到105年中我們才發現被騙。(被告與妳在這筆花蓮土地仲介案,妳們的投資比例為何?)因為沒有事實的東西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我們都是賺回來的公家分,我當時拿300萬元出來,被告欠錢時就去追錢,所以我也不曉得比例。(所以妳們是法拍屋的債務,再加上花蓮仲介案的債務,所以就越滾越大?)也可以這麼講。(當時檢察官有提示告證5、6,告訴人說支票是由妳開立的,妳當時回答德吉公司的負責人是妳,票都是由被告開出去的,都是被告接洽的妳不知道,妳們的票都是放在抽屜裡,被告自己拿去交給告訴人,所述是否實在?)實在,這個我有講,因為姜小姐會告訴我她要開票給誰,大家共事,所以我就不會去質疑,就是因為大家互動相信就這樣。(妳只是因為相信,被告就可以自由去使用德吉公司的支票?)對。(據你了解,被告在這段時間裡有無使用她個人的支票去對外借款?)我不會去過問她,她可以來告訴我她要做什麼,我都想人的相處就不需要這樣,她的問題不會讓我知道。(妳與被告之間有無金錢往來?)有,就有共事。(若依妳之前偵查中所述,妳們的錢是用來讓德吉公司過票要兌現到期的支票,是否正確?)我有自己的債務要過,她開出去的票應該說要兌現,所以我們負債就是這樣來的,沒有說是誰的。(被告有無帶史舜華到德吉公司去參觀過?)史小姐也會去找她,而她的辦公室也在裡面,所以會經過我們前面的客廳,所以有看過,也有招呼過,但是不熟,我們沒有深入談過話。(這大概在何時?)應該是在104、105年這個階段。(被告帶史舜華到德吉公司去參觀是何用意?)目的就是找姜雅馨,我不知道她們談什麼事情。」、「(公司大小章由何人保管?)放在抽屜每一個人都可以,姜雅馨都看得到。(如果被告可以使用,為何如妳方才所稱被告要告訴妳說她要開票給誰?)因為她很有禮貌,就說今天她要開給誰,她會這樣子告知我。(妳剛不斷說與被告之間的債務非常混亂,妳也搞不清楚到底誰欠誰?那被告借進來的錢是否都有轉到德吉公司供妳運用?)不一定。(被告有無去外面借錢轉匯到妳公司供妳運用?)有,但是有價值的房產都登記她名下,那當然是一個共事。(剛妳不斷所說的利息部分都是用在哪一些項目或虧損?)因為我們向人借錢,有時候時間到,都是開我的票由我們這邊,如果我能夠轉得開,我這邊就一直付。(剛妳說被告有去外面借錢匯到妳公司,妳是否有告訴她為何要去外面借錢?)沒錢,因為債務的內容和情況並不是完全我一個人可以控管的。她很清楚不用問我,有沒有欠錢?她很清楚,為什麼要問我。(法拍屋的錢是由誰出?)為什麼法拍屋會登記在姜小姐名下,因為第一筆款是她付的,她從外面先調進來,至於裝潢部分是由我們負責,因為師傅都是我們這邊的人。(你們有無跟被告請款?)沒有啦。要看看是哪一個部分,有請款。(法拍屋是怎麼支付房貸?)要問被告姜雅馨,因為我有一個現場要搞,所以我不清楚這些。(是否所有法拍屋的錢都由被告這邊做運作?)對。(既然如此,為何妳這邊要支付利息?)因為欠人家錢,姜雅馨會跟我講,我要開票出去,我難道不用繳嗎?(妳剛不是說被告有開自己的票去外面借錢回來,為何是開妳的票?)我手機裡面有拍照儲存,這都是她的筆跡。因為我們的債務不是1天、2天可以講得清楚,本件裡面所有的目標物只因為要把我們公司裡面共同對外界的經濟撐起來,看能不能在把房子出清的時候,能夠一一的讓不能給我們拖延的還給人家。(德吉公司的錢有無用到如剛所說的花蓮開發案?)不是德吉公司,是我去向人家借的。(妳的錢從哪裡來?)朋友借,跟我的債主借。(錢是否都沒有進到德吉公司?德吉公司的錢沒有用到花蓮的土地開發案?)德吉就沒有錢,我要軋進去時就要去外面借先調,一直在找機會生存。(妳有無跟被告講有花蓮土地開發案這件事?)她一開始就知道。(被告有無向妳問過投資項目、內容、分攤比例等?)沒有。(妳有無請被告去外面調錢供妳用土地開發案?)這部分又回到剛剛那些話。300萬元是我軋在花蓮這一塊,『初陽』是另一塊,也花費差不多是300萬元,所以就等於600萬元。(就花蓮飯店的承諾書中,如果案子成了,佣金要給誰?)佣金是公司,對方雖然開出登記給邵賜川,可是金錢都是我跟姜雅馨兩個人在管理。(花蓮土地仲介案如果完成,佣金獲利妳與被告之間要怎麼分?是否一人一半?)不一定。(妳們有沒有談?還是妳也不清楚?)不是不清楚,因為我們是三個人在執行,邵賜川是規劃而已,但是獲利的當下還沒有遇到實現,所以就沒有談要分多少。如果有獲利,差不多是我、邵賜川和被告每個人都各三成。(當時有講到如果仲介成功會有佣金2400萬元給邵賜川,你們都拿現金,這是何意?)對,2400萬元是對方即花蓮土地的仲介寫說地主林先生要給我們的佣金。我說拿出去的錢交待她,因說有17位地主分別要給幾萬元,我都拿現金出去,我講的是這個意思。(妳拿多少錢出去?)是總共在花蓮那個區塊費用就差不多300萬元,就拿來拿去,因為就告訴我地主要錢,誰分別要多少要綁等等。(被告是否知道妳有資助這些錢?)我有跟她講說『今天陳重又叫我寄多少給他,說他沒拿到錢就沒辦法統一整合』。(所以就花蓮開發案是否都是妳在付錢?有無請被告去外面調錢?)這個部分都是我實際匯給對方的。沒有。(偵查中妳說初陽飯店部分被告有匯入資金投入管理,是否正確?)我不知道,前面一段裝潢整理費用都是我支付的,後面她接管去經營的時候我就不清楚,因為那時候我們已經離開了。(被告匯款到妳德吉公司的戶頭總共多少錢?)沒辦法計算,我不知道。(沒辦法計算的原因是否因為太頻繁或如何?)不是太頻繁,是在那個環境之下我們沒有辦法去紀錄,尤其也沒有看簿子。(簡言之如果妳缺錢時是否就跟被告說妳缺錢,請她外面調錢的意思?妳有無告訴過她原因?)是因為她開我的票要過,我說這張我沒辦法付,所以她就要再去調現,就這樣子在輪迴。」、「(妳剛有說是跟被告合作合夥法拍屋對外借錢,被告和妳有無向地下錢莊借錢周轉?)她的部分記不得,但是我們都是借、還,她的票出去差不多向地下錢莊借150萬元,都是在後面這一段,應該是105年年初到年中6月底。」、「(為何被告向地下錢莊借錢妳會知道?)沒錢要付票款。(所以是妳或被告拿票去跟地下錢莊借錢?)我們各自接觸,地下錢莊一定是要對人。(你為何會知道被告有拿票據跟地下錢莊借錢?)因為她會跟我講。(被告什麼都會跟妳說?)因為經濟上有互動一定都會講。(104年底時登記在被告名下,是妳們共同投資的法拍屋有多少棟未賣出去?)有三棟大棟的,一棟小棟是我的房子都登記在姜雅馨名下。(三棟大棟的法拍屋後來有無處分賣掉?何時?)有,全部都賣掉。我不知道,全部都她一個人經手。(賣掉的獲利情況如何妳是否知道?總共價金多少?)我不知道。(妳跟被告已經借不到錢真正周轉不靈是在何時?)差不多在105年10月以前。(後改稱)應該是在10月左右。」(見本院易字卷第140-159頁)。依證人陳麗雲之上開證言,可以歸納出下列幾項重點:
1.陳麗雲係德吉公司及洰川公司負責人,邵賜川亦參與經營德吉公司,被告負責調度德吉公司之資金。德吉公司從事傢俱販賣及裝潢等業務。另外,陳麗雲與被告自93年起共同投資法拍屋。被告經陳麗雲之同意,使用德吉公司支票向外調借資金。雖然德吉公司之財務狀況緊迫,惟仍有零星業務,陳麗雲與被告間雖然需支付龐大利息,但仍可周轉支應,直至105年10月間被告與陳麗雲始周轉不靈。
2.被告與陳麗雲、邵賜川自99、100年起共同參與花蓮豐濱土地仲介案,曾花費逾300萬元,如果仲介成功,約有2400萬元之佣金收入,被告與陳麗雲、邵賜川可各分3成。陳麗雲與邵賜川在此仲介案上耗費約4年時間,直至105年中始發現無法成功。
3.被告與陳麗雲、邵賜川於105年8月間共同投資經營鹿谷初陽大飯店,陳麗雲投入資金約300萬元,半年之後由被告經營。
㈣證人邵賜川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知悉德吉實
業有限公司?)知道。這是做家具的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陳麗雲。(經營者有何人?)陳麗雲跟我。(你負何事?)我負責裝潢、設計及施工,陳麗雲負責找資金。我們工作範圍大部分在新北市,其他縣市比較少,沒有在花蓮。(公司從事何項投資?)沒有。以前有在標法拍屋,標回來整理後再出售,但是已經是很久以前的事,最近十年都沒有再做了。(被告在公司擔任何工作?)我們與被告是朋友,大概是十年前大家有合作買法拍屋,整理後用出售給別人。這十年間被告有幫德吉實業有限公司去借錢,我們公司要繳很多利息。我們公司的帳都是陳麗雲及被告在負責,總共借多少錢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每天都要被利息追。我們也有跟地下錢莊借。借來的錢除了還以外就沒有做其他投資了。(有無從事土地開發投資?)沒有。(與被告間有無金錢往來?為何?)沒有。(為何陳麗雲跟被告有大量的金錢往來?)我不知道,帳都是他們在管的。錢是德吉實業有限公司欠的,因為借錢來買法拍屋,但之後卻賣不掉。當時開很多票,為了票信問題去借錢來補支票的票款,就越欠越多。90幾年發生火災把我的家具燒掉了,就造成資金短缺,而且本來就欠錢。」、「(有無被告所述花蓮佣金案件的事情?)那是一條佣金,如果有成交要給我。那是一塊土地,地主拜託我們出售那塊土地,如果有成交有6億多,佣金大約2,400萬元左右,我們不需要投入錢。(你們仲介上開花蓮案件,是否有支出費用?)花多少錢我不知道,我沒有在管帳。
我知道對方的仲介會跟陳麗雲拿錢,但拿多少錢我不清楚。」(見偵卷第403-406頁),又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你與被告是何關係?)沒什麼關係。(你與陳麗雲是何關係?)共同工作的關係。(你是否為德吉公司的股東?)是。(德吉公司實際經營者是誰?你與陳麗雲是否公司的實際經營者?)這沒辦法說是實際經營者。是。(被告姜雅馨有無參與德吉公司的實際經營?)她沒有參與經營。(被告是否有跟陳麗雲合作買賣法拍屋?)有,算是。(德吉公司實際的營業項目和工作範圍是什麼?)買賣傢俱,然後多少接一些裝潢。(法拍屋買賣是否你們公司的營業範圍?)有合作。(被告有無替德吉公司對外借錢周轉?)有。(從何時開始?)記不起來,錢我都不知道,錢大部分都是被告跟陳麗雲找的。(你有無一起參與合作法拍屋的買賣?)這個都是用嘴巴講的,她們實際上有去買法拍屋,但我沒有實際拿錢出來投資,因為我都沒有錢。(當要去尋找法拍屋標的時,你有無幫忙找?)我有,但我記不起來從什麼時候開始,因為我沒有在記事情。(被告跟陳麗雲合作買賣法拍屋的資金來源和債務情況如何?從何時開始?)她們都去外面借的。錢的部份我都不瞭解。(買賣法拍屋產生資金缺口大概積欠多少債務?)我不清楚。(被告和陳麗雲之間合作買賣法拍屋各佔比多少?)記不起來。(被告和陳麗雲合作買賣法拍屋從103年到104年底每個月要負擔多少?)我都不知道。(陳麗雲從何時開始借新債還舊債?)票在周轉,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被告跟陳麗雲投資法拍屋買賣造成的債務,是否被告後來周轉不過來的原因?)這我不清楚。(被告跟陳麗雲因為法拍屋造成的債務,是否拿德吉公司的支票去清償和借款?)是。(被告能否自由使用德吉公司的支票?)票我沒有管,不瞭解。(被告有向劉妍羚借款200萬元此事你是否知道?)被告有叫我開車載她去,其他我不知道。(你於何時開車載被告去找劉妍羚?要做什麼?)我記不得。不知道。(被告向史舜華借款你是否知道?)有聽她講,但內容我就不知道。(被告拿支票給史舜華,你有無陪同她去?)我不知道這件事。我大部分都是開車到樓下,剩下就是她們去辦自己的事情,因為我都會開車在路邊等,如果要去哪裡她會叫我開車載,內容我就不知道。(偵查中你證述『我們與被告是朋友,大概是10年前大家有合作買法拍屋,整理後再出售給別人,這10年間被告有幫德吉實業有限公司去借錢,我們公司繳很多利息,我們公司的帳都是陳麗雲跟被告在負責,總共欠多少錢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每天都被利息追,我們也有跟地下錢莊借錢,借來的錢還了以外就沒有做其他的投資』,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說你們每天要被利息追,從何時開始?)我知道的就是她們在轉錢,都利息在軋,時間我不知道,確實記不起來,因為錢的部分我沒有在管。」、「(你們投資法拍屋到96年轉不過來是不是?)我知道錢借很久,剩下的我都不知道,幾年這些我都不清楚記不起來。(陳麗雲和你及德吉公司實際上有無從事土地開發投資?)沒有。(你們有無在花蓮有土地開發投資?)沒有。(被告有替德吉公司借錢來填補支票債務,就是你剛說的『落票康』?)對,這就是陳麗雲和姜雅馨,錢都是她們在管處理的。(實際上是否拿去還舊債沒有投資,是否正確?)錢的來龍去脈我不清楚,沒有去投資什麼,我知道是只有這樣,都在『落票康』。(檢察官問為何陳麗雲跟被告有大量的金錢往來?偵查中你回答『帳都是她們在管的,錢是德吉實業有限公司欠的,因為借錢來買法拍屋,但之後去買股票,當時開很多票,為了票信問題去借錢來補支票的票款,所以就越欠越多,90幾年發生火災把我們傢俱燒掉就造成資金短缺,而且本來就欠錢』,所述是否實在?)那時候知道的就是這樣,對,實在。(偵查中你證述說『地主拜託我出售那一塊土地,如果成交有6億多元,佣金大概2400萬元,我們不需投入錢』,所述是否實在?)有花費用。實在。(這個土地仲介案是何人去接洽?)有一個叫陳重,他應該算是中間人吧,都是陳先生去跟地主談,他都來我們公司,大家好像是朋友一樣,他跟陳麗雲認識,所以大部分都是他們談,我不清楚陳先生會不會跟被告談。(這個土地仲介案與被告有何關係?被告能否分配獲利你是否清楚?)沒有談到這麼細膩,只知道有一筆佣金就這樣子而已。因為這是沒有成的事情,說這些就沒有意義。(這個仲介案仲介過程實際花費多少錢?何人出錢?)錢的事情我都沒管不知道。」、「(有無跟被告說花蓮土地開發案若談成,可以分你多少錢?)沒有談到那一塊。(你有無看過花蓮開發案的承諾書?)有看過。(內容有講到『如果談成,佣金部分是2400萬元全額支付給邵賜川』,是否正確?有無此事?)對。有。(為何你都沒有出錢,但土地開發案的佣金要支付給你?)因為我、陳麗雲、姜雅馨大家在一起,我比較年長,花蓮陳先生就說寫那一張說佣金要給我。那是一個名義上,至於要怎麼分配?因為大部分錢的部分我沒去管過,也沒去收過半毛錢,如果這個案子真有談成,也是整筆錢都匯入德吉公司。(你有無曾跟被告講過『能向別人借到錢也是一種肯定自己的能力,可以把膽量加大』這句話?)忘記了。(被告都怎麼稱呼你?)她稱呼我師兄,我本身有點靈異能力,有在修行吃素30年。」、「(德吉公司實際經營者是你與陳麗雲,陳麗雲法拍屋的投資也使用德吉公司的支票,法拍屋的合作是否是陳麗雲和德吉公司混在一起與被告合作?)對,就是德吉公司跟姜雅馨合作。」、「(剛陳麗雲陳稱如果花蓮土地仲介案成功獲得2400萬元佣金,會分成三等份,即你、陳麗雲和姜雅馨各三成,有何意見?是否正確?)沒有意見。應該以陳麗雲的處理方式,她的人是這樣子。(你是否知道初陽飯店的投資案?)知道。(初陽飯店的投資案被告有無拿錢出來?後來有無成功?)我不知道。有經營。(後來有無經營失敗?)我在飯店顧約6個月,後來要過農曆年的7天前就被趕出來,不記得是哪一年。」(見本院易字卷第159-169頁)。依證人邵賜川之上開證言,可歸納出下列幾項重點:
1.被告與陳麗雲、邵賜川曾共同投資法拍屋,且被告協助德吉公司調度資金、支付利息,長達約10年之久。
2.花蓮土地仲介案,如果成交,可獲得佣金2,400萬元,佣金會匯入德吉公司帳戶,再依陳麗雲所言方式,由被告、陳麗雲、邵賜川各分3成。此仲介案,陳麗雲曾因此支出費用。
3.投資初陽大飯店後,邵賜川曾參與經營約6個月。㈤證人蔡碧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被告?)
認識。我是經由朋友介紹認識的,但不知道被告在做什麼。但被告有向我借錢。(你除了借錢給被告之外,有無其他金錢往來?)沒有,只有我單純借錢給被告周轉,沒有收取利息。我是因為心軟,看到人家有困難就會去幫忙。(為何姜雅馨於103.9.25自你郵局帳戶提100萬?)當時被告跟我說要周轉,我借錢給他。被告陸陸續續跟我借200多萬元,我們沒有約定利息。目前也沒有還錢。」、「(是否知悉德吉實業有限公司?)有。他沒有聽說這間公司。(是否知悉被告有開一家公司?)我不知道。(被告有無跟你表示過他在投資開發土地?)沒有。」(見偵卷第371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有無陸續跟妳借款200多萬元?)有。(被告從何時在何地跟妳借款?)差不多到106年的時候才這麼多。」、「檢察官問妳為何姜雅馨於103年9月25日到妳郵局帳戶提款100萬元,妳回答『當時被告跟我說要周轉,我借錢給她,被告陸陸續續跟我借200多萬元』,所以借款時間點至少是在103年9月25日開始?)對。(能否請妳再回憶正確時間?有無比上開所述時間更早?)沒有更早,從103年到106年的時候終止就差不多這麼多錢。(到10 4年12月間妳借被告多少錢?)我也忘記了,是陸陸續續都借幾10萬元,我是全部加起來到106年差不多200萬元。(到104年12月時被告未還給妳的大約多少錢?)都沒有,從一開始跟我借錢到現在都還沒還。(被告總共向妳借過幾筆錢?)陸陸續續我也不清楚了,都一小條,我只是加起來的總數是這樣。(被告沒有還妳錢,為何妳還繼續借給她?)因為她就拜託我說沒有錢,我就可憐她。」、「(有無借據、支票或本票來擔保債務?)都是陳麗雲的票,又不是姜雅馨的票。(是否陳麗雲德吉公司的票?因為陳麗雲是德吉公司的負責人。)陳麗雲也欠我很多,也數不清了。對,是陳麗雲本人的票,沒有公司的票,但是支票或本票我忘記了。(所以是否被告向妳借錢200多萬元,拿陳麗雲的支票來擔保,是否正確?)她們的事我也不曉得。被告沒有開票給我,有時候是拿別人的公司票來周轉而已,我也忘記是哪一家公司?已經都廢掉了。」、「(妳方稱從103年9月25日開始被告陸續向妳借款200多萬元,妳是否一次給付?)我是每次一小筆金額陸續借給她的。(被告向妳借錢時有無講到利息或何時還款?有無說要開支票或本票還妳?)有說。沒有。(妳借錢給被告時,她有說要付利息給妳,怎麼算?)她後來沒有錢,所以就沒有算,我都隨便她自己拿。(104年4月17日、4月28日、5月11日、5月18日及6月12日有無印象被告有給妳六張支票,支付過本金給妳?)有幾張有。(妳剛不是說從來都沒有收到被告的錢?)到106年那時候全部加起來就是200萬元。(妳的意思是否從103年到106年中間被告有還妳錢,但又有跟妳借錢,有還、有借?)對。(有無給利息?)有。(所以除都有給利息外,本金也都有還有借,106年加總後還有200多萬元沒有還妳的意思?)對。(所以被告個人開給妳的支票都有兌現?)對。(妳認識陳麗雲、邵賜川嗎?)認識,就陳麗雲介紹朋友去我們隔壁買房子,那時候才開始認識。(妳先認識陳麗雲還是姜雅馨?)先認識陳麗雲,姜雅馨是跟陳麗雲他們一起在裡面工作,就叫我去那邊吃飯才認識的,邵賜川也是一樣。(妳都怎麼稱呼邵賜川?)師兄,因為他們那邊的人都這樣叫他,我就跟著他們叫。」、「(妳有沒有聽過初陽大飯店?)有,就是陳麗雲和邵賜川他們借我的錢沒有還,然後姜雅馨就去跟我講,可能他們三個人有說好,說他們既然沒有還我的錢,就叫我拿500萬元出來跟他們投資一起開初陽飯店,我說『錢反正也拿不回來,好,順便』跟他們合夥投資飯店,結果也是沒有辦法把錢拿回來。(妳有去過初陽大飯店嗎?有無實際經營?)有。有實際經營,可是經營不起來越陷越深,所以姜雅馨就是這樣子欠我那麼多錢,原因就是從那邊來的。(妳何時到初陽大飯店?)105年12月吧。(妳剛所謂陸續借款200萬元,是否從此時開始借?)就是初陽大飯店經營不起來就這樣陸陸續續。(是否103、104年妳沒有借款?)有借款,但是有借有還,我累積起來到106年的時候是200萬元。
(簡言之,103、104年妳與被告的資金往來有借有還,是因105年去初陽飯店經營後才欠下資金,所以200多萬元是指從105年到106年的總和?)對。」、「(到104年12月被告總共欠妳多少錢?)那個時候沒有多少錢,幾萬元而已,我忘記了,資料我都刪掉了。」(見本院易字卷第170-175頁)。依證人蔡碧之上開證言,可知:
1.被告於103年9月25日向蔡碧借貸100萬元,其後陸陸續續借款,其間有借有還。被告向蔡碧借貸時,並未施用詐術,且未曾表示從事土地開發投資。
2.蔡碧曾於105年出資與被告、陳麗雲、邵賜川共同經營初陽大飯店,但經營不起來,至106年時被告積欠蔡碧之借款約200萬元。
㈥證人黃保仁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你與姜雅馨關係
為何?)我們是朋友。我們是跟被告的會認識的,之後跟被告有借貸關係。(為何於103.10.21存入95萬元至姜雅馨中國銀行帳戶?)當時是被告跟我借款要周轉,我們當時沒有約定利息。被告陸陸續續用現金及匯款方式還給我,被告只還給我3、40萬元,104年開始被告就找不到人。我跟的會,也被被告倒了,我跟會1個月有繳20萬元,大概繳3、4個月會就倒了。當時我在養豬場上班需要資金,朋友介紹才認識被告。(是否知悉德吉實業有限公司?)我沒有聽過。我知道被告有開一家公司在五股區,我有到過公司外面,但我沒有進去過,我不知道公司裡面有哪些人。」、「有無聽過被告在投資土地開發?)沒有。」(見偵卷第370-371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認識在庭被告姜雅馨?與她有無見過面?)不認識。有見過1、2次而已。(妳與被告為何會見面?)我會跟被告見面,應該是陳麗雲的關係吧,因為她們兩個本來是好姊妹,我跟陳麗雲也是朋友關係,因此而認識被告。(陳麗雲為何會介紹被告跟你認識?)她們那時候有債務關係,兩人有金錢上往來。(103年10月21日被告有無向你借款95萬元?)有,那時候也是她們兩個跟我說好像要投資,就向我借款。(當時是被告或陳麗雲跟你說的?錢你如何交付?)也不知道,那時候她們兩個互相都有。有現金,也有匯款。(如果匯款,你是匯到哪個帳戶?)那時候好像是匯到公司帳戶,但時間很久了,不記得公司名稱,反正她們兩個都有。(檢察官當時問你為何在103年10月21日存入95萬元至姜雅馨中國銀行帳戶,你回答當時是被告跟你借款要周轉沒有利息,被告陸陸續續用現金匯款還給你,被告只還你3、40萬元,於104年開始就一直找不到被告,你跟的會也被被告倒了等語,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只有上述的95萬元?)對。(筆錄中你所說的『跟會』何意?)那時候是她們自己講的,後來也倒會了,當時是匯現金。我真的有跟會,會頭應該是陳麗雲,那時候一會好像是20萬元,有10幾個會腳,好像在104年初起會,但不到一年,約6到8個月後就倒會了。(偵查中你回答檢察官說『所跟的會,也被被告倒了』,究竟如何?)因為被告和陳麗雲是姊妹,究竟是誰起會的?我也不知道,當初是她們兩個同時進出的。(當時你有無拿到互助會單?就你所認知這個會的會首是誰?)沒有拿到會單,她們在外面不知道倒了多少?我真的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那時候她們都同進同出,所以我無法回答會首是誰?那時候的會錢我都用匯款的,姜雅馨和陳麗雲兩人的帳戶,我應該都有匯到,反正當時候就我的認知,她們兩個就是好姊妹的意思,現在卻兩個在互告,所以現在問我,我真的不曉得。(你參加這個互助會幾會?共損失多少錢?)一會而已。損失不知道要怎麼算?因為沒繳齊,我不清楚這個會被倒多少錢。(當時你回答檢察官跟會一個月要繳20萬元,你大概有繳過3、4個月會就倒了,若照你所述,跟這個互助會應是損失60到80萬元,是否如此?)就互助會的部分差不多吧。(被告向你借款扣除已還的3、40萬元,姜雅馨還欠你多少錢?)應該還有7、80萬元吧,她借款時所交給我的支票都還在。(你說有匯款95萬元,另有交付現金多少錢?)對,那時候就是支票的票面100萬元而已,借款有憑據就100萬元。(若不包含互助會會款,之後的借款部分總共多少金額?)有憑據就100萬元。(被告向你借款金額若扣除已還款部分,她還欠你多少錢?)到現在還欠我70幾萬元。(借款的時間點從何時開始至何時?總共跟你借過幾次?)從103年到104年7、8月吧,但兩個陸陸續續都跳票了。10次內吧。(被告有無跟你講借款原因?)那時候就說投資,但投資什麼沒有跟我說。(你們利息怎麼算?)那時候沒有收利息。(偵查中你證稱知道被告有一家公司,你有到過公司外面。為何你會知道被告有一家公司,是何性質的公司?為何你會到她公司外面,實際情況如何?)應該是陳麗雲帶我去看,因為我跟姜雅馨不熟,公司在五股區,只是一般工廠,公司做什麼我不清楚,名稱也不記得,當初好像是陳麗雲說這公司是她們兩個都有在經營吧。」、「(為何當時會帶你到這家公司去?)當時她們兩個都湊在一起,就跟我說要投資,所以現在問我,也不清楚到底當時是誰說的。」、「(被告當時跟你說要投資的具體標的,你有無去瞭解?)就只說賺錢而已,其他我就不清楚。(利息呢?)那時候沒有講到利息。(你剛說不認識被告姜雅馨,只見過她1、2次面,不管借款或是跟會,主要與你聯絡的都是何人?)嗯,應該是陳麗雲吧。(所以是否你主要的對口方向都是陳麗雲?)幾乎都是電話中。(你與陳麗雲如何認識?)也是朋友介紹。(你的生活是否都一直待在彰化沒有上來臺北過?)有去工廠看過。對,我人都在彰化,有事情才會上來臺北。(你剛有陳述有一張票面金額100萬元支票,實際上,你是否就是匯100萬元給陳麗雲?有無先扣利息?)對。
沒有扣利息。」(你問匯款進度或還款時間,主要都跟誰聯絡?)兩個都有,有時候是姜雅馨,有時候就陳麗雲。(你是否也會主動打電話給被告姜雅馨?)都會。」、「(偵查中檢察官問你有無聽過被告在投資土地開發,你回答沒有,是否屬實?)沒有,屬實。(偵查中當時你跟檢察官說『我們是朋友』,或說『被告跟我借款周轉』,其實所說的『被告』意思是否指陳麗雲和姜雅馨一起?)對。(其中你有收到借款中的部分還款?)對。(剛所說的100萬元支票是哪一位交付給你?)陳麗雲。(是個人還是公司名字?)我那張票好像是個人的,但我要回去看。(陳麗雲或姜雅馨跟你借款時有無使用詐騙手段?)沒有。」(見本院易字卷第341-348頁)。依證人黃保仁之上開證言,可知被告或陳麗雲曾自103年至104年7、8月間向黃保仁借貸款項,其間陸陸續續歸還本金,已清償約3、40萬元,目前尚積欠約7、80萬元。惟借貸時被告或陳麗雲未施用詐術,被告亦未曾表示從事土地開發投資。
㈦邵賜川曾受林茂榮之委託,仲介座落花蓮縣○○鄉○○段
○○○○○○○○○○○○○○○○○○號之間土地,林茂榮承諾如邵賜川仲介以底價5億6千萬元成交,林茂榮願支付該金額百分之4之佣金,如成交金額逾5億6千萬元,除上揭佣金外,超出部分均支付邵賜川作為獎勵金,此有林茂榮於99年1月27日寫書之承諾書(含附件)影本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307-333頁),核與前揭證人邵賜川及陳麗雲證述參與花蓮土地仲介案之情節相符,足證被告辯稱:邵賜川、陳麗雲曾表示其2人參與花蓮豐濱土地仲介案,如仲介成功,可獲得2400萬元佣金乙節,應非虛構。
㈧被告於104年度時,於板信商業銀行有利息所得2,098元,於
琇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有薪資所得235,686元,另有執行業務所得共94,475元,及新北市○○區○○街○○號4樓房屋之租賃所得23,965元,有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59頁),被告於105年度時,於板信商業銀行有利息所得共計2,537元,於洰川公司有薪資所得25,269元,另有基隆市○○區○○街○○○○○號及107巷107號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共計104,321元,暨新北市○○區○○街○○號4樓房屋之租賃所得6,854元,有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61頁)。又被告之票據信用經通報拒絕往來之日期為106年1月20日,而德吉公司之票據信用經通報拒絕往來之日期為106年1月13日,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2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55-60頁)。且被告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4月14日起至105年12月27日止,經常有近百萬元之存款餘額,甚至曾高達逾2百萬元,例如103年4月14日存款餘額為1,901,000元,103年8月5日存款餘額為1,482,777元,103年10月29日存款餘額為1,528,826元,104年1月14日存款餘額為1,606,700元,104年4月24日存款餘額為2,543,842元,104年5月8日存款餘額為3,385,140元,104年10月16日存款餘額為1,431,811元,105年1月8日存款餘額為939,469元,105年1月11日存款餘額為1,527,439元,105年3月7日存款餘額為700,279元,105年4月21日存款餘額為771,984元,105年9月7日存款餘額為1,242,539元,105年10月14日存款餘額為2,026,261元,有永豐銀行107年3月1日作心詢字第1070221117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01-109頁)。又被告設於花旗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之帳戶,於103年1月至105月12月3日止,其存款及基金等投資餘額每月約30萬餘元至50餘萬元不等,該帳戶之票據交易頻繁且正常,以105年11月為例,該帳戶之存入金額累計達1,385,403元,提出金額累計達1,327,351元,直至106年12月間始出現無任何存款且連續退票之紀錄,有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5日(107)政查字第000006859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等資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25-365頁)。再者,被告自103年1月起至105年11月止,在玉山商業銀行、花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有多筆擔保貸放款,且擁有花旗銀行、永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等多張信用卡,其貸款利息及刷卡消費金額均無遲延繳款等信用不良紀錄,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7年9月14日金徵(業)字第107000556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綜合上揭資料可知,被告向告訴人2人借款前、借款時,迄105年11月止,均有固定收入及財產,顯非無資力之人,被告與德吉公司之票據信用並未拒絕往來,且被告在多家金融機構之授信貸款及使用信用卡消費之繳款情形均屬正常,並無逾期繳納情形。
㈨被告設於永豐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4
月15日起至105年10月6日止,先後共計76次轉帳匯款至德吉公司之甲存及乙存帳戶、洰川公司之甲存及乙存帳戶、陳麗雲之銀行帳戶,匯款金額總計17,693,742元,且自被告最後一次向告訴人史舜華借款日即104年12月15日起,至105年10月6日止,仍有26次轉帳匯款至德吉公司之甲存帳戶,匯款金額共計2,560,195元,有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及被告匯款明細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241-305頁),足以佐證被告辯稱其向告訴人2人借貸之款項,均匯入德吉公司等帳戶,供德吉公司周轉及陳麗雲運用乙節,尚非子虛,且被告向告訴人2人借款後,仍有能力向外取得資金供德吉公司或陳麗雲周轉運用,於105年10月6日前,並無陷於周轉不靈之局面。
㈩被告向劉妍羚借款時,固曾書寫借據並記載「茲向劉妍羚小
姐借款新台幣貳佰萬元整,並開立花旗銀行支票参紙還款,到期兌現付款無誤,票未到期提前兌現請3天前通知,即提前還款」等語,有該借據影本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易字卷第85頁),惟該借據上記載如劉妍羚要求被告提前還款時,請劉妍羚於3天前通知,被告即提前還款乙節,係被告表明有返還借款之誠意,且於告訴人要求提前清償時,被告願意配合立即還款,此為一般借貸之常情事理,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告訴人劉妍羚陷於錯誤,公訴意旨認上開借據之記載內容屬於詐術之一種,並非可採。
告訴人主張其請求被告返還款項時,被告以投資案掛在別人
一起、投資案確切簽約日未定等詞拖延還款云云,並提出被告傳送訊息內容為「造成妳非常多的困擾真的很很抱歉!」、「我的本意不是今天的局面,但投資案是掛在別人一起,所以較難控制時間!」之手機通訊畫面翻拍照片影本1張附卷為憑(見本院易字卷第87頁),惟此訊息內容係被告向告訴人2人借款之後,逾隔相當期間,因未能依約返還全部借款時,向告訴人說明未能清償之原因,並非被告向告訴人2人借貸時所使用之借款理由。
卷附被告開立之本票影本1紙、吉德公司陳麗雲開立之支票
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7張,僅能證明被告有向告訴人2借款且事後無法清償之事實,不能證明被告於借款時,曾向告訴人2人施用詐術之情事。
六、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解,尚堪採信;被告向告訴人2人借貸時,並未佯稱: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借款云云,且被告於借據上記載「...票未到期提前兌現請3天前通知,即提前還款」等語,客觀上不能認為係詐術,再者,被告向告訴人2人借款前、借款時,均有固定收入及財產,信用良好,顯非無資力之人,且邵賜川及陳麗雲表示如完成花蓮豐濱土地仲介案獲得佣金2400萬元,將分配3成與被告,此外,被告於105年間又參與鹿谷初陽大飯店投資案,在在顯示被告向告訴人2人借款時並無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明知本身已無資力還款之情況下仍向告訴人2人借款之情事。依首揭說明,本件純屬清償債務之民事法律關係,宜循民事救濟途徑以解決紛爭;依首揭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姜麗君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