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信佑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1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80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聲請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均具狀撤回本案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采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153號被 告 陳信佑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佑(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陳坤原之胞弟,雙方有家庭糾紛,於民國107年9月12日17時56分許,陳信佑自外返家時,見陳坤原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甲車)普通重型機車、陳坤原之女陳玫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乙車)、802-MXE號(下稱丙車)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巷00號住處門口,因不滿上開機車擋住出入口,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先以腳踹甲車,致甲車向右側傾倒,撞擊水泥花台,復再腳踹乙車,致乙車撞擊甲車,嗣於進屋行經丙車旁,用手將丙車向右推撞乙車,使上開機車車身受有多處刮傷,致上開機車之外觀形貌增添與原物整體設計、美觀不相襯之污損痕跡,減損用益價值及失去美觀功能,且甲車之後架、排氣管護片,乙車之後視鏡、排氣管片,丙車之後架均損壞而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陳坤原、陳玫蓮。嗣經陳玫蓮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坤原、陳玫蓮訴由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坤原於偵查中、陳玫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器光碟暨其翻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上開機車受損照片、估價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毀損上開3輛機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