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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智簡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志寅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傅志寅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表彰,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為圖私利而意圖販賣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兼衡其素行商稱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商品,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4213號被 告 傅志寅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

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志寅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各係如附表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童裝等商品,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內,其亦明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輸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詎其基於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 108 年 2 月間透過大陸地區廠商馮建平,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60 元之代價購入未得上揭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成衣童裝一批,而透過不知情之仁得有限公司委請不知情之利東報關行,以編號第AA/08/298/G2157號、數量 414 箱進口報單報運進口。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於

108 年 2 月 21 日,在新北市○○區○○路 ○○○ 號,對上開海運進口貨櫃進行落地檢查,發現有上開疑似仿冒商標之成衣童裝商品共 988 件,乃當場扣案後送請鑑定,確認係屬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傅志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仁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吳起進、利東報關行業務人員劉士彭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扣案物照片、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編號 1 商標)、理律法律事務所 108 年 3 月 6 日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估價表、檢視書暨扣案物照片(附表編號 2商標)、理律法律事務所 108 年 2 月 26 日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估價表、檢視書暨扣案物照片(

附表編號 3 、 4 商標)、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視證明書、市值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編號 5商標)、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第台基小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進口報單、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移送海關案件保管切結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14 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違反商標法第 97 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以同一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 988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

┌──┬─────────┬────────┬───────┐│編號│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 │ │(專用期限) │ │├──┼─────────┼────────┼───────┤│1 │仿冒小叮噹/哆啦 A │00000000( 000 年│日商小學館集英││ │夢商標:成衣 59 件│8 月 31 日) │社製作股份有限││ │ │ │公司公司 │├──┼─────────┼────────┼───────┤│2 │仿冒 MARMEL 蜘蛛人│00000000( 000 年│美商瑪寶凱瑞特││ │商標:成衣 303 件 │9 月 15 日) │公司(MARVEL ││ │ │00000000( 000 年│CHARACTERS, ││ │ │8 月 31 日) │INC.) ││ │ │00000000( 000 年│ ││ │ │9 月 30 日) │ │├──┼─────────┼────────┼───────┤│3 │仿冒 DC COMICS 超 │00000000( 000 年│美商黛西康美克││ │人商標:成衣 221 │1 月 15 日) │(DCCOMICS) ││ │件 │ │ │├──┼─────────┼────────┼───────┤│4 │仿冒 DC COMICS 蝙 │00000000( 000 年│美商黛西康美克││ │蝠俠商標:成衣 93 │9 月 30 日) │(DCCOMICS) ││ │件 │00000000( 000 年│ ││ │ │7 月 15 日) │ │├──┼─────────┼────────┼───────┤│5 │仿冒麵包超人、細菌│00000000( 000 年│日商福祿貝爾館││ │人商標:成衣 312 │7 月 31 日) │股份有限公司 ││ │件 │00000000( 000 年│ ││ │ │11 月 30 日) │ │└──┴─────────┴────────┴───────┘

裁判案由:商標法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