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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智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20號聲 請 人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顯東被 告 張玉塘選任辯護人 於知慶律師

吳凱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20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禁止閱覽訴訟資料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凱玲律師就本院一○八年度智訴字第二○號案件,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資料關於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八年度智訴字第二○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限制吳凱玲律師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20號案件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均為聲請人即本案告訴人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設計、研發、創造,用以製造、銷售聲請人EVA 乳膠相關產品之生產技術、製程方法、製程環節、設備規格、儀電系統、廠房配置及產品配方等軟、硬體資訊,非一般及該類競爭廠商、人員所知悉,足使聲請人在製造、銷售保持競爭優勢,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前經鈞院於民國109年1 月8 日以108 年度智訴字第20號裁定,限制本案被告張玉塘及選任辯護人於知慶律師、單鴻均律師不得就附表一所示訴訟資料為訴訟以外目的使用,並限制被告張玉塘及於知慶律師、單鴻均律師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在案。茲因被告於109 年2 月27日與單鴻均律師終止委任,另選任吳凱玲律師為本案辯護人,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2條、第30條等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相對人即吳凱玲律師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20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另附表二所示之資料,係聲請人與另案被告鴻鈞公司、羅瑞彬、陳朝儀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訴訟資料,與本案無關,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吳凱玲律師檢閱、抄錄及攝影等語。

二、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三、經查:㈠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

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釋明,本院審酌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確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亦設有相關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但為兼顧相對人防禦權之行使,俾能充分提出答辯,認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聲請人表示皆非在本案起訴範圍,現

階段尚難認與本案刑事訴訟有何關連性或與何待證事項相關,本院審酌前情,認聲請人之主張在現階段非無理由,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應限制相對人吳凱玲律師閱覽。至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倘因審理進度、調查證據範圍而有開示之必要者,本院當另行就此部分再為處理。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法 官 許博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嘉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證據名稱 │卷頁 │├──┼────────┼────────────────────┤│A2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高雄地檢105 他547 第22至26頁反面、第51至││ │附件圖、大連公司│55頁、第62至63頁反面、第88至94頁、第101 ││ │設備設計圖 │至102 頁、第123 至124 頁、第128 至133 頁│├──┼────────┼────────────────────┤│B1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高雄地檢105 偵5849卷一第24正面至33正面、││ │附件圖、大連公司│第42至47正面 ││ │設備設計圖 │ │├──┼────────┼────────────────────┤│C3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高雄地檢105 偵5849卷二第59至68頁正面、第││ │附件圖、大連公司│77至82頁正面 ││ │設備設計圖 │ │├──┼────────┼────────────────────┤│D1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苗栗地檢105 偵3790卷一第47至54頁反面、第││ │附件圖、大連公司│57至64頁正面、第139 至158 頁 ││ │設備設計圖 │ │├──┼────────┼────────────────────┤│F1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苗栗地檢105 偵3790卷三第15至32頁正面 ││ │附件圖、大連公司│ ││ │設備設計圖 │ │└──┴────────┴────────────────────┘附表二:

┌──┬────────┬────────────────────┐│編號│證據名稱 │卷頁 │├──┼────────┼────────────────────┤│A1 │大連公司與鴻鈞公│高雄地檢105 他547 第7 頁至10頁、第42頁至││ │司工程合約書 │43頁反面、第75頁至76頁反面、第84頁至85頁││ │ │反面、第111 頁至112 頁反面 │├──┼────────┼────────────────────┤│A2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高雄地檢105 他547 第16頁至37頁反面、第45││ │附件圖、大連公司│頁至66頁反面、第86頁至102 頁反面、第113 ││ │設備設計圖 │頁至133 頁反面【除附表一編號A2外】 │├──┼────────┼────────────────────┤│B1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高雄地檢105 偵5849卷一第15頁至52頁【除附││ │附件圖、大連公司│表一編號B1外】 ││ │設備設計圖 │ ││ │ │ │├──┼────────┼────────────────────┤│C1 │EVA 乳膠工廠工程│高雄地檢105偵5849卷二第4頁至16頁 ││ │設計及服務契約、│ ││ │EVA 乳膠工廠授權│ ││ │契約 │ │├──┼────────┼────────────────────┤│C2 │大連公司與鴻鈞公│高雄地檢105 偵5849卷二第17頁至26頁反面 ││ │司工程合約書及附│ ││ │件 │ │├──┼────────┼────────────────────┤│C3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高雄地檢105 偵5849卷二第50頁至87頁【除附││ │附件圖、大連公司│表一編號C3外】 ││ │設備設計圖 │ │├──┼────────┼────────────────────┤│D1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苗栗地檢105 偵3790卷一第44頁至64頁、第12││ │附件圖、大連公司│6 頁至158 頁【除附表一編號D1外】 ││ │設備設計圖 │ │├──┼────────┼────────────────────┤│D4 │EVA 乳膠工廠工程│苗栗地檢105偵3790卷一第89頁至101頁 ││ │設計及服務契約、│ ││ │EVA 乳膠工廠授權│ ││ │契約 │ │├──┼────────┼────────────────────┤│D5 │大連公司與鴻鈞公│苗栗地檢105偵3790卷一第102頁至111頁 ││ │司工程合約書及附│ ││ │件 │ │├──┼────────┼────────────────────┤│F1 │電子郵件影本及其│苗栗地檢105 偵3790卷三第4 頁至32頁【除附││ │附件圖、大連公司│表一編號F1外】 ││ │設備設計圖 │ │├──┼────────┼────────────────────┤│F2 │大連公司與鴻鈞公│苗栗地檢105偵3790卷三第70頁至111頁 ││ │司間契約、往返電│ ││ │子郵件及其附件 │ │├──┼────────┼────────────────────┤│F3 │大連公司與鴻鈞公│苗栗地檢105偵3790卷三第123頁至151頁 ││ │司間契約、往返電│ ││ │子郵件、大連公司│ ││ │設備設計圖等資料│ │├──┼────────┼────────────────────┤│F4 │大連公司VAE 設備│苗栗地檢105 偵3790卷三第187 頁反面〈卷內││ │圖 │無此資料〉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
裁判日期: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