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瑛訴訟代理人 許勝和
張哲倫律師吳詩儀律師劉美娟律師黃俊華律師范振中律師被 告 林于弼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7 年度智訴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時表明若經審理結果認被告應為無罪判決,仍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卷第307 、308 頁),依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智慧財產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詹蕙嘉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但育緗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