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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4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志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志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邱志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送監執行,嗣於108 年4 月12日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志良有下列科刑紀錄: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5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因竊盜、脫逃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 月、4 月,不得易科罰金刑之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述㈠至㈣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4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前揭罪刑並與其先前所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撤銷假釋後所餘之殘刑有期徒刑7 月22日接續執行,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11月4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

8 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4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6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