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麒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麒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麒翔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6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4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