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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0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 請 人即 具保 人 楊又蓉被 告 楊庭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狀」所載(聲請人雖於書狀中寫「聲請異議」,惟亦敘明「本件刑事保證金應予發還」,並於本院開庭時當庭表示「希望可以返還保證金」,足認聲請人係聲請返還保證金,先予敘明)。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刑事被告之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僅於具保責任在法律上已解免或已獲准退保,始應將保證金發還予具保人;倘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已因被告逃匿,而經法院裁定沒入確定,則具保人不得再行聲請返還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由聲請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12594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本院業於106 年10月27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354號裁定將聲請人為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並合法送達被告及聲請人,該裁定因而於106 年11月25日確定,再由同署於106 年12月22日以10

6 年度執他字第3530號依法執行沒入上開保證金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裁定、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嗣被告雖於107 年5 月29日緝獲而入監執行,仍不足以推翻被告於本院作成前開裁定之時,確屬逃匿中之情形,自無從以被告嗣經通緝到案,而認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之情形。是以,聲請人原所繳納之保證金既已因被告逃匿而經本院裁定沒入確定,聲請人亦無從再聲請發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