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6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71號聲 請 人即具 保 人 記慧貞被 告 温士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記慧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士鋒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81 號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經本院准聲請人即具保人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告並已於108 年

3 月間入監執行,爰聲請貴院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服刑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其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温士鋒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6 年

8 月3 日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經具保人於同日向本院繳納保證金,而該案業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581 號就有罪部分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其餘被訴部分則諭知無罪(業於一審確定)。被告對前揭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 、9 、11、12、17、19、20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處如附表二編號3 、9 、11、12、17、19、20「宣告刑及沒收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 月。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駁回上訴確定。又被告已於108 年3 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6 年6 月之刑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81 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9 條之1 第1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備註 │├──┼──────┼────────────────┼──────┤│ 1 │附表一編號1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三│ ││ │ │七五六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附表一編號2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成調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5,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百伍拾元、行動│ ││ │ │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 │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3 │附表一編號3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成和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6,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百伍拾元、行動│ ││ │ │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 │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4 │附表一編號4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行動│ ││ │ │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 │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5 │附表一編號5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成調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4,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成調解,賠償││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三│3,000元。 ││ │ │七五六八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上訴駁回。││ │ │時,追徵其價額。 │ │├──┼──────┼────────────────┼──────┤│ 6 │附表一編號6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玖元│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三│ ││ │ │七五六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附表一編號7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OPPO│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00000000000號SIM 卡及│ ││ │ │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8 │附表一編號8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元、OPPO廠牌│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七│ ││ │ │000000000號SIM 卡及SD卡│ ││ │ │各壹張)均沒收。 │ │├──┼──────┼────────────────┼──────┤│ 9 │附表一編號9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成和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7,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10 │附表一編號10│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11 │附表一編號11│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2,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12 │附表一編號12│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撤銷改判。││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柒元、│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13 │附表一編號13│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玖元、OPPO│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00000000000號SIM 卡及│ ││ │ │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14 │附表一編號14│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元、OPPO廠牌│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七│ ││ │ │000000000號SIM 卡及SD卡│ ││ │ │各壹張)均沒收。 │ │├──┼──────┼────────────────┼──────┤│ 15 │附表一編號15│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元、OPPO廠牌│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七│ ││ │ │000000000號SIM 卡及SD卡│ ││ │ │各壹張)均沒收。 │ │├──┼──────┼────────────────┼──────┤│ 16 │附表一編號16│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1,5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17 │附表一編號17│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立和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6,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18 │附表一編號18│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19 │附表一編號19│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撤銷改判。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捌元、OPPO│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00000000000號SIM 卡及│ ││ │ │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20 │附表一編號20│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5,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21 │附表一編號21│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3,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22 │附表一編號22│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13,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23 │附表一編號23│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OPPO廠牌行│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 ││ │ │00000000號SIM 卡及SD卡各│ ││ │ │壹張)均沒收。 │ │├──┼──────┼────────────────┼──────┤│ 24 │附表一編號24│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OPPO│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00000000000號SIM 卡及│ ││ │ │SD 卡 各壹張)均沒收。 │ │├──┼──────┼────────────────┼──────┤│ 25 │附表一編號25│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OPPO廠牌行│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 ││ │ │00000000號SIM 卡及SD卡各│ ││ │ │壹張)均沒收。 │ │├──┼──────┼────────────────┼──────┤│ 26 │附表一編號26│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27 │附表一編號27│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貳元、OPPO│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00000000000號SIM 卡及│ ││ │ │SD 卡 各壹張)均沒收。 │ │├──┼──────┼────────────────┼──────┤│ 28 │附表一編號28│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29 │附表一編號29│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30 │附表一編號30│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柒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31 │附表一編號31│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32 │附表一編號32│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3,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33 │附表一編號33│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OPPO廠牌行│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 ││ │ │00000000號SIM 卡及SD卡各│ ││ │ │壹張)均沒收。 │ │├──┼──────┼────────────────┼──────┤│ 34 │附表一編號34│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35 │附表一編號35│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沒收。 │ │├──┼──────┼────────────────┼──────┤│ 36 │附表一編號36│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3,000元。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上訴駁回。│├──┼──────┼────────────────┼──────┤│ 37 │附表一編號37│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OP│3,000元。 ││ │ │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 ││ │ │000000000000號SIM卡 │☆上訴駁回。││ │ │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玖元、行動│ ││ │ │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 │二五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38 │附表一編號38│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玖佰元、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39 │附表一編號39│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柒元、OPPO│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00000000000號SIM 卡及│ ││ │ │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參元、行動電│ ││ │ │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 ││ │ │五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40 │附表一編號40│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肆元、│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 ││ │ │0000000000000號SIM │ ││ │ │卡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行動│ ││ │ │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 │二五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41 │附表一編號41│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伍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42 │附表一編號42│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元、OPPO廠│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0000000000號SIM 卡及SD│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元、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