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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9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 請 人即 具保人 李奕諄被 告 江昱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受理案號:92年度訴字第917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6 萬元,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金業據本院依106 年度聲字第766 號裁定駁回聲請,此有本院裁定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亦未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起抗告而確定,現又具狀聲請發還保證金,顯係重覆聲請,亦無提出其他新事實或新證據,是聲請人所為聲請顯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昇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