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5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天財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天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天財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6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6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
9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受刑人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之必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