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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8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建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限制住居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伊所涉犯竊盜案件已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宣判,案情已明朗,無串供、脫逃之虞,且因母親住院中,須被告照料,請准予「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01 條之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承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承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三、聲請人即被告陳建宇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3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此後於108 年8 月13日裁定准予新臺幣(下同)

2 萬元交保,然因其覓保無著,無從具保停止羈押在案。經查,本院於108 年10月7 日訊問程序,被告稱:伊朋友也都工作困難無法借到2 萬元,伊自己也無法籌得2 萬元交保等語(見聲字卷第14頁),顯見依被告供述,其目前經濟上仍屬困難,仍有因相同原因而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再者,本案於108 年9 月3 日宣判後,被告已提起上訴,是全案尚定確定,經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比例原則等情,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尚無從以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手段而停止羈押;又經本院與被告母親聯繫,被告母親稱:伊並無住院,現在身體好好的,有在工作等語(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參照,見聲字卷第17頁),可見被告所言與事實不符,況此亦非審理被告應否繼續羈押所必須斟酌、考量之因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各款所定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徒憑前詞,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