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4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廷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廷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廷峯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61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同院107 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及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838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以上合計4 年2 月),並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7
03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 年8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7030 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