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7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慧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慧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慧珍前因銀行法(聲請書漏載)、妨害自由(聲請書漏載)、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3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4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