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莊智婷被 告 何騏紘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智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智婷因被告何騏紘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由該法院將被告釋放,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復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拘提無著,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07 年刑保字第2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民國108 年
1 月14日嘉檢珍三107 執助788 字第1089001198號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