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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郁軒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就本院於109年6月3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744號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68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而上開起訴書業已載明就扣案土造獵槍1枝為違禁物,應由本院宣告沒收,既然本院並未於上開無罪判決中就聲請沒收之扣押物宣告沒收,亦未載明不予沒收之理由,即為未就起訴時聲請沒收事項予以判決,應為漏未判決,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刑法沒收規定之修正理由,已將沒收定位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並非刑罰之從刑,過往無主刑則無從刑之原則,已非實務主流見解,再依刑法第40條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所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其立法理由,係指「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是以,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並未規定「無罪判決不得諭知違禁物之沒收」,此時法院應否於無罪判決諭知沒收違禁物,應視其必要性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與否及所論處之罪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判決之實體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判決之事實或理由內已敘及,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判決。此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不符之違背法令所指主文之記載與事實、理由之認定不相一致,其不一致於刑罰權對象之犯罪事實範圍同一性不生影響之情形有別。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法院僅就其中一部分判決,若未經判決事項,與已判決部分,本應分別裁判,則法院疏未併同裁判,應屬漏判之補充判決問題,與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從而倘未經原審判決,僅得聲請原審法院補充判決,不得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上開判決判處無罪,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聲請意旨雖認本院上開第一審判決漏未就扣案之獵槍宣告沒收云云,然查:

(一)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又除於有罪判決諭知沒收之情形外,諭知沒收之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310條之3訂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有罪判決中應記載沒收相關事項,然於無罪判決時雖仍得宣告沒收,然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故縱未記載未為沒收之理由,要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背。查本院上開第一審判決係無罪判決,固未就扣案物諭知沒收,此係經本院考量該案尚有經上訴第二審後改判之可能性,是經衡酌後而認並無必要於本院之第一審無罪判決中宣告沒收,縱未記載未為沒收之理由,亦無漏判而訴訟關係尚未消滅之情形,自無從再為補充判決。況未為宣告沒收與宣告沒收之情形不同,本無須記載理由,縱未記載也並不表示有何漏判可言,應由檢察官就扣案物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方為正辦。綜上,本院上開第一審判決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嫌非法持有槍枝之犯罪事實均已判決,並未有何漏判可言。

(二)按沒收固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仍以犯罪(違法)行為存在為前提,而具依附關係。為避免沒收裁判所依附之前提即罪刑部分,於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變更而動搖沒收部分之基礎,造成裁判矛盾,不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或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之法理,上訴權人對於罪刑部分合法上訴者,其效力應及於沒收部分。又現行法第二審採覆審制,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調查,並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照上開說明,本件檢察官係就本院上開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效力亦應及於沒收部分,然檢察官上訴意旨中就此並未指摘提及,如認本院有何漏判自應於上訴時加以主張,促使第二審得就此加以審酌判決,然本件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未撤銷或就此部分加以判決,亦未指出本院第一審判決有何漏判情形,是再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並無可採。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