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國龍選任辯護人 邱榮英律師
嚴怡華律師輔 佐 人 宋姣嫻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國龍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宋國龍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卷內有證人宋素娟等人證述,並有扣押筆錄、現場勘驗報告、鑑定書及解剖報告書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涉刑法第272 第1 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確實具有獨自出門之行為能力,而依一般人多有趨吉避凶之心理,被告又有逃避責任之傾向,應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輔佐人及辯護人均稱家屬無能力具保,且無法全天候照顧被告,綜合考量被告所涉犯法益非輕,與被告自由權、防禦權等基本權利,認為為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8 年4 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憑。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3日行準備程序,並於108 年7 月2 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其等辯護人、輔佐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其涉犯重罪,依人趨吉避凶之常理,仍有逃亡之虞;而辯護人於訊問時供稱:先前法院提供交保條件,家屬均無法提供,對於羈押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26 頁)、輔佐人亦稱:對於羈押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26 頁),並衡酌一切情狀,應認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爰裁定均自108 年7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胡修辰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