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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介仁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蘇意淨律師劉緒倫律師被 告 施允澤

吳茂達

李建甫楊灼灼李芳蘭陳芷儀陳靜儀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施允澤、吳茂達、李建甫、楊灼灼、李芳蘭因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而前揭刑事案件就被告陳芷儀、陳靜儀違反公司法等罪嫌部分,雖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因此部分經原告於起訴狀內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陳芷儀、陳靜儀起訴部分,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