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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金重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明青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承翰被 告 張永隆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634號、第13678 號、106 年度調偵字第1478號、第1479號、第1666號、第2109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調偵字第124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9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明青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永隆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周明青自民國104 年6 月15日起至同年11月24日止,擔任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6 月23日公開發行股票,93年9 月27日上市,股票代號:6131,現更名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克公司)董事長,同時擔任悠克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悠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準公司)及遠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澄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程公司)之董事長,並於104 年7 月8 日起至10

5 年3 月16日止,兼任悠克公司總經理,並係為悠準公司、遠程公司處理業務之人,本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張永隆自104 年6 月15日起至105 年4 月22日止,擔任悠克公司之董事,並兼任悠克公司流通事業處副總經理。

二、緣周明青、張永隆於擔任上開職務前,在陳威橡(由本院通緝中)主導下,與時任悠克公司董事長之王進祥商談轉讓悠克公司經營權事宜,擬借殼上市改經營觀光飯店業,並於10

4 年2 月26日,在悠克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街○○○ 號

8 樓之會議室內,由買方周明青、楊永東、焦經國與賣方王進祥簽訂「股權買賣協議書」,張永隆則在場見證並拍照留存,雙方議定以每股新臺幣(下同)20元之價格,購買王進祥及其關聯股東所持有之悠克公司股份2,750 萬股(即2 萬7,500 張股票),交易方式分3 階段,由王進祥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持股各1 萬7,500 張、2,500 張、7,500 張,並按其實際售出股票價格,依上開每股20元價格相互找補,買方另應給付王進祥每股8.5 元之委任報酬,由王進祥於第一階段交易完成後,安排買方指定之人接手悠克公司經營權。嗣周明青、張永隆及陳威橡,依上開協議完成第一階段股權交易,遂在王進祥之安排下入主悠克公司,周明青、張永隆因而擔任上開職務。

三、周明青、張永隆及陳威橡成功入主悠克公司後,已無足夠資金與王進祥繼續第二階段交易,為籌措資金及拉抬悠克公司股價以獲取上開協議有利之交易條件,其3 人竟共同意圖抬高悠克公司股價、造成悠克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及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非常規交易、操縱股價及背信之犯意聯絡(其中操縱股價部分,周明青、張永隆係具間接故意,附表一編號1 、2 部分,無證據認張永隆參與或知情),而由陳威橡向周明青表示其資金需求,再由周明青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指示悠克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附表一所示與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尊龍飯店)、鼎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燿公司)、彩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賀公司)、宇晟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宇晟公司)、東華商貿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公司)、城市之光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城市之光公司)交易之名義,自悠克公司、悠準公司、遠程公司,挪用如附表一所示資金,並由周明青或陳威橡指示張永隆或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人提匯資金,作為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或償還他人借款之用,而為如附表一所示非常規交易及背信犯行,再由陳威橡以上開資金及其另向金主借得之資金作為交割款,於104 年7 月13日至同年9 月30日間,利用其直接或間接掌控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帳戶,自行或委請不知情之陳紹齊(原名陳鏡村)、吳泳璇下單委託買賣悠克公司股票,其中如附表三所示19個營業日,有如附表三所示連續以高價委託買入及低價委託賣出,致影響悠克公司股價有如附表三所示成交價格上漲及下跌之情形,並於附表四所示47個營業日,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數量合計達4,822 仟股,占上開期間悠克公司股票市場成交量之比率為百分之6.49,該相對成交數量又分占同期間買進、賣出總數量之百分之20.40 及29.21 ,以此方式操縱悠克公司股價,而有影響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

四、案經周明青自白,悠克、悠準、遠程公司告訴,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告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因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刑事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固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但如客觀上不能行使或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之行使,法院自仍得將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詞,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永隆、陳威橡於偵查中均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被告周明青、張永隆及其等之辯護人既未分別釋明該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該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又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永隆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接受交互詰問而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橡則經本院傳拘未到,客觀上不能行使對質詰問權,依上開說明,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橡之偵查中證述,雖未經被告張永隆詰問,仍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是被告周明青及其辯護人辯稱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永隆於偵查中之證述,暨被告張永隆及其辯護人辯稱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橡於偵查中之證述不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均不可採。

㈡按證券交易所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係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

則第22條及該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規定之法定業務,依查核期間買賣公司股票之客觀交易情形所進行之統計分析,為業務上紀錄之文書,非個人主觀意見或推測之詞,其製作過程,苟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2 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券交易所係依證券交易法第93條經主管機關許可成立之公司,雖非公務機關,但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2條:「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備,並確實執行。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不得拒絕」,以及證券交易所依上開授權而訂定之證券交易所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第7 條:「本公司對於各種市場異常情形,經調查追蹤,即將有關資料完整建檔備供稽考,並對涉及違反法令者,逕行舉發或簽附有關調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辦」等規定,可認臺灣證券交易公司為監視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交易情形,平時即得調取投資人之開戶及相關交易資料,倘發現有異常情形,即應追縱調查後製作有關調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逕行舉發,此乃證券交易所之法定業務。是本件證券交易所於104 年7 月13日至同年9 月30日對悠克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既係就該查核期間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客觀交易情形所進行之統計分析,乃該公司依其業務所製作之業務紀錄文書,依前開說明,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之文書,係傳聞法則之例外,且被告周明青及其辯護人亦未指明各該數據資料有何失真或顯不可信之狀況,應認有證據能力。至該報告中之分析意見,足供司法機關之參考,但不拘束法院對於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認定,該部分所涉,僅係該報告證明力為何之問題,其餘未引用之證據,爰不贅予交代其證據能力,均附此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周明青固坦承附表一編號7 、8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其餘犯行,辯稱:股權買賣協議書的細節是由陳威橡透過仲介跟王進祥訂定,我只是代表跟王進祥簽約,因為陳威橡說他不方便,我看過協議書的內容,但執行面我不太懂,附表一編號1 至3 部分,都不是我指示的,是陳威橡指示提款,附表一編號4 部分,應該是陳威橡指示張永隆去提款,附表一編號5 、6 部分,應該是張永隆指示去提款,我沒有參與操縱股價的犯行云云,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周明青對於陳威橡及王進祥協議拉抬股價之事,並不知情,且悠克公司財務及資金之調度,事實上均須得陳威橡或王進祥同意,並非被告周明青可單獨決策或撥款,附表一編號1部分,悠克公司確實有要接管尊龍飯店之意,被告周明青對於尊龍飯店會再將悠克公司之匯款領出,轉匯至何帳戶均無所悉,附表一編號2 部分,悠克公司確實有要與鼎燿公司履行合約之意,且後續匯款均非由被告周明青指示,附表一編號3 部分,悠克公司與彩賀公司並非虛偽交易,後續提領款項係張永隆所為,與被告周明青完全無關,附表一編號4 部分,悠克公司與宇晟公司間係有合作之真意,且後續款項轉匯係陳威橡指示,與被告周明青無涉,附表一編號5 部分,悠克公司與東華公司確有於高雄及花蓮成立購物站之意,並非虛偽交易,後續款項轉匯係陳威橡指示,與被告周明青無關,附表一編號6 部分,此部分股權轉讓並非虛偽交易,且款項轉匯係張永隆依陳威橡指示所為,並非被告周明青指示,轉匯之帳戶亦係陳威橡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足認與被告周明青無關,且被告周明青並未親自或指示他人買賣股票,卷內並無證據認定被告周明青就如何找尋人頭帳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有共同謀議云云;被告張永隆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在悠克公司的職務只是副總,沒有能力碰觸到錢,我對股票也不熟,附表一編號3 部分,我的層級不是決策者,我沒有辦法指示誰,我是被陳威橡交代的,錢是由高俊雄提了之後交給我,我再轉交給陳威橡,附表一編號4部分,是陳威橡或周明青指示林櫻頻、楊琇清,附表一編號

5 、6 部分,我是聽陳威橡的指示去做,附表一編號7 部分,我記得這筆錢應該是跟周明青有關,附表一編號8 部分,我記不起來,我只知道我因為糊塗不熟上市公司的情形,沒有權力去搬動公司的資金,我只是配合公司主導人員去幫他們匯款,對於操縱股價的犯行我不知情云云,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附表一編號3 部分,被告張永隆完全未參與交易過程,且僅係依陳威橡告知向高俊雄借款,並基於信任關係,幫忙陳威橡匯款、轉交款項,附表一編號4 部分,被告張永隆完全未參與交易過程,也不清楚此部分資金流向,陳威橡先前就認識林櫻頻,林櫻頻提匯款項與被告張永隆無關,附表一編號5 、6 部分,悠克公司與東華公司間之交易並非虛偽,且積欠金額僅900 餘萬元,附表一編號7 、8 部分,被告張永隆完全未參與交易過程,也不清楚此部分資金流向,操縱股價部分,被告張永隆與陳威橡並無任何犯意聯絡云云。經查:

㈠被告2 人因上開緣由入主悠克公司,並分別擔任上開職務等

事實,業據其2 人供承不諱,並有悠克公司組織圖、核決權限表、三方合作協議、股權買賣協議書各1 份、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3 份(悠克公司、悠準公司、遠程公司)、悠克公司104 至105 年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主旨全文檢索8 份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3 份(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澄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非常規交易及背信之認定:

⒈附表一所示交易之原因及資金流向,有卷附資金流程圖1 份

(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六第167 頁)及附表一證據欄所示各筆交易之相關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又附表一各筆交易均係假借該交易名義挪用資金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 部分:

被告周明青於調詢時自承:陳威橡表示悠克公司股票護盤資金不足,需要再向我借3,600 萬元,所以我就跟焦經國說事後會另外再簽一份管理顧問合約書,另外多3,600 萬元的保證金給尊龍飯店,並請他幫忙轉交給陳威橡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四第11頁),核與證人即尊龍飯店實際負責人焦經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悠克公司在104 年7 月22日匯3,600 萬元到尊龍飯店元大銀行天母分行帳戶,這筆錢不屬於尊龍飯店,管理顧問合約書是假的,周明青打到陳煌洲的手機,陳煌洲叫我聽,周明青要我現在領出來交給他們,所以我就交代我女兒焦名薇去辦,我女兒後來是聽誰的名單去匯到哪裡我也不知道,反正事後有跟我講匯了5 筆給3 個人的帳戶裡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430 頁、第436 頁、第442 頁);證人焦名薇於偵查中證稱:我父親焦經國接到悠克公司的電話,說悠克公司匯3,600 萬元到尊龍飯店元大銀行天母分行帳戶,悠克公司希望我們現金提領後交付,對方沒有說明原因,我們希望匯款,後來才談好匯款369 萬8,107 元至謝芷螢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帳戶、797 萬486元至謝芷螢國泰世華銀行安和分行帳戶、694 萬7,708 元至黃莉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戶、927 萬2,755 元至謝芷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戶、809 萬元至沈宜蓁遠東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戶,當天與悠克公司對口的是陳煌洲,由他和悠克公司聯繫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四第133 頁)相符,可見此部分金流係由周明青指示,參以此部分資金最終多流向謝芷螢、黃莉文及沈宜蓁如附表二所示交割銀行帳戶,作為其等證券帳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乙節,亦經認定如前,足徵此筆交易係假借該交易名義挪用資金無訛。

②附表一編號2 部分:

被告周明青於調詢時供稱:鼎燿公司是陳威橡去洽談的業務,因為他弟弟陳仲平在鼎燿公司上班,悠克公司是依照鼎燿公司提供的文件付款,鼎燿公司的負責人謝德志說這些款項是購料用的,悠克公司沒有因為與鼎燿公司的採購合約獲得任何收入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98至99頁),而證人即鼎燿公司負責人謝德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24

0 萬元部分,是陳威橡叫陳仲平跟我講去領錢給他們,由他們暫時保管,他說要匯款,我還覺得有點訝異,因為我還用不著那筆錢,我們在廈門這邊都測試好後要在北京那邊做亭子,做試點給業主看過後,我們才會跟北京把這個合同落地,前面只是一個戰略合作協議,會由北京那邊出來採購合同之後再給悠克公司,悠克公司再把錢打過來,正常程序應是如此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二第39至40頁),可見此部分金流係由陳威橡指示,且此筆款項根本非依鼎燿公司提供文件後所為之付款,而係由悠克公司主動通知欲支付此筆款項,並以「暫時保管」名義挪用此部分資金,參以此部分資金最終流向陳威橡乙節,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永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409 頁),足徵此筆交易係假借該交易名義挪用資金無訛。

③附表一編號3 部分:

被告周明青於調詢時供稱:我知道彩賀公司這筆1,000 萬元的貨款匯給彩賀公司後,被陳威橡借去買悠克公司股票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553號卷第34頁、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95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這是一個名目,類似城市之光公司的交易,這筆錢是要給陳威橡買股票,並沒有執行真的交易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五第103 至104 頁、第149 頁、第217 頁);被告張永隆於調詢及偵查中則供稱略以:周明青向我表示陳威橡指示,給彩賀公司的1,000 萬元已經匯出去,要我向高俊雄借出來,交給陳威橡指定之人陳紹齊,他是幫陳威橡處理買賣股票的人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283 頁、同偵卷四第

381 至382 頁),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略以:這筆沒有真的交易,假借這個業務項目把錢匯出去,再跟高俊雄借出,合約也是事後作的,錢是陳威橡要用來買股票等語(見同上偵卷五第199 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418頁),而證人即彩賀公司負責人高俊雄於偵查中證稱:周明青拿採購書給張永隆,張永隆過來我們公司說要採購氣功床,第二天就匯款進來,過1 、2 個小時,張永隆跟我到合作金庫民生分行提領1,000 萬元,全數交給他,他說周明青說要改支票,從頭到尾就是周明青派張永隆來跟我接觸,我沒有見過陳威橡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619 頁、同偵卷五第364 頁),可見此部分金流係由周明青指示,參以此部分資金最終流向陳威橡指定之人陳紹齊,作為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乙節,足徵此筆交易係假借該交易名義挪用資金無訛。

④附表一編號4 部分:

被告周明青於調詢時供稱:宇晟公司的全部款項都被陳威橡直接拿去買悠克公司股票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553號卷第34頁、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97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我知道這筆1,500 萬元是陳威橡拿走了,他也是說短期操作,到時候會再還錢,1,500 萬元要匯的當天早上,陳威橡打電話來給我說,已經交代張永隆要把錢轉到哪裡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217 頁、同偵卷五第218 頁);被告張永隆於調詢及偵查中供稱:悠準公司與宇晟公司間非真實交易,林櫻頻有跟我提到陳威橡借她的帳戶收款,後來也有依陳威橡的指示把錢轉匯出去等語(見同上偵卷三第265 頁、同偵卷五第13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悠克公司與宇晟公司的交易是不實的,只是為了掏錢,陳威橡、周明青決定掏錢的方法,錢大部分給陳威橡買悠克公司股票等語(見同上偵卷四第407 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橡於偵查中證稱:這1,500 萬元是我請張永隆處理安排的等語(見同上偵卷四第607 頁),證人即宇晟公司負責人林意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在悠準公司談的時候,陳威橡有指定隔天早上會匯錢,他會派人跟我們一起到銀行去,那天是我們會計去,他們當場有兩個人跟著我們會計在那邊就直接把錢轉出去了,匯款單還是他們填好給我會計的,他說他們是上市公司要做金流,我也不大懂,當天我們是在悠準公司周明青董事長的辦公室裡面談,當時有周明青、陳威橡跟我在場,就這樣指示我,當天晚上有再去長安東路上的餐廳,也有提到隔天要把錢匯出來,周明青在場都有聽到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450 至456 頁),證人林櫻頻於偵查中證稱:聯邦銀行中和分行帳戶是張永隆叫我開的,但那是陳威橡交代他,因為我原本不想開帳戶,我就問張永隆這是誰要開,他就說陳威橡拜託我幫忙一下,而且當天陳威橡一直打電話問張永隆我的帳戶是否開好了,這1,500 萬元進這個帳戶後,張永隆叫我跑到聯邦銀行的另一個分行填單將錢轉出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七第135 頁),可見此部分金流係由陳威橡指示,參以此部分資金最終多由林櫻頻轉匯入黃莉文、沈宜蓁及熊正聲如附表二所示交割銀行帳戶,作為其等證券帳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乙節,亦經認定如前,足徵此筆交易係假借該交易名義挪用資金無訛。

⑤附表一編號5 部分:

被告周明青於調詢時供稱:悠克公司付給東華公司的款項,都是陳威橡直接拿走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97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資金匯到東華公司帳戶當成一個水庫,錢匯進去之後,陳威橡要多少錢,就跟張永隆說,悠克公司與東華公司的交易是套用原來真的合作購物站名義而匯出款項,我批簽呈的時候就知道錢是要給陳威橡用的,我也有跟張永隆講過資金是陳威橡要用的等語(見同上偵卷五第146 頁、第214 至215 頁);被告張永隆於調詢及偵查中供稱略以:當時是周明青告訴我,陳威橡指示要加訂6,450 萬元的保證金條款,但這筆錢悠克公司付給東華公司,東華公司不能支用,而是要給陳威橡用的,我就照指示把錢轉出去,這筆錢跟合作購物站的開發沒有關係等語(見同上偵卷三第258 頁、第277 至278 頁、見同偵卷四第37

8 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這些款項是先打出去才補合約,借用購物站業務的名義作合約,周明青知道這些款項並不是真的要支付購物站業務,因為還沒有作合約前,錢就已經陸陸續續匯出,周明青有跟我說這些錢都是陳威橡要借用,應該是要買悠克公司股票等語(見同上偵卷五第19

7 至198 頁),而證人即東華公司登記負責人蕭志堅於偵查中證稱:悠克公司與東華公司沒有實際業務往來,錢匯到東華公司戶頭後,張永隆叫我去提錢或是匯款,轉帳部分,張永隆會給我帳戶,要我依指示匯到該帳戶,提錢部分,我提出來之後,會將款項交給張永隆等語(見同上偵卷六第249頁),證人即東華公司登記負責人張佑佑於偵查中證稱:6,

450 萬元進來之後很快就被挪用出去,張永隆說要讓陳威橡周轉或買股,且說短時間內錢就會回來,我也不疑有他等語(見同上偵卷五第325 頁),證人即東華公司員工姚銀香於偵查中證稱:此部分係張佑佑叫我去提款匯款的,有一天一筆大筆的,來不及交割,周明青打電話到蕭志堅的手機罵我笨蛋,說我做過會計竟然不會做交割款,張佑佑有跟我說這是交割款等語(見同上偵卷三第443 至444 頁),可見此部分金流係由周明青、陳威橡指示,參以此部分資金最終多流向謝芷螢、黃莉文、沈宜蓁、熊正聲及陳榮華如附表二所示交割銀行帳戶,作為其等證券帳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乙節,亦經認定如前,另其中230 萬元匯入焦經國之帳戶部分,證人焦經國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借給周明青跟張永隆共1,500 萬元,是張永隆簽收的,張永隆跟周明青共同簽發1 張1,500 萬元的本票給我,這筆欠款後來沒有結清,但有陸續匯錢到我的帳戶,這230 萬元是還我的錢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430 頁、第443 至444 頁、見同上偵卷五第271 頁),可見此部分款項之挪用係償還被告

2 人向焦經國之借款,亦堪認定,足徵此筆交易係假借該交易名義挪用資金無訛。

⑥附表一編號6 部分:

被告周明青於調詢時供稱:悠準公司付給東華公司的款項,都是陳威橡拿走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97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悠準公司向東華公司買股權的事還沒進行到最後,就因為悠克公司股票在市場上發生劇烈變化,所以沒有繼續執行買股權,而用買股權名義匯給東華公司,將錢拿去護盤買股票等語(見同上偵卷五第149頁、第217 頁);被告張永隆於調詢及偵查中供稱:周明青有告訴我說陳威橡指示悠準公司投資東華公司股份的450 萬元匯到東華公司帳戶後,陳威橡會拿去用,周明青指示我套用業務項目,把錢匯出去等語(見同上偵卷三第260 頁、同偵卷五第11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悠準公司與東華公司間的交易是假借名目要挪用資金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417 頁),可見此部分金流係由周明青、陳威橡指示,參以此部分資金最終多流向黃莉文如附表二所示交割銀行帳戶,作為其證券帳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乙節,亦經認定如前,足徵此筆交易係假借該交易名義挪用資金無訛。

⑦附表一編號7 部分:

被告周明青於調詢時供稱:悠克公司付給城市之光公司的款項,都是陳威橡直接拿走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97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悠克公司與城市之光公司的委任服務契約書是張永隆作業的,這個合作案的報酬已經付了,只是後來假借這個名義繼續付,並非真實交易等語(見同上偵卷五第148 頁、第216 頁);被告張永隆於調詢時供稱:我們原本是要用城市之光公司的名義去進行標案,剛好周明青說需要資金給陳威橡使用,所以用這個合作案的名義,挪用720 萬元資金等語(見同上偵卷四第380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720 萬元只是套用這個交易項目,沒有真的交易等語(見同上偵卷五第198 頁),而證人即城市之光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坤明於偵查中證稱:72

0 萬匯入後即提領匯出等語(見同上偵卷六第186 頁),其中104 年7 月16日悠克公司支付城市之光公司之400 萬元,隨即於同日由被告張永隆依陳威橡指示將款項匯入蔡春之帳戶,以償還陳威橡向蔡春之借款,至104 年8 月31日悠克公司支付城市之光公司之320 萬元,於同日由被告張永隆依被告周明青指示以2 筆各150 萬元分別匯入焦經國及其擔任負責人之大舜工程公司帳戶,以償還被告2 人向焦經國之借款等節,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永隆於偵查中、證人焦經國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同上偵卷三第281 頁、同上偵卷五第271 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430 頁、第443 至44

4 頁),可見此部分金流係由周明青、陳威橡指示,且係假借該交易名義挪用資金無訛。

⑧附表一編號8 部分:

被告周明青於調詢時供稱:悠準公司、遠程公司付給城市之光公司的款項,都是陳威橡直接拿走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三第97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悠準公司、遠程公司分別匯款300 萬元、1,500 萬元給城市之光公司,是為了將公司資金挪用出去,而非真實交易等語(見同上偵卷五第216 頁);被告張永隆於調詢及偵查中供稱略以:陳威橡與周明青當時指示我去找城市之光公司的陳坤明談,由悠準公司、遠程公司和城市之光公司各簽訂一個名義上的合約,好讓悠準公司、遠程公司取得名目,把錢匯給城市之光公司,但這些錢實際上是陳威橡要用的,我記得金額分別是300 萬元及1,500 萬元,因為陳威橡不希望直接由城市之光公司轉到他的帳戶,叫我去找其他帳戶,我只能找身邊的人,就找林櫻頻幫忙,款項後來都匯到陳威橡指定的帳戶等語(見同上偵卷三第263 頁、第282 頁),並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本來周明青是要向王進祥借5,600 萬元給陳威橡用,所以才會在隔天匯3,800 萬元(即104 年7 月28日悠克公司匯款給東華公司)、300 萬元(即104 年7 月28日悠準公司匯款給城市之光公司)、1,500 萬元(即104 年

7 月28日遠程公司匯款給城市之光公司)到城市之光公司等語(見同上偵卷四第407 頁),而證人陳坤明於偵查中證稱:我不知道當時為何匯入300 萬、1,500 萬,也是當天張永隆跟我說有錢進來要轉出去,錢都是當天進來就出去了等語(見同上偵卷六第186 頁),可見此部分金流係由陳威橡指示,參以此部分資金最終多由林櫻頻轉匯入謝芷螢、黃莉文如附表二所示交割銀行帳戶,作為其等證券帳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乙節,亦經認定如前,足徵此筆交易係假借該交易名義挪用資金無訛。

⒉被告周明青於附表一所示交易期間,擔任悠克公司、悠準公

司、遠程公司之董事長,復兼任悠克公司總經理,且附表一所示交易均經其簽核決策,有附表一證據欄相關書證在卷可參,又其於調詢時亦自承:陳威橡是主要的操盤手,買賣股票都是陳威橡在處理,張永隆負責幫陳威橡調度資金、介紹金主,我主要負責公司業務,後來陳威橡需要大量資金,我就配合他將公司資金拿出來借他使用等語(見同上偵卷四第13頁),堪認其對於附表一所示犯行均有參與。而被告張永隆於附表一編號3 至8 所示交易期間,擔任悠克公司之董事,復兼任悠克公司流通事業處副總經理,依其上開自承之情節及上開事證,堪認其對於附表一編號3 至8 所示犯行均有參與。又依被告2 人與陳威橡上開挪用資金及向金主調借資金之情形,可見其等於成功入主悠克公司後,確已無足夠資金與王進祥繼續上開股權協議之第二階段交易,因而由陳威橡負責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並向被告周明青表示其資金需求,再由被告周明青以上開方式挪用資金,被告張永隆則負責依被告周明青、陳威橡指示提匯資金,其3 人以此分工方式,共同為非常規交易(附表一編號1 至3 、5 、7 係以直接方式,使悠克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附表一編號4 、6 、8係以間接方式,使悠克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及背信(附表一編號4 、6 係對悠準公司背信;附表一編號8 係分別對悠準公司、遠程公司背信)犯行,並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均堪認定。

㈢操縱股價之認定:

⒈陳威橡取得上開資金及其另向金主借得之資金作為交割款,

利用其直接或間接掌控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帳戶,自行或委請不知情之陳紹齊、吳泳璇下單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乙節,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威橡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周冠賢、陳紹齊、吳泳璇、林陽明、蔡春於調詢及偵查中、證人李國乾、徐廣成於調詢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書、委託授權及受任承諾書、交易分戶帳(陳紹齊、吳泳璇)、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委託授權及受任承諾書(熊正聲)、匯款水單、悠克公司關連戶清查、投資人買賣股數特定有價證券資料表、永豐證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寶來證券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凱基證券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及外國有價證券等授權書各

1 份、筆記2 張及元大證券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2 份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陳威橡於104 年7 月13日至同年9 月30日買賣悠克公司股票

,其中如附表三所示19個營業日,有如附表三所示連續以高價委託買入及低價委託賣出,致影響悠克公司股價有如附表三所示成交價格上漲及下跌之情形,並於附表四所示47個營業日,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數量合計達4,822 仟股,占上開期間悠克公司股票市場成交量之比率為百分之6.49,該相對成交數量又分占同期間買進、賣出總數量之百分之20.4

0 及29.21 等節,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作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1 份在卷可參(見106 年度調偵字第1478號卷第233 至263 頁),復為被告2 人所不否認,是此部分操縱股價之客觀行為,亦堪認定。又陳威橡於上開期間,以此方式委託買進及賣出悠克公司股票,分占此期間成交總量百分之31.83 、22.22 乙節,亦有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1 份附卷可稽,可見比重甚高,顯有影響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

⒊陳威橡挪用上開資金多係用以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乙節,業據

被告2 人供承不諱,而其等均擔任悠克公司重要職務,對於悠克公司股票基本面及悠克公司、悠準公司、遠程公司資金均係遭假藉名義挪用,並無實際營收可期等狀況,當無不知之理。被告周明青甚至提供沈宜蓁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帳戶予陳威橡使用,被告張永隆則提供陳榮華、熊正聲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帳戶予陳威橡使用,此均據其2 人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是其2 人雖未實際參與悠克公司股票買賣之委託下單,惟對於陳威橡係以上開高買低賣及相對成交等操縱股價方式買賣悠克公司股票,當具有間接故意。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與陳威橡係共同正犯,堪可認定。

⒋依前開股權協議之條件,可見悠克公司股價每股高於28.5元

以上,被告2 人及陳威橡購買悠克公司股票後,即能自王進祥處取得現金找補,且股價越高,所得找補之金額越高,則陳威橡將藉由自王進祥處取得之找補現金,持續充實其資金動能,於股票市場以逢低承接或拉抬股價,並藉由悠克公司股票成交量之放大吸引其他投資人進場,再伺機逢高出脫股票等手法,完成上開股權協議並從中獲取股票之價差,足徵被告2 人與陳威橡,在此股權協議之交易條件下,確有抬高悠克公司股價、造成悠克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堪可認定。

㈣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不採之理由:

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附表一所示交易均係假藉名義挪用資金,及被告2 人上開犯行如何與陳威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經說明如前,是其2 人及其等辯護人關於此部分之辯解,均非可採。

⒉股權買賣協議書係由被告周明青所親簽,有該協議書1 份附

卷可參,且依其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可知其對於該股權買賣協議係分階段交易,且需拉抬股價進行較有利之交易等節,均知之甚詳,是其辯稱僅看過協議內容,對於執行面不清楚云云,並非可採。而依該股權協議之交易條件,可認定被告周明青具備拉抬股價之意圖,亦經說明如前,是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周明青對於陳威橡與王進祥協議拉抬股價之事不知情云云,同無足採。

⒊被告周明青係悠克公司之董事長,對於附表一所示交易具有

決策權限已如前述,即便悠克公司財務及資金之調度事實上須另得陳威橡或王進祥同意,亦屬被告周明青與其等之內部協議,無從解免被告周明青本件之罪責,是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周明青無從單獨為上開交易之決策,並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自無足採。

⒋被告2 人分別提供上開證券帳戶予陳威橡使用,暨其2 人就

操縱股價犯行與陳威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業已說明如前,是被告周明青之辯護人辯稱被告周明青並未提供人頭帳戶,且未與陳威橡有共同犯意云云,並不可採。被告張永隆辯稱對股票不熟,亦無礙於此部分犯罪之成立,同無足採。㈤被告周明青及其辯護人另聲請傳喚曾健驊、黃華德作證,欲

證明其入主悠克公司後,王進祥仍主導悠克公司,惟被告周明青對於附表一所示交易具有決策權限,此部分待證事實顯不影響本件犯罪之成立,業已說明如前,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2 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於107 年1 月

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0 月0 日生效,主要係將「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屬司法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並無法律變更而應比較適用新舊法之情形,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規定。

㈡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

罪,與同條項第3 款之特別背信罪間,應係狹義法與廣義法之關係,後者乃前者之補充性規定,且二者均同為刑法背信罪、侵占罪、詐欺罪等罪之特別規定。若行為人所為成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縱其行為亦符合上開特別背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依狹義法優於廣義法之法規競合原則,即應擇一論以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不能再論以特別背信罪,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05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非常規交易罪所指之「公司」,固指已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而言。然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為之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該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之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行為人如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1 、3 至7 款所示之非法操縱有價證券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以單純一罪,而無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2 人均具悠克公司董事之身分,被告周明青復為悠準公

司、遠程公司之負責人,且附表一所示挪用金額合計達1 億6,785 萬9,758 元,其中附表一編號3 至8 部分之挪用金額亦達1 億1,920 萬元,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之加重係考量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 億元以上,其犯罪規模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不因事後返還該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影響加重與否之判斷。是核被告周明青附表一、被告張永隆附表一編號3 至8 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

2 款、第2 項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其中關於悠準公司、遠程公司部分,另犯刑法第34

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至操縱股價部分,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處罰。

㈣檢察官誤引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3 款,且漏引同條

項第2 款,惟於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㈤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被告張永隆不包括附表一編號1 、2

部分),與陳威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中對悠準公司、遠程公司背信部分,被告張永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得與被告周明青成立共同正犯,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等利用不知情之悠克公司承辦人員挪用款項、附表一所示之人提匯款項、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證券帳戶及營業員下單買賣,均為間接正犯。

㈥被告2 人就操縱股價部分,依前開說明,僅擇一重論以高買

低賣證券罪,而其等上開非常規交易、背信及高買低賣證券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皆為接續犯。

㈦被告2 人與陳威橡挪用附表一所示資金,多作為上開操縱股

價之交割款,其行為有局部同一,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斷。

㈧起訴書就被告2 人相對成交之犯行,謹記載104 年7 月22日

、8 月12日、13日、31日、9 月24日之交易情形,漏載附表四所示其餘42個營業日之相對成交情形,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㈨被告周明青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周明青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4 、5 項及刑法第62條規定減刑之適用,惟被告周明青有犯罪所得265 萬元,且全未自動繳交,自無從適用上開證券交易法之減刑規定。至被告周明青雖於105 年3 月11日主動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遞狀自首,惟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04 年11月24日早已接獲匿名檢舉立案調查乙節,有該處搜索票聲請書1 份在卷可參(見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卷二第2 至22頁),亦難認合於自首之規定。又被告2 人之犯行,不僅危害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損害悠克公司、悠準公司、遠程公司,更使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悠克公司股票之無辜投資人受損,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均不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併此敘明。

㈩爰以被告2 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2 人欲以借殼上市

之方式,入主悠克公司改經營觀光飯店業,並為完成股權買賣協議而為上開犯行之犯罪動機,其等入主悠克公司後不思妥善經營,竟以前開分工共同挪用公司資金及操縱股價等犯罪手段,被告周明青於調詢時自稱中產之經濟狀況,被告張永隆於調詢時自稱勉持之經濟狀況,且現罹患轉移性肺癌第四期等生活狀況,被告周明青先前有妨害自由之論罪科刑紀錄,被告張永隆則有賭博、偽造文書、妨害婚姻、詐欺等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2 人品行欠佳,被告周明青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稱崇佑技術學院會統系畢業,被告張永隆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稱高中畢業等智識程度,本件非法挪用金額龐大及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之期間等犯罪所生損害,被告周明青於偵查中遞狀自白,卻於本院審理時僅坦承附表一編號7 、8部分之犯行,對於其餘犯行均矢口否認,及被告張永隆否認全部犯行,且其等迄今未與悠克公司、悠準公司及遠程公司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7 項關於沒收規定,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2 月2 日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經查,本件操縱股價部分係由陳威橡負責股票之買賣,業經認定如前,卷內尚無證據認被告2 人就操縱股價部分有犯罪所得。至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5 、7 部分,合計挪用530 萬元償還其2 人共同向焦經國之借款,業經認定如前,堪認其2 人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各為265 萬元,雖未扣案,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 項、刑法第38條之1 第2 、3 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永隆有參與附表一編號1 、2 部分之犯行,及被告2 人就與尊龍飯店之交易,另有自104 年8 月1日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假借權利金之名義,每月支付30

0 萬元,共3,600 萬元予尊龍飯店,另於104 年7 月6 日,假借保證金名義,匯款3,000 萬元予尊龍飯店,暨被告2 人就與鼎燿公司之交易,另有於104 年7 月8 日、7 月15日及

8 月26日,分別假借貨款之名義,支付鼎燿公司357 萬7,49

8 元、12萬4,513 元及16萬7,939 元。因認被告2 人就此部分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及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等罪嫌云云。

惟被告2 人入主悠克公司之目的在借殼上市改經營觀光飯店業,業經認定如前,而悠克公司原係國內安控大廠,主要業務為監視器買賣業務乙節,亦有前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1份在卷可稽,此2 業務分別與尊龍飯店、鼎燿公司之業務相關,是上開款項之支付,是否係假借名義挪用資金,並非全然無疑。況上開交易均為真實乙節,分別經證人焦經國、謝德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443 頁、卷二第37頁),且此部分款項並無證據認流向前開交割銀行帳戶,自難遽認被告2 人此部分有何非常規交易或背信犯行。另附表一編號1 部分,本非被告張永隆任職之流通事業部業務,有前開悠克公司組織圖1 份在卷可參,且被告張永隆並未參與乙節,亦據證人焦經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445 頁),是此部分亦難認被告張永隆有何非常規交易或背信犯行。至附表一編號2 部分,被告張永隆有依陳威橡指示陪同謝德志提領現款,再交付陳威橡等節,固經認定如前,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一致辯稱此部分不知係假藉名義挪用資金,當時以為是陳威橡向謝德志借款等語,而此筆款項之提領時間係104 年7 月13日,時間點在本院認定其參與之附表一編號3 至8 所示犯行前,參以此部分亦非流通事業部之業務,則此部分其是否知情參與,確非無疑,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張永隆之認定。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建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宗雄、杜妍慧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振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公司名稱│不實交易內容 │證據 │├───┼──────┼────────────────────┼──────────────────┤│ 1 │悠克公司與尊│於104 年7 月22日,假借支付裝修保證金,自│悠克公司104 年7 月轉帳傳票、請款單、││ │龍飯店 │悠克公司永豐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04 年7 月22日提款單、匯款申請書及存││ │ │98號帳戶,匯款3,600 萬元至尊龍飯店元大銀│摺內頁、105 年8 月2 日元大商業銀行股││ │ │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函暨元大商業銀行大││ │ │於同日由周明青指示不知情之尊龍飯店實際負│額現金登記簿、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責人焦經國,由焦經國指示其不知情之女焦名│司105 年6 月15日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客││ │ │薇提領現金後,再委請不知情之郭元泰,分別│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 份、取款憑條及共用││ │ │匯入謝芷螢、黃莉文及沈宜蓁如附表二所示交│認證單4 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割銀行帳戶,作為其等證券帳戶買賣悠克公司│天母分行105 年12月21日函暨國內匯款申││ │ │股票之交割款,以此直接方式,使悠克公司為│請書5 份、尊龍飯店交易帳戶及代交易人││ │ │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悠克公司│交易明細1 份 ││ │ │受有3,600 萬元之重大損害。 │ │├───┼──────┼────────────────────┼──────────────────┤│ 2 │悠克公司與鼎│於104 年7 月13日,假借支付購買監視器之貨│悠克公司104 年7 月13日請款單、104 年││ │燿公司 │款,自悠克公司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匯款1,26│7 月13日匯款申請單、鼎燿公司左列帳戶││ │ │5 萬9,758 元至鼎燿公司國泰世華臨沂分行帳│交易明細、鼎燿公司交易帳戶及代交易人││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於同日由陳威橡│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指示不知情之張永隆陪同不知情之鼎燿公司負│司105 年6 月3 日函暨附表、交易明細、││ │ │責人謝德志,提領現款交付張永隆及其不知情│大額交易明細、取款憑證及大額通貨交易││ │ │之女張佑佑,再由張永隆將款項交付陳威橡,│登記簿等附件各1 份 ││ │ │作為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以此直接方│ ││ │ │式,使悠克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 ││ │ │常規,致悠克公司受有1,265 萬9,758 元之重│ ││ │ │大損害。 │ │├───┼──────┼────────────────────┼──────────────────┤│ 3 │悠克公司與彩│於104 年8 月4 日,假借支付購買紅外線健康│悠克公司104 年8 月3 日合約呈核表、採││ │賀公司 │床之履約保證金,自悠克公司上開永豐銀行帳│購合約暨供應商合作契約書、104 年8 月││ │ │戶,匯款1,000 萬元至彩賀公司合作金庫民族│4 日匯款申請單、104 年8 月27日合作投││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隨即於同日│資取消證明書、應收(付)款項詢證函、││ │ │由周明青指示張永隆委請不知情之彩賀公司負│彩賀公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彩賀公││ │ │責人高俊雄,以現金提領後交付張永隆,再由│司交易帳戶及代交易人交易明細、合作金││ │ │張永隆將款項交付陳威橡指定之人陳紹齊,作│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105 年6 月6 日函暨││ │ │為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以此直接方式│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易明細、取款憑條││ │ │,使悠克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各1 份 ││ │ │規,致悠克公司受有1,000 萬元之重大損害。│ │├───┼──────┼────────────────────┼──────────────────┤│ 4 │悠準公司與宇│於104 年7 月24日,假借支付購買宇晟公司股│悠準公司104 年7 月24日合約呈核表及網││ │晟公司 │份之股款,自悠準公司臺灣銀行土城分行之帳│路事業投資合作備忘錄、請款單、104 年││ │ │戶,匯款1,500 萬元至宇晟公司聯邦銀行中和│7 月24日匯款申請書、宇晟公司左列帳戶││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於同日由│存摺存款明細表、傳票號碼0530、0630(││ │ │陳威橡指示張永隆委請其不知情之前妻林櫻頻│宇晟公司、林櫻頻)、匯款單(宇晟公司││ │ │,與宇晟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楊琇清,至聯邦│)、合作意向書、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 │ │銀行中和分行,將上開款項匯款至林櫻頻聯邦│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5 年6 月22日調閱資││ │ │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料回覆暨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 │ │,再由林櫻頻轉匯入黃莉文、沈宜蓁及熊正聲│各1 份、票據5 張 ││ │ │如附表二所示交割銀行帳戶,作為其等證券帳│ ││ │ │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周明青以此方│ ││ │ │式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悠準公司│ ││ │ │,並以此間接方式,使悠克公司為不利益之交│ ││ │ │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悠克公司同受有1,50│ ││ │ │0 萬元之重大損害。 │ │├───┼──────┼────────────────────┼──────────────────┤│ 5 │悠克公司與東│於104 年7 月23日、27日,假借支付經營保證│悠克公司104 年7 月20日合約呈核表、合││ │華公司 │金,自悠克公司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27001│作備忘錄、104 年7 月23日及27日匯款申││ │ │160893號帳戶,及於同年月28日、30日,以同│請書、104 年7 月28日及30日匯款申請單││ │ │一名義,自悠克公司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分別│、悠克公司104 年7 月28日請款單、104 ││ │ │匯款750 萬元、900 萬元、3,800 萬元及1,00│年10月8 日、13日及16日臺灣銀行交易明││ │ │0 萬元至東華公司第一銀行華山分行帳號1291│細查詢、東華公司左列帳戶存摺存款客戶││ │ │0000000 號帳戶,隨即於同日或翌日由周明青│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104 年7 ││ │ │、陳威橡指示張永隆委請不知情之蕭志堅、姚│月27日、104 年7 月28日取款憑條、東華││ │ │銀香以現金或匯款方式(部分款項先轉入姚銀│公司交易帳戶及代交易人交易明細、姚銀││ │ │香第一銀行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香左列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 │),轉匯入謝芷螢、黃莉文、沈宜蓁、熊正聲│、發票、第一商業銀行華山分行105 年6 ││ │ │及陳榮華如附表二所示交割銀行帳戶,作為其│月8 日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東華公││ │ │等證券帳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其中│司、黃莉文)、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 │230 萬元匯入焦經國永豐銀行濟南分行帳號18│經辦資料等附件、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 │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償還周明青、張永隆│105 年6 月23日函暨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 │ │向焦經國之借款,以此直接方式,使悠克公司│、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 │ │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悠克公│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 份、匯款申請││ │ │司合計受有6,450 萬元之重大損害(其中2,65│書4 張、取款憑條4 張(姚銀香)、第一││ │ │0 萬元業以東華公司名義匯款歸還悠克公司,│商業銀行華山分行105 年12月22日函暨大││ │ │惟不影響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之計算)│額通貨交易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長安東路分行106 年1 月9 日函││ │ │ │暨匯款交易傳票(姚銀香)各1 份 ││ │ │ │ │├───┼──────┼────────────────────┼──────────────────┤│ 6 │悠準公司與東│於104 年8 月18日,假借支付購買東華公司股│悠準公司104 年8 月3 日商旅事業處簽呈││ │華公司 │份之股款,自悠準公司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帳│、104 年8 月18日匯款申請書、東華公司││ │ │戶,匯款450 萬元至東華公司第一銀行華山分│左列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 │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隨即於同日由周│104 年8 月18日匯款申請書各1 份(黃莉││ │ │明青、陳威橡指示張永隆委請不知情之姚銀香│文、姚銀香) ││ │ │以匯款方式,轉匯入黃莉文如附表二所示交割│ ││ │ │銀行帳戶,作為其證券帳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 ││ │ │之交割款,周明青以此方式為違背其任務之行│ ││ │ │為,致生損害於悠準公司,並以此間接方式,│ ││ │ │使悠克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 ││ │ │,致悠克公司同受有450 萬元之重大損害。 │ │├───┼──────┼────────────────────┼──────────────────┤│ 7 │悠克公司與城│於104 年7 月16日、同年8 月31日,假借支付│悠克公司104 年6 月18日合約呈核表、專││ │市之光公司 │委託服務費用,自悠克公司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案執行企劃、104 年7 月17日國防醫學院││ │ │之帳戶,分別匯款400 萬元、320 萬元至城市│三軍總醫院送達證書、悠克公司104 年7 ││ │ │之光公司台新銀行南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月16日請款單、104 年7 月16日匯款申請││ │ │12號帳戶,其中400 萬元於匯款當日由陳威橡│書、悠克公司104 年8 月31日請款單、轉││ │ │指示張永隆將款項匯入陳威橡之金主蔡春台新│帳傳票、悠克公司折讓通知單、悠克公司││ │ │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4 年9 月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 │ │證券交割帳戶,以償還陳威橡向蔡春之借款,│證明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城市之光公││ │ │另320 萬元於匯款當日由周明青指示張永隆將│司、蔡春)、104 年8 月31日取款憑條、││ │ │款項以2 筆各150 萬元分別匯入焦經國上開永│傳票各1 份、匯款申請書2 張(姚銀香;││ │ │豐銀行帳戶及焦經國擔任負責人之大舜工程公│姚銀香、焦經國)、城市之光公司102 、││ │ │司元大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103 、104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 │ │戶,以償還周明青、張永隆向焦經國之借款,│負債表各1 份、轉帳傳票3 張、104 年9 ││ │ │以此直接方式,使悠克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月10日統一發票、104 年10月6 日統一發││ │ │且不合營業常規,致悠克公司合計受有720 萬│票、第一銀行城市之光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元之重大損害。 │帳號00000000000 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 │ │ │細各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 │ │存款憑證2 份、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匯││ │ │ │款通知單2 份、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 │ │ │交易明細(蔡春)、匯款申請書、周明青││ │ │ │向蔡春借款之借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 │ │ │5 年6 月8 日函暨交易明細(林櫻頻、城││ │ │ │市之光公司、黃莉文、謝芷螢)、取款憑││ │ │ │條、傳票、匯款申請書等附件、台新國際││ │ │ │商業銀行105 年7 月6 日函暨交易明細(││ │ │ │蔡春)各1 份 │├───┼──────┼────────────────────┼──────────────────┤│ 8 │悠準公司、遠│於104 年7 月28日,分別假借支付保證金及委│遠程公司與城市之光公司104 年7 月20日││ │程公司與城市│託服務費,自悠準公司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帳│合作協議書、遠程公司104 年7 月28日請││ │之光公司 │戶及遠程公司永豐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款單、104 年7 月28日匯款申請單、悠準││ │ │079799號帳戶,各匯款300 萬元、1,500 萬元│公司與城市之光公司104 年7 月28日協議││ │ │至城市之光公司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隨即於│書、悠準公司104 年7 月28日請款單、10││ │ │同日由陳威橡指示張永隆委請其不知情之前妻│4 年7 月28日匯款申請書各1 份、歷史交││ │ │林櫻頻,將上開合計1,800 萬元之款項轉匯至│易明細查詢3 份(林櫻頻、謝芷瑩、黃莉││ │ │林櫻頻台新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 年7 月28日││ │ │6227號帳戶,再由林櫻頻轉匯入謝芷螢、黃莉│匯款申請書(林櫻頻、黃莉文)1 份 ││ │ │文如附表二所示交割銀行帳戶,作為其等證券│ ││ │ │帳戶買賣悠克公司股票之交割款,周明青以此│ ││ │ │方式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悠準公│ ││ │ │司、遠程公司,並以此間接方式,使悠克公司│ ││ │ │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悠克公│ ││ │ │司同受有1,800 萬元之重大損害。 │ │└───┴──────┴────────────────────┴──────────────────┘附表二:

┌──┬────┬────┬──┬────┬──────────────┐│編號│戶名 │證券商 │代碼│證券帳戶│交割銀行帳戶 │├──┼────┼────┼──┼────┼──────────────┤│ 1 │黃莉文 │第一經紀│538L│0000000 │第一華山00000000000 ││ │ │凱基信義│9216│0000000 │ ││ │ │工銀城中│109A│0000000 │台新西門00000000000000 ││ │ │統一內湖│585b│0000000 │國泰八德000000000000 ││ │ │光和中興│6388│0000000 │中信城中000000000000 │├──┼────┼────┼──┼────┼──────────────┤│ 2 │謝芷螢 │永豐忠孝│9A9D│0000000 │國泰安和000000000000 ││ │ │工銀城中│109A│0000000 │台新西門00000000000000 ││ │ │統一內湖│585b│0000000 │國泰八德000000000000 ││ │ │元富西松│592n│0000000 │國泰光復000000000000 ││ │ │光和中興│6388│0000000 │中信城中000000000000 │├──┼────┼────┼──┼────┼──────────────┤│ 3 │陳鏡村 │工銀忠孝│109K│0000000 │國泰000000000000 ││ │ │統一松江│585Z│0000000 │國泰南京東000000000000000 │├──┼────┼────┼──┼────┼──────────────┤│ 4 │吳泳璇 │統一松江│585Z│0000000 │國泰南京東000000000000000 │├──┼────┼────┼──┼────┼──────────────┤│ 5 │楊玉美 │工銀忠孝│109K│0000000 │中信延吉000000000000 ││ │ │富邦八德│9671│0000000 │富邦000000000000 │├──┼────┼────┼──┼────┼──────────────┤│ 6 │熊正聲 │統一士林│585M│0000000 │彰化承德00000000000000 ││ │ │永豐桃園│9A9x│0000000 │ │├──┼────┼────┼──┼────┼──────────────┤│ 7 │陳榮華 │第一經紀│538L│0000000 │一銀華山00000000000 │├──┼────┼────┼──┼────┼──────────────┤│ 8 │沈宜蓁 │亞東雙和│2188│0000000 │遠東雙和00000000000000 │├──┼────┼────┼──┼────┼──────────────┤│ 9 │黃德龍 │大眾松山│6537│0000000 │大眾000000000000 │├──┼────┼────┼──┼────┼──────────────┤│ 10 │黃譯萱 │元大中壢│9834│0000000 │元大中壢00000000000000 ││ │ │高橋證券│5320│0000000 │台企銀 │├──┼────┼────┼──┼────┼──────────────┤│ 11 │周子雲 │康和延平│8451│0000000 │國泰館前0000000000 ││ │ │元大南海│980R│0000000 │國泰館前000000000000 │├──┼────┼────┼──┼────┼──────────────┤│ 12 │周伶 │康和延平│8451│0000000 │國泰館前000000000000 │├──┼────┼────┼──┼────┼──────────────┤│ 13 │廖金蓮 │光和中興│6388│0000000 │中信城中000000000000 │├──┼────┼────┼──┼────┼──────────────┤│ 14 │陳秀桂 │工銀忠孝│109K│0000000 │中信延吉000000000000 │├──┼────┼────┼──┼────┼──────────────┤│ 15 │周彤 │凱基南京│921H│0000000 │ ││ │ │元大南海│980R│0000000 │ │├──┼────┼────┼──┼────┼──────────────┤│ 16 │曾麗珍 │元大松江│9801│0000000 │ │├──┼────┼────┼──┼────┼──────────────┤│ 17 │蔡春 │工銀城中│109A│0000000 │ ││ │ │元大七賢│986A│0000000 │ │├──┼────┼────┼──┼────┼──────────────┤│ 18 │李大彰 │群益古亭│918C│0000000 │ │├──┼────┼────┼──┼────┼──────────────┤│ 19 │黃姿華 │工銀城中│109A│0000000 │ ││ │ │元大七賢│986A│0000000 │ │├──┼────┼────┼──┼────┼──────────────┤│ 20 │張曾桂枝│元大七賢│986A│0000000 │ │└──┴────┴────┴──┴────┴──────────────┘附表三:

┌──┬────┬─────┬───────────────────────┬─────────────────┬───────┐│ │ │ │ 委託情形 │ 成交情形 │ 影響情形 ││ │ │ ├─┬──────┬──────┬──┬────┼──────┬────┬─────┼───────┤│編號│日期 │投資人 │買│委託時間 │當時揭示 │筆數│ 數量 │成交時間 │ 數量 │佔同時段市│成交價(元) ││ │ │ │賣│委託價(元)│成交價 │ │(仟股)│成交價(元)│(仟股)│場成交比率│影響檔數 ││ │ │ │別│ │ │ │ │ │ │ │ │├──┼────┼─────┼─┼──────┼──────┼──┼────┼──────┼────┼─────┼───────┤│ 1 │104/7/14│周伶、周子│買│13:20:45- │13:20:22 │ 10 │ 98 │13:20:48- │ 92 │ 91.08% │盤中 ││ │ │雲、黃莉文│ │13:24:44 │26.65 │ │ │13:24:44 │ │ │26.65 ↗ 26.95││ │ │、沈宜蓁 │ │26.70-26.95 │ │ │ │26.70-26.95 │ │ │上漲6 檔 │├──┼────┼─────┼─┼──────┼──────┼──┼────┼──────┼────┼─────┼───────┤│ 2 │104/7/15│熊正聲、 │賣│08:55:16- │前日收盤價 │ 3 │ 140 │09:00:21 │ 140 │ 79.09% │開盤 ││ │ │周子雲 │ │08:58:43 │27.00 │ │ │26.85 │ │ │27.00 ↘ 26.85││ │ │ │ │26.85 │ │ │ │ │ │ │下跌3 檔 │├──┼────┼─────┼─┼──────┼──────┼──┼────┼──────┼────┼─────┼───────┤│ 3 │104/7/21│謝芷螢、 │買│10:11:24- │10:11:23 │ 2 │ 80 │10:11:28- │ 80 │ 100.00% │盤中 ││ │ │沈宜蓁 │ │10:12:14 │23.45 │ │ │10:12:14 │ │ │23.45 ↗ 23.60││ │ │ │ │23.55-23.60 │ │ │ │23.55-23.60 │ │ │上漲3 檔 ││ ├────┼─────┼─┼──────┼──────┼──┼────┼──────┼────┼─────┼───────┤│ │104/7/21│謝芷螢、 │買│10:13:22- │10:13:16 │ 2 │ 80 │10:13:26- │ 73 │ 100.00% │盤中 ││ │ │沈宜蓁 │ │10:13:51 │23.30 │ │ │10:13:52 │ │ │23.30 ↗ 23.65││ │ │ │ │23.60-23.65 │ │ │ │23.60-23.65 │ │ │上漲7 檔 ││ ├────┼─────┼─┼──────┼──────┼──┼────┼──────┼────┼─────┼───────┤│ │104/7/21│黃莉文 │賣│10:42:49 │10:42:49 │ 1 │ 50 │10:42:54 │ 50 │ 100.00% │盤中 ││ │ │ │ │23.65 │23.85 │ │ │23.65 │ │ │23.85 ↘ 23.65││ │ │ │ │ │ │ │ │ │ │ │下跌4 檔 ││ ├────┼─────┼─┼──────┼──────┼──┼────┼──────┼────┼─────┼───────┤│ │104/7/21│黃莉文 │賣│11:15:30- │11:15:27 │ 2 │ 70 │11:15:37- │ 51 │ 100.00% │盤中 ││ │ │ │ │11:15:41 │23.85 │ │ │11:15:42 │ │ │23.85 ↘ 23.70││ │ │ │ │23.75-23.70 │ │ │ │23.75-23.70 │ │ │下跌3 檔 │├──┼────┼─────┼─┼──────┼──────┼──┼────┼──────┼────┼─────┼───────┤│ 4 │104/7/24│黃莉文、 │買│13:24:48- │13:24:43 │ 6 │ 230 │13:24:48- │ 209 │ 79.16% │盤中至收盤 ││ │ │熊正聲、 │ │13:27:03 │23.90 │ │ │13:30:00 │ │ │23.90 ↗ 24.30││ │ │謝芷螢 │ │24.00-24.30 │ │ │ │24.00-24.30 │ │ │上漲8 檔 │├──┼────┼─────┼─┼──────┼──────┼──┼────┼──────┼────┼─────┼───────┤│ 5 │104/7/30│黃莉文 │賣│09:56:05- │09:55:51 │ 5 │ 100 │09:56:06- │ 72 │ 100.00% │盤中 ││ │ │ │ │09:57:05 │24.30 │ │ │09:57:08 │ │ │24.30 ↘ 24.00││ │ │ │ │24.25-24.00 │ │ │ │24.25-24.00 │ │ │下跌6 檔 ││ ├────┼─────┼─┼──────┼──────┼──┼────┼──────┼────┼─────┼───────┤│ │104/7/30│黃莉文 │賣│10:14:40- │10:14:13 │ 4 │ 90 │10:14:44- │ 60 │ 100.00% │盤中 ││ │ │ │ │10:15:04 │24.20 │ │ │10:15:04 │ │ │24.20 ↘ 24.00││ │ │ │ │24.15-24.00 │ │ │ │24.15-24.00 │ │ │下跌4 檔 ││ ├────┼─────┼─┼──────┼──────┼──┼────┼──────┼────┼─────┼───────┤│ │104/7/30│陳鏡村 │買│13:26:46- │13:24:59 │ 3 │ 57 │13:30:00 │ 57 │ 74.02% │收盤 ││ │ │ │ │13:29:29 │24.25 │ │ │24.45 │ │ │24.25 ↗ 24.45││ │ │ │ │25.00-24.50 │ │ │ │ │ │ │上漲4 檔 │├──┼────┼─────┼─┼──────┼──────┼──┼────┼──────┼────┼─────┼───────┤│ 6 │104/7/31│吳泳璇 │買│09:03:23- │09:03:22 │ 4 │ 80 │09:03:27- │ 80 │ 93.02% │盤中 ││ │ │ │ │09:04:49 │24.80 │ │ │09:04:49 │ │ │24.80 ↗ 24.95││ │ │ │ │24.85-24.95 │ │ │ │24.85-24.95 │ │ │上漲3 檔 ││ ├────┼─────┼─┼──────┼──────┼──┼────┼──────┼────┼─────┼───────┤│ │104/7/31│陳榮華 │賣│10:21:37- │10:21:14 │ 4 │ 105 │10:21:40- │ 86 │ 100.00% │盤中 ││ │ │ │ │10:22:17 │24.35 │ │ │10:22:21 │ │ │24.35 ↘ 24.15││ │ │ │ │24.30-24.15 │ │ │ │24.30-24.15 │ │ │下跌4 檔 ││ ├────┼─────┼─┼──────┼──────┼──┼────┼──────┼────┼─────┼───────┤│ │104/7/31│陳榮華 │賣│11:04:46- │11:03:32 │ 4 │ 94 │11:04:49- │ 76 │ 98.70% │盤中 ││ │ │ │ │11:06:56 │24.30 │ │ │11:06:57 │ │ │24.30 ↘ 24.15││ │ │ │ │24.25-24.15 │ │ │ │24.25-24.15 │ │ │下跌3 檔 ││ ├────┼─────┼─┼──────┼──────┼──┼────┼──────┼────┼─────┼───────┤│ │104/7/31│楊玉美 │買│13:23:39- │13:23:27 │ 12 │ 225 │13:23:43- │ 191 │ 95.02% │盤中至收盤 ││ │ │ │ │13:29:46 │23.95 │ │ │13:30:00 │ │ │23.95 ↗ 24.35││ │ │ │ │24.05-25.00 │ │ │ │24.05-24.35 │ │ │上漲8 檔 │├──┼────┼─────┼─┼──────┼──────┼──┼────┼──────┼────┼─────┼───────┤│ 7 │104/8/3 │黃德龍、 │賣│08:51:55- │前日收盤價 │ 3 │ 35 │09:00:16 │ 33 │ 64.70% │開盤 ││ │ │熊正聲 │ │08:56:54 │24.35 │ │ │24.20 │ │ │24.35 ↘ 24.20││ │ │ │ │24.20-24.15 │ │ │ │ │ │ │下跌3 檔 │├──┼────┼─────┼─┼──────┼──────┼──┼────┼──────┼────┼─────┼───────┤│ 8 │104/8/5 │楊玉美 │買│10:12:08- │10:11:21 │ 8 │ 64 │10:11:26- │ 62 │ 98.41% │盤中 ││ │ │ │ │10:15:57 │23.65 │ │ │10:15:58 │ │ │23.65 ↗ 23.90││ │ │ │ │32.80-23.90 │ │ │ │23.80-23.90 │ │ │上漲5 檔 ││ ├────┼─────┼─┼──────┼──────┼──┼────┼──────┼────┼─────┼───────┤│ │104/8/5 │楊玉美 │買│10:17:33- │10:17:25 │ 8 │ 78 │10:17:35- │ 72 │ 93.50% │盤中 ││ │ │ │ │10:28:43 │23.85 │ │ │10:28:46 │ │ │23 85 ↗ 24.05││ │ │ │ │23.00-24.05 │ │ │ │23.90-24.05 │ │ │上漲4 檔 ││ ├────┼─────┼─┼──────┼──────┼──┼────┼──────┼────┼─────┼───────┤│ │104/8/5 │周子雲 │買│13:28:27 │13:24:41 │ 1 │ 20 │13:30:00 │ 20 │ 83.33% │收盤 ││ │ │ │ │24.05 │23.80 │ │ │24.05 │ │ │23.80 ↗ 24.05││ │ │ │ │ │ │ │ │ │ │ │上漲5 檔 │├──┼────┼─────┼─┼──────┼──────┼──┼────┼──────┼────┼─────┼───────┤│ 9 │104/8/7 │黃莉文、 │ │13:24:36- │13:24:28 │ 12 │ 326 │13:24:38- │ 271 │ 91.24% │盤中至收盤 ││ │ │吳泳璇 │買│13:29:40 │23.60 │ │ │13:30:00 │ │ │23.60 ↗ 24.00││ │ │ │ │23.70-24.00 │ │ │ │23.70-24.00 │ │ │上漲8 檔 │├──┼────┼─────┼─┼──────┼──────┼──┼────┼──────┼────┼─────┼───────┤│ 10 │104/8/19│廖金蓮 │買│11:07:56- │11:07:47 │ 15 │ 113 │11:07:58- │ 113 │ 95.76% │盤中 ││ │ │ │ │11:12:26 │23.50 │ │ │11:12:29 │ │ │23.50 ↗ 23.75││ │ │ │ │23.55-23.75 │ │ │ │23.55-23.75 │ │ │上漲5 檔 │├──┼────┼─────┼─┼──────┼──────┼──┼────┼──────┼────┼─────┼───────┤│ 11 │104/9/2 │廖金蓮 │買│13:25:41- │13:24:36 │ 2 │ 24 │13:30:00 │ 25 │ 100.00% │收盤 ││ │ │ │ │13:27:45 │23.25 │ │ │23.45 │ │ │23.25 ↗ 23.45││ │ │ │ │23.45 │ │ │ │ │ │ │上漲4 檔 │├──┼────┼─────┼─┼──────┼──────┼──┼────┼──────┼────┼─────┼───────┤│ 12 │104/9/4 │陳秀桂、 │買│13:17:28- │13:17:15 │ 19 │ 121 │13:17:30- │ 121 │ 100.00% │盤中 ││ │ │廖金蓮 │ │13:23:42 │23.20 │ │ │13:23:45 │ │ │23.20 ↗ 23.65││ │ │ │ │23.25-23.65 │ │ │ │23.25-23.65 │ │ │上漲9 檔 ││ ├────┼─────┼─┼──────┼──────┼──┼────┼──────┼────┼─────┼───────┤│ │104/9/4 │陳秀桂、 │買│13:24:41- │13:24:41 │ 5 │ 31 │13:24:46- │ 31 │ 86.11% │盤中至收盤 ││ │ │廖金蓮 │ │13:28:27 │23.20 │ │ │13:30:00 │ │ │23.20 ↗ 23.65││ │ │ │ │23.60-23.65 │ │ │ │23.60-23:65 │ │ │上漲9 檔 │├──┼────┼─────┼─┼──────┼──────┼──┼────┼──────┼────┼─────┼───────┤│ 13 │104/9/8 │陳秀桂 │買│08:51:33- │前日收盤價 │ 2 │ 9 │09:00:23 │ 9 │ 69.23% │開盤 ││ │ │ │ │08:59:17 │23.75 │ │ │23.90 │ │ │23.75 ↗ 23.90││ │ │ │ │23.90 │ │ │ │ │ │ │上漲3 檔 │├──┼────┼─────┼─┼──────┼──────┼──┼────┼──────┼────┼─────┼───────┤│ 14 │104/9/14│陳秀桂 │買│13:22:26- │13:22:18 │ 7 │ 35 │13:22:29- │ 35 │ 92.10% │盤中至收盤 ││ │ │ │ │13:29:29 │23.65 │ │ │13:30:00 │ │ │23.65 ↗ 24.00││ │ │ │ │23.90-24.00 │ │ │ │23.90-24.00 │ │ │上漲7 檔 │├──┼────┼─────┼─┼──────┼──────┼──┼────┼──────┼────┼─────┼───────┤│ 15 │104/9/15│陳秀桂 │買│13:22:11- │13:22:01 │ 10 │ 52 │13:22:11- │ 52 │ 100.00% │盤中至收盤 ││ │ │ │ │13:27:34 │23.85 │ │ │13:30:00 │ │ │23.85 ↗ 24.00││ │ │ │ │23.90-24.00 │ │ │ │23.90-24.00 │ │ │上漲3檔 │├──┼────┼─────┼─┼──────┼──────┼──┼────┼──────┼────┼─────┼───────┤│ 16 │104/9/18│熊正聲 │賣│13:18:41- │13:18:41 │ 3 │ 140 │13:18:46- │ 129 │ 100.00% │盤中 ││ │ │ │ │13:18:59 │24.75 │ │ │13:19:02 │ │ │24.75 ↘ 24.50││ │ │ │ │24.60-24.50 │ │ │ │24.60-24.50 │ │ │下跌5 檔 ││ ├────┼─────┼─┼──────┼──────┼──┼────┼──────┼────┼─────┼───────┤│ │104/9/18│廖金蓮 │買│13:24:56- │13:24:50 │ 2 │ 25 │13:30:00 │ 25 │ 65.78% │收盤 ││ │ │ │ │13:26:09 │24.60 │ │ │24.90 │ │ │24.60 ↗ 24.90││ │ │ │ │24.90-25.00 │ │ │ │ │ │ │上漲6 檔 │├──┼────┼─────┼─┼──────┼──────┼──┼────┼──────┼────┼─────┼───────┤│ 17 │104/9/21│廖金蓮、 │買│13:24:22- │13:24:06 │ 10 │ 190 │13:24:26- │ 187 │ 91.66% │盤中至收盤 ││ │ │陳秀桂 │ │13:29:50 │23.80 │ │ │13:30:00 │ │ │23.80 ↗ 23.95││ │ │ │ │23.90-24.00 │ │ │ │23.90-23.95 │ │ │上漲3 檔 │├──┼────┼─────┼─┼──────┼──────┼──┼────┼──────┼────┼─────┼───────┤│ 18 │104/9/23│吳泳璇 │賣│13:20:07 │13:19:44 │ 1 │ 210 │13:20:10 │ 210 │ 100.00% │盤中 ││ │ │ │ │23.15 │23.30 │ │ │-23.15 │ │ │23.30 ↘ 23.l5││ │ │ │ │ │ │ │ │ │ │ │下跌3 檔 ││ ├────┼─────┼─┼──────┼──────┼──┼────┼──────┼────┼─────┼───────┤│ │104/9/23│黃莉文 │買│13:20:24- │13:20:15 │ 9 │ 71 │13:20:25- │ 65 │ 100.00% │盤中 ││ │ │ │ │13:21:39 │23.15 │ │ │13:21:42 │ │ │23.15 ↗ 23.75││ │ │ │ │23.40-23.75 │ │ │ │23.15-23.75 │ │ │上漲12檔 │├──┼────┼─────┼─┼──────┼──────┼──┼────┼──────┼────┼─────┼───────┤│ 19 │104/9/24│吳泳璇 │賣│10:14:30- │10:14:35 │ 5 │ 65 │10:17:29- │ 59 │ 100.00% │盤中 ││ │ │ │ │10:18:18 │23.50 │ │ │10:18:20 │ │ │23.50 ↘ 23.20││ │ │ │ │23.45-23.20 │ │ │ │23.30-23.20 │ │ │下跌6 檔 ││ ├────┼─────┼─┼──────┼──────┼──┼────┼──────┼────┼─────┼───────┤│ │104/9/24│謝芷螢 │買│13:26:24 │13:24:39 │ 1 │ 10 │13:30:00 │ 10 │ 83.33% │收盤 ││ │ │ │ │23.55 │23.35 │ │ │23.50 │ │ │23.35 ↗ 23.50││ │ │ │ │ │ │ │ │ │ │ │上漲3 檔 │└──┴────┴─────┴─┴──────┴──────┴──┴────┴──────┴────┴─────┴───────┘附表四:

┌─────┬──────┬──────┬───┬─────┬───┬──────┬────┐│交易日期 │市場成交股數│ 買進股數 │買進占│ 賣出股數 │賣出占│相對成交股數│相對成交││ │ │ │市場%│ │市場%│ │占市場%│├─────┼──────┼──────┼───┼─────┼───┼──────┼────┤│104/07/13 │ 1,301,798│ 750,000 │ 57.61│ 242,000│18.58 │ 49,000│ 3.76 │├─────┼──────┼──────┼───┼─────┼───┼──────┼────┤│104/07/14 │ 933,615│ 298,000 │ 31.91│ 56,000│ 5.99 │ 15,000│ 1.60 │├─────┼──────┼──────┼───┼─────┼───┼──────┼────┤│104/07/15 │ 839,001│ 419,000 │ 49.94│ 272,000│32.41 │ 184,000│ 21.93 │├─────┼──────┼──────┼───┼─────┼───┼──────┼────┤│104/07/16 │ 1,175,291│ 424,000 │ 36.07│ 625,000│53.17 │ 218,000│ 18.54 │├─────┼──────┼──────┼───┼─────┼───┼──────┼────┤│104/07/17 │ 2,447,097│ 1,010,000 │ 41.27│ 398,000│16.26 │ 94,000│ 3.84 │├─────┼──────┼──────┼───┼─────┼───┼──────┼────┤│104/07/21 │ 6,550,557│ 2,122,000 │ 32.39│ 1,157,000│17.66 │ 105,000│ 1.60 │├─────┼──────┼──────┼───┼─────┼───┼──────┼────┤│104/07/22 │ 1,685,968│ 870,000 │ 51.60│ 497,000│29.47 │ 374,000│ 22.18 │├─────┼──────┼──────┼───┼─────┼───┼──────┼────┤│104/07/23 │ 2,731,689│ 1,221,000 │ 44.69│ 349,000│12.77 │ 159,000│ 5.82 │├─────┼──────┼──────┼───┼─────┼───┼──────┼────┤│104/07/24 │ 4,250,154│ 2,581,000 │ 60.72│ 101,000│ 2.37 │ 91,000│ 2.14 │├─────┼──────┼──────┼───┼─────┼───┼──────┼────┤│104/07/27 │ 2,003,618│ 225,000 │ 11.22│ 187,000│ 9.33 │ 13,000│ 0.64 │├─────┼──────┼──────┼───┼─────┼───┼──────┼────┤│104/07/28 │ 2,861,180│ 509,000 │ 17.78│ 285,000│ 9.96 │ 188,000│ 6.57 │├─────┼──────┼──────┼───┼─────┼───┼──────┼────┤│104/07/29 │ 1,363,744│ 401,000 │ 29.40│ 86,000│ 6.30 │ 84,000│ 6.15 │├─────┼──────┼──────┼───┼─────┼───┼──────┼────┤│104/07/30 │ 2,114,475│ 215,000 │ 10.16│ 693,000│32.77 │ 34,000│ 1.60 │├─────┼──────┼──────┼───┼─────┼───┼──────┼────┤│104/07/31 │ 1,647,313│ 572,000 │ 34.72│ 605,000│36.72 │ 139,000│ 8.43 │├─────┼──────┼──────┼───┼─────┼───┼──────┼────┤│104/08/03 │ 1,707,298│ 21,000 │ 1.23│ 530,000│31.04 │ 2,000│ 0.11 │├─────┼──────┼──────┼───┼─────┼───┼──────┼────┤│104/08/04 │ 1,296,738│ 285,000 │ 21.97│ 234,000│18.04 │ 69,000│ 5.32 │├─────┼──────┼──────┼───┼─────┼───┼──────┼────┤│104/08/05 │ 1,230,002│ 286,000 │ 23.25│ 164,000│13.33 │ 45,000│ 3.65 │├─────┼──────┼──────┼───┼─────┼───┼──────┼────┤│104/08/06 │ 2,029,292│ 564,000 │ 27.79│ 182,000│ 8.96 │ 26,000│ 1.28 │├─────┼──────┼──────┼───┼─────┼───┼──────┼────┤│104/08/07 │ 2,099,588│ 1,018,000 │ 48.48│ 627,000│29.86 │ 47,000│ 2.23 │├─────┼──────┼──────┼───┼─────┼───┼──────┼────┤│104/08/10 │ 2,225,255│ 982,000 │ 44.12│ 878,000│39.45 │ 329,000│ 14.78 │├─────┼──────┼──────┼───┼─────┼───┼──────┼────┤│104/08/11 │ 2,595,271│ 852,000 │ 32.82│ 1,572,000│60.57 │ 527,000│ 20.3 │├─────┼──────┼──────┼───┼─────┼───┼──────┼────┤│104/08/12 │ 2,020,245│ 1,476,000 │ 73.06│ 634,000│31.38 │ 573,000│ 28.36 │├─────┼──────┼──────┼───┼─────┼───┼──────┼────┤│104/08/13 │ 1,766,694│ 916,000 │ 51.84│ 578,000│32.71 │ 436,000│ 24.67 │├─────┼──────┼──────┼───┼─────┼───┼──────┼────┤│104/08/14 │ 1,039,409│ 623,000 │ 59.93│ 69,000│ 6.63 │ 20,000│ 1.92 │├─────┼──────┼──────┼───┼─────┼───┼──────┼────┤│104/08/17 │ 904,019│ 19,000 │ 2.10│ 199,000│22.01 │ 1,000│ 0.11 │├─────┼──────┼──────┼───┼─────┼───┼──────┼────┤│104/08/18 │ 624,090│ 60,000 │ 9.61│ 170,000│27.23 │ 23,000│ 3.68 │├─────┼──────┼──────┼───┼─────┼───┼──────┼────┤│104/08/19 │ 946,130│ 341,000 │ 36.04│ 407,000│43.01 │ 170,000│ 17.96 │├─────┼──────┼──────┼───┼─────┼───┼──────┼────┤│104/08/20 │ 1,623,150│ 145,000 │ 8.93│ 370,000│22.79 │ 13,000│ 0.8 │├─────┼──────┼──────┼───┼─────┼───┼──────┼────┤│104/08/21 │ 1,864,942│ 551,000 │ 29.54│ 323,000│17.31 │ 76,000│ 4.07 │├─────┼──────┼──────┼───┼─────┼───┼──────┼────┤│104/08/24 │ 1,224,200│ 484,000 │ 39.53│ 133,000│10.86 │ 15,000│ 1.22 │├─────┼──────┼──────┼───┼─────┼───┼──────┼────┤│104/08/25 │ 682,257│ 4,000 │ 0.58│ 175,000│25.65 │ 2,000│ 0.29 │├─────┼──────┼──────┼───┼─────┼───┼──────┼────┤│104/08/26 │ 388,456│ 155,000 │ 39.9 │ 25,000│ 6.43 │ 3,000│ 0.77 │├─────┼──────┼──────┼───┼─────┼───┼──────┼────┤│104/08/31 │ 277,060│ 104,000 │ 37.53│ 125,000│45.11 │ 96,000│ 34.64 │├─────┼──────┼──────┼───┼─────┼───┼──────┼────┤│104/09/02 │ 331,001│ 97,000 │ 29.3 │ 70,000│21.14 │ 51,000│ 15.4 │├─────┼──────┼──────┼───┼─────┼───┼──────┼────┤│104/09/03 │ 408,924│ 207,000 │ 50.62│ 81,000│19.80 │ 76,000│ 18.58 │├─────┼──────┼──────┼───┼─────┼───┼──────┼────┤│104/09/04 │ 942,095│ 434,000 │ 46.06│ 343,000│36.40 │ 136,000│ 14.43 │├─────┼──────┼──────┼───┼─────┼───┼──────┼────┤│104/09/07 │ 553,000│ 178,000 │ 32.18│ 155,000│28.02 │ 62,000│ 11.21 │├─────┼──────┼──────┼───┼─────┼───┼──────┼────┤│104/09/08 │ 410,161│ 75,000 │ 18.28│ 124,000│30.23 │ 39,000│ 9.50 │├─────┼──────┼──────┼───┼─────┼───┼──────┼────┤│104/09/09 │ 408,002│ 127,000 │ 31.12│ 93,000│22.79 │ 20,000│ 4.90 │├─────┼──────┼──────┼───┼─────┼───┼──────┼────┤│104/09/15 │ 122,911│ 100,000 │ 81.35│ 10,000│ 8.13 │ 9,000│ 7.32 │├─────┼──────┼──────┼───┼─────┼───┼──────┼────┤│104/09/18 │ 1,063,453│ 65,000 │ 6.11│ 531,000│49.93 │ 15,000│ 1.41 │├─────┼──────┼──────┼───┼─────┼───┼──────┼────┤│104/09/21 │ 972,000│ 304,000 │ 31.27│ 140,000│14.40 │ 17,000│ 1.74 │├─────┼──────┼──────┼───┼─────┼───┼──────┼────┤│104/09/22 │ 417,671│ 234,000 │ 56.02│ 45,000│10.77 │ 45,000│ 10.77 │├─────┼──────┼──────┼───┼─────┼───┼──────┼────┤│104/09/23 │ 872,012│ 425,000 │ 48.73│ 240,000│27.52 │ 22,000│ 2.52 │├─────┼──────┼──────┼───┼─────┼───┼──────┼────┤│104/09/24 │ 408,999│ 173,000 │ 42.29│ 239,000│58.43 │ 91,000│ 22.24 │├─────┼──────┼──────┼───┼─────┼───┼──────┼────┤│104/09/25 │ 432,020│ 130,000 │ 30.09│ 151,000│34.95 │ 9,000│ 2.08 │├─────┼──────┼──────┼───┼─────┼───┼──────┼────┤│104/09/30 │ 270,683│ 89,000 │ 32.87│ 10,000│ 3.69 │ 10,000│ 3.69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