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 告 陳思帆被 告 劉政緯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670 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柒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關於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7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返還借款7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與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完全無涉,是原告就此部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規定,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至原告之訴其餘請求侵權損害賠償18萬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等部分,與本件被告刑事部分相關,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另裁定移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魏 俊 明法 官 劉 思 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