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 告 陳思帆被 告 劉政緯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67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其中另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7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與本件被告刑事部分無涉,另行判決駁回外,其餘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魏 俊 明法 官 劉 思 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宥 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