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原 告 彭光輝
彭思敏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被 告 許倧瑔選 任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109 年度簡字第179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法 官 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