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家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5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家樹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起被告構成累犯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張家樹前(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7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8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7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四)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5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五)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5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七)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94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八)因侵占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69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九)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湖簡字第21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十)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上開(一)至(五)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41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上開(六)至(十)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4年5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經執行殘刑6月11日後,於105年8月27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有已有竊盜犯行,且為累犯應予加重其刑,素行不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生活狀況小康,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5396號被 告 張家樹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6月30日5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趁黃貴東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鑰匙未拔之際,徒手發動開車,並駕車離去,因而竊取得手。
二、案經黃貴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樹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貴東指訴相符,且有監視器影片光碟1片、擷取圖片8張在卷可考,足認被告犯嫌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1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於106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車輛,經員警尋獲並發還告訴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