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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7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7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張寶猜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何張寶猜違反該管直轄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之管制,使用土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限期令其停止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而不依限停止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未作農牧使用」應更正為「而係鋪設水泥鋪面,設置圍籬,並未供作農牧使用」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108年」更正為「106年」、第3行「會勘紀錄」更正為「現場會勘紀錄」、第4行「農業局108年4月25日」更正為「106年4月25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所有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鋪設水泥鋪面、設置圍籬等,違法使用本案土地,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妨礙土地整體規劃,且於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後,未依限處理,恣意延續違法狀態,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無前科素行尚佳,暨其本案土地遲未回復原狀係因其欲申請經營資源回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許慈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510號被 告 何張寶猜

女 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何張寶猜係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新北市政府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非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經核備,不得擅自變更用途,竟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前某時起,未作農牧使用,而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嗣經新北市政府派員於106年4月10日至現場會勘,於同年6月26日裁罰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恢復土地原狀。惟迄至同年9月22日,仍未恢復農牧使用。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張寶猜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8年4月17日函文暨新北市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會勘紀錄、106年4月10日現場照片2張、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8年4月25日、106年6月26日函文、送達證書2紙、新北市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及送達回執各1份、106年9月22日現場使用照片2張、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罰鍰繳款書影本共2份等在卷足憑,被告前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許慈儀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