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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8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8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白友峰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6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白友峰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三峽區」之記載補充更正為○○○區○○段」,及適用法條補充累犯之適用「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共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嗣於民國105年9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雖有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然該構成累犯之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違反該管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實施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違反該法第21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特定管制用地建置搭蓋鐵皮屋經營「歡樂城小吃店」而作為營視聽歌唱業,違法使用該土地,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妨礙土地整體規劃,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6052號被 告 白友峰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居新北市○○區○○街○○○號四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友峰明知位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係經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依法編定之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為管制使用之土地,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供非農牧使用,竟未經申請許可或核准,擅自於民國108年5月2日前某日起,在上開土地上建置搭蓋鐵皮屋經營「歡樂城小吃店」而作為營視聽歌唱業,已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使用之規定。嗣經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於108年8月19日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1536558號函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通知其應於該處分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恢復原丙種建築用地使用目的,惟白友峰收受前開處分書後,仍未於期限內恢復土地原狀而持續營業,嗣於108年11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警員前往實施檢查,發現白友峰所經營歡樂城小吃店仍繼續營業並供作視聽歌唱場所,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白友峰於本署偵訊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8月19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1536558號函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新北市政府稽查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臨檢紀錄表暨現場會勘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未依期限恢復原狀,應依同法第22條論處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褚 仁 傑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