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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36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62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進財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6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進財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應予以更正或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業經告訴人蔣家宇、張鎧麟撤回告訴。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錄影翻拍照片3 張」。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又被

告雖當場辱罵員警蔣家宇、張鎧麟2 人,惟刑法第140 條第

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係處罰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被害法益為國家,並非公務員個人,故雖有數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遭當場侮辱,惟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屬單純一罪,僅成立一個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係00年0 月00日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於行為時已滿80歲,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於上開時地喧鬧,不思約束自己行為,於員警到

場勸阻時,竟又以穢語辱罵員警,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本應嚴加非難,惟衡酌被告已與告訴人蔣家宇、張鎧麟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2 人完畢,此有調解筆錄1 份附卷可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部分:

⒈聲請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地之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09 條之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⒊查被告因上開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同

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而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蔣家宇、張鎧麟於檢察官聲請後,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因聲請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被告上開所犯侮辱公務員罪犯行,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此部分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18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8634號被 告 張進財 男 8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進財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上午8 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 弄口,因大聲喧鬧遭他人報警處理,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員警蔣家宇、張鎧麟到場時,其明知渠等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等犯意,當場以「拎娘、骯髒警察」、「幹拎娘老雞掰」等穢語辱罵蔣家宇、張鎧麟,足以貶損渠等之名譽,而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蔣家宇、張鎧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張進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1 份。

㈢蒐證影像畫面及錄音譯文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又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楊唯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