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3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6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敬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字第2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敬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所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㈡、證據欄第6 至8 行所載「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被告提供之臉書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08 年2 月19日當庭勘驗筆錄、被告提供之WeChat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各1 份」補充為「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8張(見偵字第1927號卷第27至35頁)、被告提供之臉書對話內容翻拍照片3 張(見偵字第1927號卷第36至38頁)、108 年2 月19日當庭勘驗筆錄、被告提供之WeChat對話內容翻拍照片4 張(見偵字第1927號卷第45頁、第49至52頁)」。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獲取利得,竟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不法方式取利,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獲之金額、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台南市關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筆錄乙紙在卷可參(見調偵字第2093號卷3 頁),並已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查被告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38條之1 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倘仍就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對於被告而言,實有過苛之虞,本院審酌上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以期衡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2093號被 告 黃敬忠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居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敬忠因缺錢花用,明知並無出售當鋪之業者要求給付訂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5月21日10時14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LINE,以暱稱「瀟灑入夢」向何奕佳佯稱:有當舖業者欲販賣營業執照,須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訂金云云,致何奕佳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107年5月21日10時14分許,將訂金10萬元匯入黃敬忠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敬忠旋於同日將上開訂金提領一空,並避不見面。

二、案經何奕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敬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板分行107年10月12日北富銀新板字第1070000012號函暨所附個人開戶申請暨約定書及對帳單細項、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被告提供之臉書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08年2月19日當庭勘驗筆錄、被告提供之WeChat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按,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黃敬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請審酌被告自白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何奕佳成立調解,並賠償告訴人損失,態度良好,經此事件後應知所警惕等情,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歐蕙甄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