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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4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44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憲隆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00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憲隆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 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更正為「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附表一編號12之稅額「4 萬4,000 元」更正為「4 萬4,400 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 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又查被告非富禾公司之負責人,且顯是同意擔任上開公司之

名義負責人,而有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上開公司實際負責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且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屬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聲請書認被告所犯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正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同一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又被告以一提供身分證件行為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㈢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本案犯罪並無此種情形,是加重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無上開解釋所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不知富禾公司所經營之事項,明知該富禾公司即

可能屬空殼公司,竟仍任意交付他人證件,並同意擔任該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於取得統一發票後,又任由他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0061號被 告 鄭憲隆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憲隆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2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5 年2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竟自104 年3 月至106 年8 月間,受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志昌」之人委託,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個人證件資料予「張志昌」,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手續,擔任富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禾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復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負責人蓋章欄內蓋章,使「張志昌」得以領用富禾公司銷貨所需開立之統一發票。嗣富禾公司自104年3 月間至106 年8 月間,於鄭憲隆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期間,並無實際自如附表一所示寶穎國際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之事實,竟接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等12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07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193 萬2,959 元,進項稅額共209 萬6, 656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由其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富禾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82紙,銷售額合計3,08

4 萬0,433 元,銷項稅額共154 萬2,007 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20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持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附表二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153 萬9,64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憲隆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 年2 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2414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108 年2 月14日北區國稅新店銷稽字第1080433991號書函暨所附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資料、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富禾公司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營業人查訪報告表、關係人調查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欠稅查詢情形表各1 份在卷可資佐證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 年10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15562號函暨所附被告擔任富禾公司負責人期間進項來源分析表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等資料存卷可佐,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9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又被告上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單一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處斷。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周 懿 君附 表一(富禾公司進貨及進項稅額部分):

┌───┬─────────────┬──────────────────┐│編號 │ 營業人名稱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1 │寶穎國際有限公司 │1 │98萬元 │4萬9,000元 │├───┼─────────────┼──┼───────┼───────┤│2 │泰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 │142萬3,300元 │7萬1,165元 │├───┼─────────────┼──┼───────┼───────┤│3 │倢呈科技有限公司 │18 │596萬6,124元 │29萬8,309元 │├───┼─────────────┼──┼───────┼───────┤│4 │潤發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4 │162萬4,000元 │8萬1,200元 │├───┼─────────────┼──┼───────┼───────┤│5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36 │1323萬6,883元 │66萬1,847元 │├───┼─────────────┼──┼───────┼───────┤│6 │盛銘國際有限公司 │3 │693萬5,000元 │34萬6,750元 │├───┼─────────────┼──┼───────┼───────┤│7 │連貿易有限公司 │9 │306萬429元 │15萬3,023元 │├───┼─────────────┼──┼───────┼───────┤│8 │信合美實業有限公司 │11 │213萬3,339元 │10萬6,666元 │├───┼─────────────┼──┼───────┼───────┤│9 │百欣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176萬9,910元 │8萬8,497元 │├───┼─────────────┼──┼───────┼───────┤│10 │承全工程有限公司 │6 │194萬4,200元 │9萬7,210元 │├───┼─────────────┼──┼───────┼───────┤│11 │酷購國際有限公司 │5 │197萬1,774元 │9萬8,589元 │├───┼─────────────┼──┼───────┼───────┤│12 │欣富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 │88萬8,000元 │4萬4,000元 │├───┴─────────────┼──┼───────┼───────┤│合計 │107 │4,193萬2,959元│209萬6,656元 │└─────────────────┴──┴───────┴───────┘附 表二(富禾公司銷貨及銷項稅額部分):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 │ ├──┬───────┬──────┼──┬───────┬──────┤│ │ │張數│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1 │臺灣泰瑞龍科│2 │38萬1,524元 │1萬9,076元 │2 │38萬1,524元 │1萬9,076元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2 │寶穎國際有限│1 │42萬8,429元 │2萬1,421元 │1 │42萬8,429元 │2萬1,421元 ││ │公司 │ │ │ │ │ │ │├──┼──────┼──┼───────┼──────┼──┼───────┼──────┤│3 │傑瑞科技有限│4 │237萬1,763元 │11萬8,588元 │4 │237萬1,763元 │11萬8,588元 ││ │公司 │ │ │ │ │ │ │├──┼──────┼──┼───────┼──────┼──┼───────┼──────┤│4 │潤發應用材料│14 │270萬5,818元 │13萬5,292元 │14 │270萬5,818元 │13萬5,292元 ││ │有限公司 │ │ │ │ │ │ │├──┼──────┼──┼───────┼──────┼──┼───────┼──────┤│5 │旗德實業有限│2 │8萬6,910元 │4,345元 │2 │8萬6,910元 │4,345元 ││ │公司 │ │ │ │ │ │ │├──┼──────┼──┼───────┼──────┼──┼───────┼──────┤│6 │美圓國際有限│1 │23萬50元 │1萬1,503元 │1 │23萬50元 │1萬1,503元 ││ │公司 │ │ │ │ │ │ │├──┼──────┼──┼───────┼──────┼──┼───────┼──────┤│7 │以誠國際事業│5 │187萬7,956元 │9萬3,898元 │5 │187萬7,956元 │9萬3,898元 ││ │有限公司 │ │ │ │ │ │ │├──┼──────┼──┼───────┼──────┼──┼───────┼──────┤│8 │承木工程有限│1 │37萬924元 │1萬8,546元 │1 │37萬924元 │1萬8,546元 ││ │公司 │ │ │ │ │ │ │├──┼──────┼──┼───────┼──────┼──┼───────┼──────┤│9 │盛銘國際有限│8 │414萬142元 │20萬7,006元 │8 │414萬142元 │20萬7,006元 ││ │公司 │ │ │ │ │ │ │├──┼──────┼──┼───────┼──────┼──┼───────┼──────┤│10 │連鴻貿易有限│3 │133萬5,700元 │6萬6,785元 │3 │133萬5,700元 │6萬6,785元 ││ │公司 │ │ │ │ │ │ │├──┼──────┼──┼───────┼──────┼──┼───────┼──────┤│11 │金振國際有限│1 │68萬3,250元 │3萬4,163元 │1 │68萬3,250元 │3萬4,163元 ││ │公司 │ │ │ │ │ │ │├──┼──────┼──┼───────┼──────┼──┼───────┼──────┤│12 │威宏開發設計│4 │40萬2元 │1萬9,999元 │4 │40萬2元 │1萬9,999元 ││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13 │台灣納百川科│9 │311萬8,462元 │15萬5,925元 │9 │311萬8,462元 │15萬5,925元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14 │華菱光電股份│3 │299萬7,300元 │14萬9,865元 │3 │299萬7,300元 │14萬9,865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5 │維鷹特勤保全│2 │23萬7,724元 │1萬1,886元 │2 │23萬7,724元 │1萬1,886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6 │銘燦實業有限│5 │461萬7,050元 │23萬854元 │5 │461萬7,050元 │23萬854元 ││ │公司 │ │ │ │ │ │ │├──┼──────┼──┼───────┼──────┼──┼───────┼──────┤│17 │摩比亞科技有│1 │75萬6,000元 │3萬7,800元 │1 │75萬6,000元 │3萬7,800元 ││ │限公司 │ │ │ │ │ │ │├──┼──────┼──┼───────┼──────┼──┼───────┼──────┤│18 │酷購國際有限│3 │55萬6,000元 │2萬7,801元 │3 │55萬6,000元 │2萬7,801元 ││ │公司 │ │ │ │ │ │ │├──┼──────┼──┼───────┼──────┼──┼───────┼──────┤│19 │國王與皇后國│1 │4萬7,619元 │2,381元 │0 │0元 │0元 ││ │際時尚娛樂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20 │欣富發企業股│13 │425萬3,810元 │21萬2,693元 │13 │425萬3,810元 │21萬2,693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83 │3,159萬6,433元│157萬9,827元│82 │3,154萬8,814元│157萬7,446元│├───┬─────┼──┼───────┼──────┼──┼───────┼──────┤│減 │退回及折讓│1 │75萬6,000元 │3萬7,800元 │1 │75萬6,000元 │3萬7,800元 ││ │摩比亞科科│ │ │ │ │ │ ││ │技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82 │3,084萬0,433元│154萬2,007元│81 │3,079萬2,814元│153萬9,646元│└─────────┴──┴───────┴──────┴──┴───────┴──────┘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