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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0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0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勝紘

何應森蔡嘉永羅智隆劉恩宏陳春風周冠廷莊適蓉陳銘通王贊森翁誠聲張淑靜陳瑞良沈寶珠林淑萍王俊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4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勝紘、何應森、蔡嘉永、羅智隆、劉恩宏、陳春風、周冠廷、莊適蓉、陳銘通、王贊森、翁誠聲、張淑靜、陳瑞良、沈寶珠、林淑萍、王俊凱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1至10行「、其配偶陳憲駿設於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均予以刪除。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214條、第215

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原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在此敘明」。

二、被告劉恩宏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辯稱:伊與公司另一股東何康華當時已經分別向銀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公司增資並非無資金來源,被告與朱淳馨並不相識,應無犯意聯絡,與其事務所往來均係由其母朱素湘(業經不起訴處分)聯繫,故被告應為無罪判決,並聲請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案云云,並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借款申請書、額度核定說明書、存取款憑條影本為證。惟查,劉恩宏縱有申辦青年貸款100萬元經核准,亦難認其公司增資為300萬元部分即有實際繳足或事後未發還等情,上開辯解及證據尚難作為有利於劉恩宏之認定,劉恩宏之本案犯行,事證明確,依現存證據,已足認劉恩宏犯有本案犯行,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並無不當或顯失公平,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不得為簡易判決之情形,是劉恩宏上開所辯及聲請應無理由,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勝紘等16人明知其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實際繳納,被告等竟由朱淳馨或不知情之鼎聯記帳士事務所人員製作虛假之股款收足證明,並持之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非但影響政府對公司之管理,亦危社會經濟之穩定,兼衡下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等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1.王勝紘:被告王勝紘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臨時工,犯後態度。

2.何應森:被告何應森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博士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保全,犯後態度。

3.蔡嘉永:被告蔡嘉永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無,犯後態度。

4.羅智隆:被告羅智隆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公司負責人,犯後態度。

5.劉恩宏:被告劉恩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營業部經理,犯後態度。

6.陳春風:被告陳春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公司負責人,犯後態度。

7.周冠廷:被告周冠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公司負責人,犯後態度。

8.莊適蓉:被告莊適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經理,犯後態度。又被告莊適蓉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表示,因錯信他人專業知識而委任他人代為辦理公司成立程序,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其已真誠悔過,故對伊刑之宣告,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本院認被告莊適蓉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又被告莊適蓉上開主張及本案犯罪情節尚不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之規定,本院業已審酌被告經濟狀況、其他量刑事由予以量處被告應處之刑,是被告請求給予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尚無理由,在此敘明。

9.陳銘通:被告陳銘通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為,犯後態度。

10.王贊森:被告王贊森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訓練經理,犯後態度。

11.翁誠聲:被告翁誠聲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負責人,犯後態度。

12.張淑靜:被告張淑靜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小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無,犯後態度。

13.陳瑞良:被告陳瑞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公司負責人,犯後態度。

14.沈寶珠:被告沈寶珠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清潔人員,犯後態度。

15.林淑萍:被告林淑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

16.王俊凱:被告王俊凱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瑋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 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 罪名及宣告刑 │├──┼───┼───────────────────────┤│1 │王勝紘│王勝紘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2 │何應森│何應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3 │蔡嘉永│蔡嘉永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羅智隆│羅智隆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劉恩宏│劉恩宏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6 │陳春風│陳春風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7 │周冠廷│周冠廷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8 │莊適蓉│莊適蓉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9 │陳銘通│陳銘通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王贊森│王贊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11 │翁誠聲│翁誠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12 │張淑靜│張淑靜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陳瑞良│陳瑞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沈寶珠│沈寶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15 │林淑萍│林淑萍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16 │王俊凱│王俊凱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4478號被 告 王勝紘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何應森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沙鎮浦邊55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嘉永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羅智隆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恩宏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春風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冠廷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莊適蓉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號2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銘通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贊森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翁誠聲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淑靜 女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瑞良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

樓居新北市○○區○○○道0段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沈寶珠 女 6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淑萍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之3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俊凱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謝育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勝紘、何應森、蔡嘉永、羅智隆、劉恩宏、陳春風、周冠廷、莊適蓉、陳銘通、王贊森、翁誠聲、張淑靜、陳瑞良、沈寶珠、林淑萍、王俊凱各為附表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其等與鼎聯會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下稱鼎聯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朱淳馨(另行起訴),均明知公司於設立登記後,不得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王勝紘、何應森、劉恩宏、陳春風、周冠廷、莊適蓉、王贊森、翁誠聲、沈寶珠、林淑萍、王俊凱等公司負責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蔡嘉永、羅智隆、陳銘通、張淑靜、陳瑞良等實際負責人),由同案被告朱淳馨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鼎聯記帳士事務所人員,使用不知情之其母朱素湘(另為不起訴處分)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其配偶陳憲駿設於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存至附表所示之公司籌備處帳戶或公司帳戶,再以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業經繳納之證明,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向附表所示不知情之會計師取得附表所示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以該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收足股款,而向附表所示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使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於附表所示時間核准附表所示之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勝紘、何應森、蔡嘉永、羅智隆、劉恩宏、陳春風、周冠廷、莊適蓉、陳銘通、王贊森、翁誠聲、張淑靜、陳瑞良、沈寶珠、林淑萍、王俊凱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同案被告朱淳馨、朱素湘、李佾靜、朱美綺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證人何建順、簡均翰、陳櫻芬、蔡忠翰、羅世烝、林宗祥於調詢時之證述。

(四)附表所示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各驗資帳戶存摺影本與交易明細、相關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與匯款申請書、相關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相關朱素湘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二、被告蔡嘉永、羅智隆、陳銘通、張淑靜、陳瑞良等實際負責人部分:

(一)關於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定義之新舊法比較: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犯罪主體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該條所稱「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同法第4條之規定乃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是公司法關於負責人之定義若有修正,對是否符合商業會計法中「商業負責人」之定義,有所影響。而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業於107年8月1日公布修正,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修正後則規定「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修正前,不具董事、經理人、監察人、檢查人等身分者,縱為公司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下稱實際負責人),僅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方屬公司法所定義之負責人。修正後則不問是否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只要是實際負責人均屬公司法所定義之負責人。

(二)經查,被告蔡嘉永、羅智隆、陳銘通、張淑靜、陳瑞良等人雖分別為附表所示尚天公司、黑將公司、萬頤公司、雲祥惠公司、友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因上開各公司均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被告蔡嘉永等人行為時之公司法規定,其等均非公司法定義之該公司負責人,自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修正後公司法之規定,則該當商業會計法該罪之行為主體。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蔡嘉永等人。

(三)被告蔡嘉永、羅智隆、陳銘通、張淑靜、陳瑞良等人雖非公司法第8條或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規範之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而不該當公司法第9條第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罪主體。但其等既為上開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分別實際執行上揭公司之業務,即均屬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有使公司出具之會計或章程資料正確之義務;而同案被告朱淳馨則係具有記帳士資格((98)台財稅證字第00027號),依記帳士法所規定得在登錄區域內,受委任辦理營業登記事項,自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復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係刑法第215條之特別規定,被告蔡嘉永、羅智隆、陳銘通、張淑靜、陳瑞良等人既已無從援引商業會計法第71條,即應回歸適用刑法第215條。至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固屬因從事業務之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罪,惟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之人共同實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係依刑法第28條規定成立共同正犯,並無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以正犯論」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4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查:被告蔡嘉永、羅智隆、陳銘通、張淑靜、陳瑞良等人各自為公司開設或資本變動而委由同案被告朱淳馨製作虛假金流、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使不知情之會計師李順景、孫敏馨完成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再由同案被告朱淳馨出具不實會計及章程文件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影響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核被告蔡嘉永、羅智隆、陳銘通、張淑靜、陳瑞良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蔡嘉永、羅智隆、陳銘通、張淑靜、陳瑞良等人與同案被告朱淳馨於業務上所掌之文書登載不實後,進而行使該文書,則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同案被告朱淳馨雖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惟本身即為從事業務之人,且其與具有公司實際負責人身分之被告蔡嘉永、羅智隆、陳銘通、張淑靜、陳瑞良間分別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各認為成立共同正犯。又其等所為,目的係為美化會計資料、虛偽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均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係分別共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三、被告王勝紘、何應森、劉恩宏、陳春風、周冠廷、莊適蓉、王贊森、翁誠聲、沈寶珠、林淑萍、王俊凱等公司負責人部分:

(一)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已明定其行為主體為公司負責人,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行為主體亦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則上開犯罪自均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故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不實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罪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均應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為認定。次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觀諸刑法第31條第1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31條及第28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及人頭股東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原則有所違背,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自均構成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另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214條二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214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罪,主要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並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原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該項於108年5月30日修正後,則將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4種。因此,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不論是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不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稱之財務報表,然仍屬使商業之資產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而屬會計事項,是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事項不實」之罪。

(二)經查,被告王勝紘、何應森、劉恩宏、陳春風、周冠廷、莊適蓉、王贊森、翁誠聲、沈寶珠、林淑萍、王俊凱分別係附表所示健傳公司、台微波公司、原鼎公司、銪利公司、台灣怡家公司、演創公司、溯海公司、中喬公司、金典公司、阜云公司、好安闊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均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另同案被告朱淳馨則係記帳士。被告王勝紘、何應森、劉恩宏、陳春風、周冠廷、莊適蓉、王贊森、翁誠聲、沈寶珠、林淑萍、王俊凱各自為公司開設或資本變動而委由同案被告朱淳馨製作虛假金流、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使不知情之會計師李順景、孫敏馨完成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再由同案被告朱淳馨持規定之文件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影響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事項之正確性。是核被告王勝紘、何應森、劉恩宏、陳春風、周冠廷、莊適蓉、王贊森、翁誠聲、沈寶珠、林淑萍、王俊凱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其等與同案被告朱淳馨間共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及刑法第214條等罪,各為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附表:

┌──┬─────┬───┬────────┬─────┬──────┬────────┐│編號│公司 │設立時│假意存入股款之時│取得資產報│主管機關核准│股款領回時間 ││ │ │/增資 │間、金額、帳戶 │告書之時間│公司設立/增 │ ││ │ │時公司│ │ │資登記之時間│ ││ │ │負責人│ │ │ │ ││ │ │ │ │ │ │ │├──┼─────┼───┼────────┼─────┼──────┼────────┤│1 │健傳室內裝│王勝紘│由朱淳馨於102年9│李順景會計│新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修工程有限│ │月26日自朱素湘土│師於102年9│102年10月11 │戶於102年9月27日││ │公司(址設│ │地銀行帳戶領出12│月26日出具│日核准增資登│領出120萬元,存 ││ │新北市中和│ │0萬元,存款120萬│資本額查核│記,資本總額│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區中正路 │ │元至健傳公司設於│報告書 │由300 萬元變│帳戶 ││ │266號6樓,│ │新光銀行帳號0772│ │更為420萬元 │ ││ │右稱健傳公│ │000000000號帳戶 │ │ │ ││ │司) │ │ │ │ │ │├──┼─────┼───┼────────┼─────┼──────┼────────┤│2 │台微波科技│何應森│由朱淳馨於101年 │孫敏馨會計│新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股份有限公│ │10月8日自朱素湘 │師於101年1│101年10月9日│戶於101年10月9日││ │司(址設新│ │土地銀行帳戶領出│0月8日出具│核准設立登記│領出300萬元,存 ││ │北市三重區│ │300萬元,存款300│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30│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重新路5段 │ │萬元至台微波公司│報告書 │0萬元 │帳戶 ││ │609巷16號8│ │籌備處設於土地銀│ │ │ ││ │樓之12,右│ │行帳號0000000000│ │ │ ││ │稱台微波公│ │38號帳戶 │ │ │ ││ │司) │ │ │ │ │ │├──┼─────┼───┼────────┼─────┼──────┼────────┤│3 │尚天工程股│蔡嘉永│由朱淳馨於103年1│李順景會計│新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份有限公司│(實際│2月29日自朱素湘 │師於103年1│104年1月19日│戶於103年12 月30││ │(址設新北│負責人│土地銀行帳戶領出│2月29日出 │核准設立登記│日領出500萬元, ││ │市樹林區保│;登記│500萬元,存款500│具資本額查│,資本總額 │存回朱素湘土地銀││ │安二街40巷│負責人│萬元至尚天公司籌│核報告書 │500萬元 │行帳戶 ││ │14號,右稱│蔡忠翰│備處設於土地銀行│ │ │ ││ │尚天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4 │黑將環保有│羅智隆│由朱淳馨於104年4│李順景會計│新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限公司(址│(實際│月28日自朱素湘土│師於104年4│104年5月6日 │戶於104年4月29日││ │設新北市中│負責人│地銀行帳戶領出10│月28日出具│核准設立登記│領出100萬元,存 ││ │和區南工路│;登記│0萬元,存款100萬│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 │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22巷8號, │負責人│元至黑將公司籌備│報告書 │100萬元 │帳戶 ││ │右稱黑將公│羅世烝│處設於玉山銀行帳│ │ │ ││ │司) │) │號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5 │原鼎國際股│劉恩宏│由朱淳馨於100年8│孫敏馨會計│臺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份有限公司│ │月9日自朱素湘土 │師於100年8│100年8月30日│戶於100年8月10日││ │(址設臺北│ │地銀行帳戶領出20│月9日出具 │核准增資登記│領出200萬元,存 ││ │市大安區通│ │0萬元,存款200萬│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由│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化街57巷10│ │元至原鼎公司設於│報告書 │100萬元變更 │帳戶 ││ │之12號,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為300萬元 │ ││ │稱原鼎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6 │銪利企業有│陳春風│由朱淳馨於101年9│孫敏馨會計│臺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限公司(址│ │月12日自朱素湘土│師於101年9│101年9月14日│戶於101年9月13日││ │設臺北市中│ │地銀行帳戶領出10│月12日出具│核准設立登記│領出100萬元,存 ││ │山區新生北│ │0萬元,存款100萬│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10│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路2段123巷│ │元至銪利公司籌備│報告書 │0萬元 │帳戶 ││ │29號2樓, │ │處設於臺灣新光商│ │ │ ││ │右稱銪利公│ │業銀行帳號077210│ │ │ ││ │司) │ │0000000號帳戶 │ │ │ │├──┼─────┼───┼────────┼─────┼──────┼────────┤│7 │台灣怡家智│周冠廷│由朱淳馨於103 年│李順景會計│新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能科技有限│ │5月13日自朱素湘 │師於103年5│103年5月29日│戶於103年5月14日││ │公司(址設│ │土地銀行帳戶領出│月13日出具│核准增資登記│領出400萬元,存 ││ │臺北市中山│ │400萬元,存款400│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由│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區新生北路│ │萬元至台灣怡家公│報告書 │100 萬元變更│帳戶 ││ │3段11巷44 │ │司設於臺灣新光商│ │為500萬元 │ ││ │號,右稱台│ │業銀行帳號052310│ │ │ ││ │灣怡家公司│ │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8 │演創整合行│莊適蓉│由朱淳馨於102年 │李順景會計│新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銷股份有限│ │10月24日自朱素湘│師於102年 │102年10月28 │戶於102年10月25 ││ │公司(址設│ │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月24日出│日核准設立登│日領出300萬元, ││ │臺北市中山│ │300萬元,存款300│具資本額查│記,資本總額│存回朱素湘土地銀││ │區松江路28│ │萬元至演創公司籌│核報告書 │300萬元 │行帳戶 ││ │3號5樓,右│ │備處設於土地銀行│ │ │ ││ │稱演創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9 │萬頤生化科│陳銘通│由朱淳馨於103年6│李順景會計│臺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技股份有限│(實際│月10日自朱素湘土│師於103年6│103年6月17日│戶於103年6月11日││ │公司(址設│負責人│地銀行帳戶領出30│月10日出具│核准設立登記│領出300萬元,存 ││ │臺北市中山│;登記│0萬元,存款300萬│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30│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區新生北路│負責人│元至萬頤公司籌備│報告書 │0萬元 │帳戶 ││ │3段90號8樓│何建順│處設於合作金庫銀│ │ │ ││ │,右稱萬頤│) │行帳號0000000000│ │ │ ││ │公司) │ │342號帳戶 │ │ │ │├──┼─────┼───┼────────┼─────┼──────┼────────┤│10 │溯海整合行│王贊森│由朱淳馨於104年5│孫敏馨會計│臺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銷有限公司│ │月7日自朱素湘土 │師於104年5│104年5月22日│戶於104年5月8日 ││ │(址設臺北│ │地銀行帳戶領出45│月7日出具 │核准增資登記│領出450萬元,存 ││ │市松山區健│ │0萬元,存款450萬│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由│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康路325巷 │ │元至溯海公司設於│報告書 │50萬元變更為│帳戶 ││ │18弄16號5 │ │聯邦銀行帳號0211│ │500 萬元 │ ││ │樓,右稱溯│ │00000000號帳戶 │ │ │ ││ │海公司) │ │ │ │ │ │├──┼─────┼───┼────────┼─────┼──────┼────────┤│11 │中喬科技企│翁誠聲│由朱淳馨於105年 │李順景會計│臺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業有限公司│ │12月19日自朱素湘│師於105年 │105年12月21 │戶於105年12月20 ││ │(址設臺北│ │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2月19日出│日核准設立登│日領出300萬元, ││ │市中山區新│ │300萬元,存款300│具資本額查│記,資本總額│存回朱素湘土地銀││ │生北路3段 │ │萬元至中喬公司籌│核報告書 │300萬元 │行帳戶 ││ │11巷44號,│ │備處設於聯邦銀行│ │ │ ││ │右稱中喬公│ │帳號000000000000│ │ │ ││ │司) │ │號帳戶 │ │ │ │├──┼─────┼───┼────────┼─────┼──────┼────────┤│12 │雲祥惠國際│張淑靜│由朱淳馨於105年 │李順景會計│臺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貿易有限公│(實際│12月12日自朱素湘│師於105年 │105年12月16 │戶於105年12月13 ││ │司(址設臺│負責人│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2月12日出│日核准設立登│日領出300萬元, ││ │北市中山區│;登記│300萬元,存款300│具資本額查│記,資本總額│存回朱素湘土地銀││ │龍江路179 │負責人│萬元至雲祥惠公司│核報告書 │300萬元 │行帳戶 ││ │巷32弄6號 │林宗祥│籌備處設於聯邦銀│ │ │ ││ │,右稱雲祥│) │行帳號0000000000│ │ │ ││ │惠公司) │ │31號帳戶 │ │ │ │├──┼─────┼───┼────────┼─────┼──────┼────────┤│13 │友揚機械工│陳瑞良│由朱淳馨於102年9│孫敏馨會計│臺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業有限公司│(實際│月5日自朱素湘土 │師於102年9│102年9月13日│戶於102年9月6日 ││ │(址設新北│負責人│地銀行帳戶領出10│月5日出具 │核准設立登記│領出100萬元,存 ││ │市新莊區建│;登記│0萬元,存款100萬│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 │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中街81巷10│負責人│元至友揚公司籌備│報告書 │100萬元 │帳戶 ││ │弄8號2樓,│陳櫻芬│處設於華南銀行帳│ │ │ ││ │右稱友揚公│) │號000000000000 │ │ │ ││ │司) │ │號帳戶 │ │ │ │├──┼─────┼───┼────────┼─────┼──────┼────────┤│14 │金典清潔有│沈寶珠│由朱淳馨於101年7│孫敏馨會計│經濟部中部辦│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限公司(址│ │月26日自朱素湘土│師101年7月│公室於101年8│戶於101年7月27日││ │設桃園市八│ │地銀行帳戶領出15│27日出具資│月6日核准減 │領出150萬元,存 ││ │德區建安街│ │0萬元,存款150萬│本額查核報│資登記,資本│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65巷2號1樓│ │元至金典公司設於│告書 │總額由249萬 │帳戶 ││ │,右稱金典│ │新光銀行帳號0772│ │元變更為100 │ ││ │公司) │ │000000000號帳戶 │ │萬元 │ │├──┼─────┼───┼────────┼─────┼──────┼────────┤│15 │阜云企業有│林淑萍│由朱淳馨於101年9│孫敏馨會計│臺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限公司(址│ │月13日自朱素湘土│師於101年9│101年10月1日│戶於101年9月14日││ │設臺北市信│ │地銀行帳戶領出10│月13日出具│核准設立登記│領出100萬元,存 ││ │義區基隆路│ │0萬元,存款100萬│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10│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1段155號7 │ │元至阜云公司籌備│報告書 │0萬元 │帳戶 ││ │樓,右稱阜│ │處設於土地銀行帳│ │ │ ││ │云公司) │ │號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16 │好安闊有限│王俊凱│由朱淳馨於106年5│李順景會計│新北市政府於│由朱淳馨自左列帳││ │公司(址設│ │月11日自朱素湘土│師於106年5│106年5月17日│戶於106年5月12日││ │新北市中和│ │地銀行帳戶領出20│月11日出具│核准設立登記│領出200萬元,存 ││ │區民德路30│ │0萬元,存款200萬│資本額查核│,資本總額 │回朱素湘土地銀行││ │號8樓,右 │ │元至好安闊公司籌│報告書 │200萬元 │帳戶 ││ │稱好安闊公│ │備處設於土地銀行│ │ │ ││ │司)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裁判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