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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增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9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 CALVIN KLEIN 」商標圖樣之毛衣壹佰玖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2773號被告蔡增賢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ALVIN KLEIN」商標圖樣之毛衣195 件係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以 108 年度調偵字第 27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 CALVIN KLEIN 」商標圖樣之毛衣 195 件,經鑑定結果確認屬未經商標權人即卡文克雷標信託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有查扣物估價表、扣押物照片、真仿比對照片、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等在卷可憑。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 98條及刑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昇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