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意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4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Fate Grand Order」商標之玩具公仔玖拾個及仿冒「KADOKAWA」商標之玩具公仔貳拾肆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1458號被告邱意涵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Fate Grand Order」商標之玩具公仔90個及仿冒「KADOKAWA」商標之玩具公仔24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偵字第1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Fate Grand Order」商標之玩具公仔90個及仿冒「KADOKAWA」商標之玩具公仔24個,確屬侵害商標權利人日商諾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諾茲公司)、日商角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角川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並供意圖販賣而陳列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在卷,復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第CV/07/ 790/Z4026、Z4041 號)、貨物採證照片、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107 年6 月28日函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Fate Grand Order」商標註冊證、日商諾茲公司鑑定意見書及鑑定內容照片、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7 年7 月3 日函附日商角川公司鑑定證明書及鑑定照片(含中文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KADOKAWA」商標註冊簿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此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