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33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孟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27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蔡孟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1 言論內容欄「謝品薇」、「也導致必須吃中、重度心衰竭的藥並觀察兩年」,應分別更正為「謝X 薇」、「甚至現在還要吃中重度心衰竭藥控制心臟」;附表編號6 言論內容欄「還拿假照片騙人」,應更正為「還拿假完成照片騙人」;另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蔡孟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民國107 年5 月25日(107 )管歷字第813 號函附被告病歷0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
1 項、第2 項雖均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查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 百元、5 百元、1 千元(經折算分別為新臺幣9 千元、1 萬5 千元、3 萬元),分別修正為新臺幣9 千元、1 萬5 千元、3萬元,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三、核被告蔡孟芸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及同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於107 年1 月16日、17日及2 月8 日所為之公然侮辱、誹謗及散布文字誹謗犯行,係基於單一妨害名譽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張東美、胡岱霖、林賀典、鄭志成為加重誹謗犯行,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誹謗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女神時尚診所間之醫療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臉書頁面上及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以具體不實事項指摘及侮辱告訴人4人,損害告訴人4 人之名譽及社會上評價,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事後已主動刪除貼文及發文澄清,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因雙方對於和解金額未有共識,致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274號被 告 蔡孟芸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趙彥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孟芸於民國106年12月23日上午9時至同日下午4時47分許許,在女神時尚診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1)施作上、下顎削骨手術,由醫師胡岱霖負責施作整型手術,醫師陳志仰負責麻醉,約當日中午時許由醫師林賀典接班負責麻醉,護理師張美如負責協助手術,術前並進行抽血、心電圖、斷層掃瞄等相關檢驗,並進行衛教及簽署手術同意書暨相關文件,嗣蔡孟芸於手術時突然心搏減緩,林賀典醫師醫囑給予藥物並加快雙手輸液,惟效果不佳,心跳仍無明顯加快,旋立即通知行政人員鄭志成於同日下午4時47分許撥打119,將蔡孟芸送往國泰醫院急救後甦醒,急救期間醫師胡岱霖、林賀典及行政人員鄭志成均在場陪同,且嗣後亦多次前往探視蔡孟芸,並向蔡孟芸及其家屬表示願代為給付國泰醫院之醫療費用。雙方於107年1月15日於律師事務所協商後續處理事宜,女神時尚診所提出退還手術費及給付相關醫療費用之方案,惟遭蔡孟芸及其家屬拒絕。詎蔡孟芸竟意圖散佈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在其新北市○○區○○街○○號3樓住處內,連結網際網路至附表所示之所示之臉書社群網站,使用帳號「Elly Tsai」登入如附表所示不特定人皆得共見共聞之臉書(Facebook)網頁,分別留言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均足以貶損如附表所示之人其名譽及社會評價。蔡孟芸復意圖散佈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7年1月17日某時許,利用媒體記者採訪時,向在場記者指摘稱:於去年(106年)12月23日到臺北市○○○路某醫美診所,因進行削骨手術失去心跳,搶救撿回性命,但診所態度消極,從頭到尾都一直推卸責任云云,嗣經民視、年代新聞台等媒體向不特定之視聽大眾播報。
二、案經女神時尚診所即張東美、胡岱霖、林賀典、鄭志成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㈠ │被告蔡孟芸於偵查中之│⑴被告蔡孟芸坦承於附表所示││ │供述 │ 日期,在附表所示之臉書網││ │ │ 頁,分別留言附表所示之言││ │ │ 論內容,並於發文隔日(指││ │ │ 107 年1 月17日)接受記者││ │ │ 採訪時,說明本件手術及處││ │ │ 理過程之事實。 ││ │ │⑵被告坦承女神時尚診所曾要││ │ │ 其提供醫療費用單據,因被││ │ │ 告父親認為醫療糾紛尚未處││ │ │ 理完成,遂未提供之事實。││ │ │⑶被告稱告訴人鄭志成於手術││ │ │ 當日有在手術室,其並不確││ │ │ 定告訴人鄭志成是否有施行││ │ │ 醫療行為,惟被告卻在附表││ │ │ 編號1 發表「鄭X 成都是沒││ │ │ 有醫療執照的(在診所也有││ │ │ 醫療行為)之事實。 ││ │ │⑷被告坦承貼文後,查悉女神││ │ │ 時尚診所有營業登記,惟嗣││ │ │ 後並未予以澄清說明之事實││ │ │ 。 │├──┼──────────┼─────────────┤│ ㈡ │告訴人鄭志成、胡岱霖│全部犯罪事實。 ││ │於偵查中之指訴、刑事│ ││ │告訴狀、刑事補充告訴│ ││ │理由(一)狀、刑事補│ ││ │充告訴理由(二)狀 │ │├──┼──────────┼─────────────┤│ ㈢ │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佐證女神時尚診所係合法營業││ │統共3 紙(告證1 至3 │登記;告訴人胡岱霖、林賀典││ │)、手術諮詢單、衛教│均係合格執業醫師;於進行手││ │單、手術及麻醉同意書│術前,有對被告進行衛教及簽││ │(告證4 )、女神時尚│署手術同意書、相關文件及被││ │診所病歷卡(告證18)│告於女神時尚診所病歷之事實││ │ │。 │├──┼──────────┼─────────────┤│ ㈣ │被告蔡孟芸與鄭志成之│佐證被告曾詢問應於何時提出││ │LINE 對話紀錄(告證5│住院之相關費用單據,以向女││ │) │神時尚診所請款之事實。 │├──┼──────────┼─────────────┤│ ㈤ │臉書網頁列印資料(告│佐證附表編號1 至編號9 之犯││ │證6) │罪事實。 │├──┼──────────┼─────────────┤│ ㈥ │新聞媒體影音檔案(告│佐證被告利用媒體記者採訪時││ │證12)、相關新聞畫面│,向在場記者及不特定之視聽││ │列印(告證17)、本署│大眾指摘稱:於去年(106 年││ │勘驗筆錄及附件新聞畫│)12月23日到臺北市○○○路││ │面照片 │之醫美診所,因進行削骨手術││ │ │失去心跳,搶救撿回性命,但││ │ │診所態度消極,從頭到尾都一││ │ │直推卸責任云云,嗣經民視、││ │ │年代新聞台等媒體播報之事實││ │ │。 │├──┼──────────┼─────────────┤│ ㈦ │Facebook「【爆料公社│被告迄至107 年10月均未將其││ │】」網頁列印資料(告│在Facebook「【爆料公社】」││ │證19) │網頁發表之妨害名譽貼文移除││ │ │之事實。 │├──┼──────────┼─────────────┤│ ㈧ │Facebook「【爆料公社│被告於Facebook「【爆料公社││ │】」網頁列印資料(告│】發表附表編號1 之言論後,││ │證20) │網友張婉慧之人於文章下方留││ │ │言,並檢附衛福部醫事查詢系││ │ │統之查詢結果,佐證被告於知││ │ │悉女神時尚診所係依法登記之││ │ │醫事機構,嗣後仍未另行說明││ │ │或澄清之事實。 │├──┼──────────┼─────────────┤│ ㈨ │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醫│全部犯罪事實。 ││ │偵字第26號不起訴處分│ ││ │書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誹謗及加重誹謗等罪嫌。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3之犯行,同時以一妨害名譽行為侵害告訴人女神時尚診所(張東美)、胡岱霖、林賀典、鄭志成(附表編號1)及告訴人女神時尚診所(張東美)、鄭志成(附表編號3)之名譽,皆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處斷;而被告就附表編號4、6、7所為,係以一妨害名譽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均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處斷。而被告於密接之時間、空間陸續為附表編號2、4、6、7、8、9所示之妨害名譽貼文,均係侵害告訴人女神時尚診所(張東美)同一名譽法益,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反覆為之,請均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請審酌被告為年輕女子,為求外貌更為出眾,於是花大錢至醫美進行手術,然竟遭遇到需送醫緊急救治之情況,其身心受挫定在所難免,因而後續就相關責任追究之處理過程,或有因而思慮不週之處,然其於本署偵查中業已向告訴人致歉(雙方就和解條件部分認知有所歧異),請併予參酌上情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檢察官 劉 仕 國附表┌──┬─────┬──────┬─────────────────┬───┬───┬───┐│編號│ 日期 │ 臉書名稱 │ 言論內容 │告訴人│ 罪名 │ 卷證 ││ │ │ │ │ │ │ 證據 │├──┼─────┼──────┼─────────────────┼───┼───┼───┤│ 1 │107 年1 月│Facebook「●│超惡劣醫美!請各位以後千萬要慎選!│女神時│刑法第│告證6 ││ │16日 │【爆料公社】│東區女神時尚診所在106/12/23替人削 │尚診所│310 條│第1 頁││ │ │●」社團 │骨削到沒有心跳,之後送急診到國泰醫│即張東│第2 項│ ││ │ │ │院 CPR 、電擊幾十分鐘才救活,診斷 │美 │ │ ││ │ │ │上為 OHCA 以及瞬間死亡。後面住了六│胡岱霖│ │ ││ │ │ │天加護病房和五天普通病房,總共 11 │林賀典│ │ ││ │ │ │天,醫院也檢查出病患並無任何心臟問│鄭志成│ │ ││ │ │ │題和麻醉過敏的問題,但女神時尚診所│ │ │ ││ │ │ │堅持不做任何賠償,後來查到連當天進│ │ │ ││ │ │ │來幫忙手術的診所執行長鄭 X 成都是 │ │ │ ││ │ │ │沒有醫療執照的(在診所也有醫療行為│ │ │ ││ │ │ │)!第一個麻醉醫生名字不願意給,到│ │ │ ││ │ │ │今天1/15才給名字,包含病歷手術麻醉│ │ │ ││ │ │ │用藥都分了三次給,也寫不清楚,諮詢│ │ │ ││ │ │ │師謝品薇也惡意欺騙!說手術已全部完│ │ │ ││ │ │ │成,到後面問削骨醫生兩次才坦承沒有│ │ │ ││ │ │ │做完!因為來不及…,手術費用甚至負│ │ │ ││ │ │ │擔了沒做的項目……目前住院的醫療費│ │ │ ││ │ │ │用也沒有負擔,態度消極,也導致必須│ │ │ ││ │ │ │吃中、重度心衰竭的藥並觀察兩年,這│ │ │ ││ │ │ │種診所還能繼續營業嗎……削骨醫生胡│ │ │ ││ │ │ │X 霖、診所無執照醫生鄭 X 成、第一 │ │ │ ││ │ │ │個麻醉醫師陳 X 仰、第二個麻醉醫生 │ │ │ ││ │ │ │林 X 典 │ │ │ │├──┼─────┼──────┼─────────────────┼───┼───┼───┤│ 2 │107 年1 月│Facebook「●│(網友顏郁宸問:主刀胡醫師是有執照│女神時│刑法第│告證 6││ │16日 │【爆料公社】│的所以現在是診所都不聞不問嗎? 如果│尚診所│310 條│第2 頁││ │ │●」社團 │一點表示都沒有也太…)蔡孟芸(Elly│即張東│第2 項│ ││ │ │ │Tsai)回復:沒有什麼表示。 │美 │ │ │├──┼─────┼──────┼─────────────────┼───┼───┼───┤│ 3 │107 年1 月│Facebook「●│(網友 April Liggly 問:沒執照真的│女神時│刑法第│告證 6││ │16日 │【爆料公社】│假的)蔡孟芸(Elly Tsai)回復:鄭 │尚診所│310 條│第3 頁││ │ │●」社團 │沒有診所也沒有營業登記。 │即張東│第2 項│ ││ │ │ │ │美 │ │ ││ │ │ │ │鄭志成│ │ ││ │ │ │ │ │ │ │├──┼─────┼──────┼─────────────────┼───┼───┼───┤│ 4 │107 年2 月│在蔡孟芸自己│分享一下最醜陋~黑心診所出事只會刪│女神時│刑法第│告證 6││ │8 日 │Facebook │除留言和評價,還拿假照片欺騙消費者│尚診所│309 條│第4 頁││ │ │ │真的太猛了,這間幾乎沒客人,都是親│即張東│第1 項│ ││ │ │ │朋好友洗讚洗留言。 │美 │刑法第│ ││ │ │ │ │ │310 條│ ││ │ │ │ │ │第2 項│ ││ │ │ │ │ │ │ │├──┼─────┼──────┼─────────────────┼───┼───┼───┤│ 5 │107 年2 月│在蔡孟芸自己│在 Facebook 頁面公開轉貼告訴人鄭志│鄭志成│刑法第│告證 6││ │8 日 │Facebook │成之私人照片,並發表:每當我害怕的│ │309 條│第5 頁││ │ │ │時候,我就拿出你們的照片看一看,莫│ │第1 項│ ││ │ │ │名的心情就很好也避了邪氣,謝謝你們│ │ │ ││ │ │ │。#但是#公共場合#要穿衣服#40歲了# │ │ │ ││ │ │ │不可以這樣 │ │ │ │├──┼─────┼──────┼─────────────────┼───┼───┼───┤│ 6 │107 年2 月│Facebook「美│分享一下最醜陋~黑心診所~~~把客│女神時│刑法第│告證 6││ │8 日 │容二手儀器買│人弄到沒心跳還封鎖,只會刪留言和評│尚診所│309 條│第6 頁││ │ │賣交易」社團│價,還拿假照片騙人,這間的負責人也│即張東│第1 項│ ││ │ │ │在此社團 │美 │刑法第│ ││ │ │ │ │ │310 條│ ││ │ │ │ │ │第2 項│ ││ │ │ │ │ │ │ │├──┼─────┼──────┼─────────────────┼───┼───┼───┤│ 7 │107 年2 月│Facebook「免│分享一下最無良的爛診所,出事了隱藏│女神時│刑法第│告證 6││ │8 日 │費宣傳廣告免│評價刪除留言繼續營業,只想讓更多人│尚診所│309 條│第7 頁││ │ │費打廣告免費│看到,鼻子用到清創、雙眼皮失敗、削│即張東│第1 項│ ││ │ │刊登廣告」社│骨沒心跳,讓他紅吧 │美 │刑法第│ ││ │ │團 │ │ │310 條│ ││ │ │ │ │ │第2 項│ ││ │ │ │ │ │ │ │├──┼─────┼──────┼─────────────────┼───┼───┼───┤│ 8 │107 年2 月│以Facebook私│被告蔡孟芸復向曾於告訴人女神時尚診│女神時│刑法第│告證 6││ │8 日 │訊他人 │所粉絲專頁留言之人以 Facebook 私訊│尚診所│310 條│第8 頁││ │ │ │之方式傳述:您好我有看到您在女神時│即張東│第2 項│ ││ │ │ │尚診所留言想提醒您此診所是間黑心診│美 │ │ ││ │ │ │所把客人弄失敗再封鎖不讓對方留言。│ │ │ │├──┼─────┼──────┼─────────────────┼───┼───┼───┤│ 9 │107 年2 月│Facebook「女│不要再刪留言了!你們拿假照片騙說是│女神時│刑法第│告證 6││ │8 日 │神時尚診所」│我抽脂削骨的照片結果我去別間醫美發│尚診所│310 條│第9 頁││ │ │粉絲專頁 │現根本沒抽脂真的當消費者白癡嗎? │即張東│第2 項│ ││ │ │ │ │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