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60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伯超選任辯護人 高傳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709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990 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林伯超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林伯超於109 年6 月11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參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990 號卷所附當日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貳、審酌被告林伯超身為百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思以誠信正當方式經營企業,竟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所為影響國家稅捐之徵收及稅務機關查核課稅之正確性,甚是不該,惟念及被告本件以前無因刑事犯罪而遭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本件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以及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已見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叁、查被告本件以前皆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終能坦承犯罪,已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另慮及其本件犯罪之情節,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促使其日後能尊重法治,深切反省,故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故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以勵自新兼收警惕之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該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特予指明。
肆、沒收:
一、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迭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 項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
二、被告幫助如附件附表所示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固使該等公司行號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 第5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是被告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該等公司行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等公司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且,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如附件附表所載各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各該營業人自己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本院就此不予審究,倘本案再對該等公司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將使該等公司遭受雙重負擔,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有過苛之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對該等公司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亦毋庸命各該營業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程序,附為說明。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珊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2709號被 告 林伯超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高傳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伯超係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12樓之百賀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解散,下稱百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際掌控該公司之統一發票領用、開立及取得,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會計人員,而張芳源(另案偵辦中)則為杜拜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杜拜德公司)、賣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賣座公司)、粉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粉墨公司)之負責人,林伯超為協助張芳源製作虛偽交易之資金流向,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百賀公司自104 年11月間起至105 年4 月間止,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杜拜德公司等
4 家公司之事實,竟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百賀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8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229萬3,810 元,銷項稅額共111 萬4,694 元,並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杜拜德公司等4 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持如附表所示之27張、銷售額合計為2,228 萬9,810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杜拜德公司等4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111 萬4,49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1 │被告林伯超於偵查中之供述│1.證明被告係百賀公司實際負責││ │ │ 人,百賀公司之員工僅被告及││ │ │ 同案被告楊作娟2 人,同案被││ │ │ 告楊作娟、百賀公司設於華南││ │ │ 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合作金庫││ │ │ 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之帳戶均係││ │ │ 由被告使用,百賀公司開立予││ │ │ 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之統一發票││ │ │ 均係由被告開立之事實。 ││ │ │2.證明張芳源係因無法持信用狀││ │ │ 向東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訊││ │ │ 分公司(下稱東訊公司)購貨││ │ │ ,因而指示被告向東訊公司進││ │ │ 貨,並以杜拜德公司、賣座公││ │ │ 司、粉墨公司名義將款項存入││ │ │ 百賀公司帳戶後,由被告提領││ │ │ 款項支付東訊公司貨款,以配││ │ │ 合製作虛偽交易之資金流向之││ │ │ 事實。 │├──┼────────────┼──────────────┤│ 2 │同案被告楊作娟於偵查中之│證明被告係百賀公司實際負責人││ │供述 │,同案被告楊作娟僅係登記負責││ │ │人,其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 │ │行帳戶係由被告使用,同案被告││ │ │楊作娟曾依被告之指示,於102 ││ │ │年10月至103 年12月間提領杜拜││ │ │德公司、賣座公司、粉墨公司帳││ │ │戶內款項之事實。 │├──┼────────────┼──────────────┤│ 3 │證人江益明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證人江益明曾聘請被告擔任││ │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 │稱全暘公司)之專案合作業務經││ │ │理,被告並以開發業務為由,向││ │ │證人江益明取得全暘公司之統一││ │ │發票、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百││ │ │賀公司開立予全暘公司如附表編││ │ │號4 所示之統一發票交易均係由││ │ │被告負責接洽及開立統一發票,││ │ │百賀公司並無因欲結束營業,而││ │ │將電腦相關設備售予全暘公司之││ │ │情事,且全暘公司亦未收到百賀││ │ │公司銷售之相關設備,足證上開││ │ │交易確係虛偽不實之事實。 │├──┼────────────┼──────────────┤│ 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4 │證明百賀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公││ │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司間並無如附表所載統一發票之││ │00000000號函暨所附查緝案│實際交易,竟開立如附表所示之││ │件稽查報告、百賀公司申報│不實統一發票供該等公司扣抵銷││ │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項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業稅共計111 萬4,494 元之事實││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 │查核名冊(銷項以銷售人按│ ││ │買受人列印)、專案申請調│ ││ │檔查核清單(銷項)、賣座│ ││ │公司、全暘公司之營業稅稅│ ││ │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 ││ │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 ││ │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 │、銷項去路明細、百賀公司│ ││ │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 │加明細表(銷項去路) │ │├──┼────────────┼──────────────┤│ 5 │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1.證明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涉││ │ 3 月2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 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373 紙、││ │ 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 437 紙予金晟國際開發有限公││ │ 移送書、杜拜德公司、粉│ 司等營業人,銷售額分別為1 ││ │ 墨公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億730 萬6,993 元、1 億5,19││ │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 年│ 1 萬6,497 元,同時取得不實││ │ 5 月29 日 財北國稅審四│ 進項憑證,申報外銷貨物出口││ │ 字第1080020603號函暨檢│ ,分別冒退營業稅1,152萬9, ││ │ 附之杜拜德公司設於臺灣│ 116 元、1,174 萬5,891元之 ││ │ 銀行天母分行帳號142001│ 事實。 ││ │ 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2.證明杜拜德公司、粉墨公司分││ │ 上開帳戶102 年10月7 日│ 別向百賀公司取得如附表編號││ │ 至103 年12月10日交易之│ 1 、3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 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 │ 並申報為進項稅額之事實。 ││ │ │3.證明同案被告楊作娟曾於103 ││ │ │ 年5 月8 日代理杜拜德公司至││ │ │ 臺灣銀行天母分行提領160 萬││ │ │ 元現金之事實。 ││ │ │4.證明杜拜德公司設於臺灣銀行││ │ │ 天母分行帳戶之匯款交易代理││ │ │ 人及現金交易提領人均為同案││ │ │ 被告楊作娟之事實。 │├──┼────────────┼──────────────┤│ 6 │百賀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證明同案被告楊作娟自104 年6 ││ │查詢作業列印畫面、營業人│月18日起,擔任百賀公司負責人││ │設立事項表、新北市政府准│,百賀公司於105 年4 月1 日申││ │予百賀公司設立登記函文、│請註銷營業登記,並於105 年4 ││ │百賀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月6 日經新北市政府准予解散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人│事實。 ││ │註銷登記申請書、新北市政│ ││ │府准予百賀公司申請解散登│ ││ │記函文、百賀公司變更登記│ ││ │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畫面│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 ││ │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 │├──┼────────────┼──────────────┤│ 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證明吳芳蘭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 │談話紀錄2 份(對象:吳芳│務所之負責人吳芳蘭、外務員徐││ │蘭、徐志東) │志東均與被告聯繫報稅等相關業││ │ │務,並由被告交付申報營業稅進││ │ │銷項資料及領取當期銷項發票之││ │ │事實。 │├──┼────────────┼──────────────┤│ 8 │大額通貨交易資料2 份 │證明被告及同案被告楊作娟於10││ │ │3 、104 年間,多次代理杜拜德││ │ │公司、賣座公司、粉墨公司、全││ │ │暘公司至銀行提領及存入大額現││ │ │金,藉以製作虛偽資金流向及製││ │ │造資金追查斷點之事實。 │├──┼────────────┼──────────────┤│ 9 │1.百賀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證明百賀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 │ 業銀行埔墘分行帳號1511│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號帳戶所匯入之押匯款及信用狀││ │ 本資料、交易明細、104 │款項,均於匯入後即轉帳支出至││ │ 年11月25日及同年12月1 │同案被告楊作娟設於同分行帳號││ │ 日交易之取款憑條、存摺│00000000000 號帳戶,並隨即提││ │ 存款存款憑條 │領一空之事實。 ││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 ││ │ 行108 年7 月9日108埔墘│ ││ │ 字第1510800109號函暨檢│ ││ │ 附之匯款交易明細、同案│ ││ │ 被告楊作娟設於同分行帳│ ││ │ 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 ││ │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 10 │1.百賀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證明百賀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 │ 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100│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 號帳戶、同案│2 號帳戶於104 年11月間至105 ││ │ 被告楊作娟設於同分行帳│年3 月間所匯入之款項,均於匯││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入後即轉帳支出至同案被告楊作││ │ 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娟設於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細 │0 號帳戶,並隨即提領一空之事││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實。 ││ │ 分行108 年8 月22日合金│ ││ │ 北中和字第1080002610號│ ││ │ 函、同銀行海山分行108 │ ││ │ 年8 月29日合金海山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同銀行│ ││ │ 板橋分行108 年8 月29日│ ││ │ 合金板橋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同銀行埔墘分行 │ ││ │ 108 年10 月7日合金埔墘│ ││ │ 字第1080003171號函暨上│ ││ │ 開函文檢附之取款憑條、│ ││ │ 存款憑條 │ │├──┼────────────┼──────────────┤│ 11 │同案被告楊作娟設於華南商│1.證明同案被告楊作娟左列帳戶││ │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159201│ 所存入之款項均以現金方式存││ │000000 號帳戶、百賀公司 │ 入,且每次存入之金額均未超││ │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 過50萬元,並於存入款項後隨││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將該等款項以提款卡轉帳至││ │東訊公司設於華南商業銀行│ 百賀公司左列帳戶之事實。 ││ │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2.證明百賀公司左列帳戶於收取││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 來自同案被告楊作娟轉帳存入││ │易明細 │ 之款項後,隨即以轉帳支出方││ │ │ 式支付東訊公司貨款,足徵被││ │ │ 告係以現金存款方式製造資金││ │ │ 追查斷點之事實。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附表(銷貨及銷項稅額部分):(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營業人名稱 │ 時間 │ 偽開不實發票明細 │ 用以申報抵扣營業稅額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1 │杜拜德國際開│105 年1 月至│ 4 │ 3,419,300│ 170,965│ 4 │ 3,419,300│ 170,965││ │發股份有限公│105 年2 月 │ │ │ │ │ │ ││ │司 │ │ │ │ │ │ │ │├──┼──────┼──────┼──┼─────┼─────┼──┼──────┼─────┤│ 2 │賣座實業有限│104 年11月至│ 17 │14,200,790│ 710,042│ 16 │ 14,196,790│ 709,842││ │公司 │105 年2 月 │ │ │ │ │ │ │├──┼──────┼──────┼──┼─────┼─────┼──┼──────┼─────┤│ 3 │粉墨實業有限│104 年11月至│ 3 │ 3,351,700│ 167,585│ 3 │ 3,351,700│ 167,585││ │公司 │104 年12月 │ │ │ │ │ │ │├──┼──────┼──────┼──┼─────┼─────┼──┼──────┼─────┤│ 4 │全暘資訊科技│105 年3 月 │ 4 │ 1,322,020│ 66,102│ 4 │ 1,322,020│ 66,10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28 │22,293,810│ 1,114,694│ 27 │ 22,289,810│ 1,114,494│└──┴──────┴──────┴──┴─────┴─────┴──┴──────┴─────┘┌──┬─────┬──────┬───┬───────┬────┐│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 │發票號│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碼 │ │ ││ │ │ │ │ │ │├──┼─────┼──────┼───┼───────┼────┤│ 1 │杜拜德國際│105 年1 月 │AU3489│480,000 │24,000 ││ │ │ │AU3489│ │ ││ │ │ │ │ │ ││ │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 │105 年2 月 │AU3489│978,700 │48,935 ││ │ │ │AU3489│ │ ││ │ │ │ │ │ ││ │ ├──────┼───┼───────┼────┤│ │ │105 年2 月 │AU3489│966,900 │48,345 ││ │ │ │AU3489│ │ ││ │ │ │ │ │ ││ │ ├──────┼───┼───────┼────┤│ │ │105 年2 月 │AU3489│993,700 │49,685 ││ │ │ │AU3489│ │ ││ │ │ │ │ │ │├──┼─────┼──────┼───┼───────┼────┤│ 2 │賣座實業有│104 年11月 │SG3901│527,000 │26,350 ││ │ │ │SG3901│ │ ││ │ │ │ │ │ ││ │限公司 ├──────┼───┼───────┼────┤│ │ │104 年11月 │SG3901│1,388,65 │69,433 ││ │ │ │SG3901│1,388,65 │ ││ │ │ │ │ │ ││ │ ├──────┼───┼───────┼────┤│ │ │104 年11月 │SG3901│1,278,25 │63,913 ││ │ │ │SG3901│1,278,25 │ ││ │ │ │ │ │ ││ │ ├──────┼───┼───────┼────┤│ │ │104 年11月 │SG3901│701,660 │35,083 ││ │ │ │SG3901│ │ ││ │ │ │ │ │ ││ │ ├──────┼───┼───────┼────┤│ │ │104 年11月 │SG3901│954,300 │47,715 ││ │ │ │SG3901│ │ ││ │ │ │ │ │ ││ │ ├──────┼───┼───────┼────┤│ │ │104 年11月 │SG3901│482,400 │24,120 ││ │ │ │SG3901│ │ ││ │ │ │ │ │ ││ │ ├──────┼───┼───────┼────┤│ │ │104 年12月 │SG3901│1,004,73 │50,237 ││ │ │ │SG3901│1,004,73 │ ││ │ │ │ │ │ ││ │ ├──────┼───┼───────┼────┤│ │ │104 年12月 │SG3901│1,941,55 │97,078 ││ │ │ │SG3901│1,941,55 │ ││ │ │ │ │ │ ││ │ ├──────┼───┼───────┼────┤│ │ │104 年12月 │SG3901│544,600 │27,230 ││ │ │ │SG3901│ │ ││ │ │ │ │ │ ││ │ ├──────┼───┼───────┼────┤│ │ │104 年12月 │SG3901│935,700 │46,785 ││ │ │ │SG3901│ │ ││ │ │ │ │ │ ││ │ ├──────┼───┼───────┼────┤│ │ │104 年12月 │SG3901│66,450 │3,323 ││ │ │ │SG3901│ │ ││ │ │ │ │ │ ││ │ ├──────┼───┼───────┼────┤│ │ │105 年1 月(│AU3489│4,000 │200 ││ │ │未申報) │AU3489│ │ ││ │ │ │ │ │ ││ │ ├──────┼───┼───────┼────┤│ │ │105 年1 月 │AU3489│1,312,00 │65,600 ││ │ │ │AU3489│1,312,00 │ ││ │ │ │ │ │ ││ │ ├──────┼───┼───────┼────┤│ │ │105 年1 月 │AU3489│663,000 │33,150 ││ │ │ │AU3489│ │ ││ │ │ │ │ │ ││ │ ├──────┼───┼───────┼────┤│ │ │105 年1 月 │AU3489│468,500 │23,425 ││ │ │ │AU3489│ │ ││ │ │ │ │ │ ││ │ ├──────┼───┼───────┼────┤│ │ │105 年2 月 │AU3489│954,500 │47,725 ││ │ │ │AU3489│ │ ││ │ │ │ │ │ ││ │ ├──────┼───┼───────┼────┤│ │ │105 年2 月 │AU3489│973,500 │48,675 ││ │ │ │AU3489│ │ ││ │ │ │ │ │ │├──┼─────┼──────┼───┼───────┼────┤│ 3 │粉墨實業有│104 年11月 │SG3901│965,700 │48,285 ││ │ │ │SG3901│ │ ││ │ │ │ │ │ ││ │限公司 ├──────┼───┼───────┼────┤│ │ │104 年11月 │SG3901│1,911,50 │95,575 ││ │ │ │SG3901│1,911,50 │ ││ │ │ │ │ │ ││ │ ├──────┼───┼───────┼────┤│ │ │104 年12月 │SG3901│474,500 │23,725 ││ │ │ │SG3901│ │ ││ │ │ │ │ │ │├──┼─────┼──────┼───┼───────┼────┤│ 4 │全暘資訊科│105 年3 月 │BM0754│415,870 │20,794 ││ │ │ │BM0754│ │ ││ │ │ │ │ │ ││ │技股份有限├──────┼───┼───────┼────┤│ │公司 │105 年3 月 │BM0754│251,580 │12,579 ││ │ │ │BM0754│ │ ││ │ │ │ │ │ ││ │ ├──────┼───┼───────┼────┤│ │ │105 年3 月 │BM0754│196,740 │9,837 ││ │ │ │BM0754│ │ ││ │ │ │ │ │ ││ │ ├──────┼───┼───────┼────┤│ │ │105 年3 月 │BM0754│457,830 │22,892 ││ │ │ │BM0754│ │ ││ │ │ │ │ │ │└──┴─────┴──────┴───┴───────┴────┘